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魏__
申请事项:
对被上诉人__提交证据《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且被上诉人__向原审提交的《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也与上诉人向原审提交的《租赁合同》中“陈心明”的签字不符,因上述证据系被上诉人在9月13日开庭时才提交原件予上诉人质证,上诉人在质证过程中凭肉眼上观察系看出上述两处书写的“陈心明”三字不是同一人书写,该两份证据系本案主要证据,若其中一份系伪造或存在虚假,则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为使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以及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对被上诉人__提交贵院的《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申请人:__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