在经历了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我对张老师所教的《学》也有了新的认识。《学》对我们院校来说是一门必修的课程,对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人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是一门很实用的工具。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有很多感想,也有很多收获。下面谈谈我对人民的认识。
(一)人民的概念
人民是指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主义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机关中,依法代表社会主义国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二)人民特征
1、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肩负着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维护者和执行者。
2、人民拥有武装斗争的手段。武装性是重要特征之一。人民的职权与职责,决定了人员同危害、危害社会秩序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必然。因此客观上导致发生暴力冲突也是必然的。这种具有暴力性质冲突的对抗性,就需要人员除了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严密的组织纪律外,还必须要具备拥有武装斗争的手段。在交通、通讯、警械、武器等物质装备上具有一定的保障。形成既能快速反应,又能抗击和一切暴力行为的战斗组织。
3、人民是实现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力量。人民机关是家行政机关,人民在打击和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还承担着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着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重要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国家实现管理、统治阶级维护本阶级利益的重要保证。在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人民是实现治安管理活动的主要力量。
4、人民警容风纪是指由法律所确定的人民警容、行为举止、形象及尊严的表现形式。人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养成遵守纪律,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有礼节和有修养的良好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人民职责、权利、义务
人民的职责,是指机关及人民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机关的职责,是由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性、有限性和责任性特征。
人民的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国家机关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体现国家行为的权力。权力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狭义的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享有权力的范围。也就是职权。人民法规定的人民权力,指人民职权,指国家依法授予人民维护和社会治安秩序而进行的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国人民的权力包括:国家机关关于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
人民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民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活动中,必须予以履行和遵守的行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在其第21条所确定的内容中,对人民所应尽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要求人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一)社会救助义务(二)解决纠纷的义务
(三)及时查处报警案件义务(四)抢险救灾义务(五)参加社会公益工作义务。
(四)人民组织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25条规定:“人民依法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表明身份、区分等级的称号和标志。人民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性质和任务的要求,对于人民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责任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确立我国人民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督察队伍管理制度,促进人民队伍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的有力措施。
2、人民警衔等级设置及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瞥衔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人民警衔等级的设置为五等十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3、人民警衔的晋升。人民警衔晋升应具备规定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好,贯彻“先培训,后晋升”的原则。经过相应的人民笛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警衔。
以上就是我对学在学习中的了解。希望在张老师学的课程完成之后,在未来的学习或者是工作中,我能够运用学的知识,提高我的学习和工作效率及水平,让我能够成为一个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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