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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合同模版

来源:爱够旅游网


合 同

项目名称:医院 医用气体工程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医用气体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医用气体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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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两份。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 银行: 帐 号: 电 话: 电 传: 邮 编: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 银行:帐 号:电 话:电 传:邮 编:2

二、《合同条款》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含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方: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派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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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成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3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的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反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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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反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是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外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人虽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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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者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清理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7.2协助乙方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现场临时水电设备,乙方自备。

7.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7.4施工现场甲方不提供乙方施工人员住宿及大宗材料加工场地。 方不按合同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第. 乙方工作。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8.1在其设计资格证允许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8.2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8.3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已发生的费用。

8.4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5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8.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8.7按照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8.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在施工期间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9按照甲方治安管理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暂住证明,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补偿。

三、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

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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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0条. 延期限开工

10.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以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到内容。

四、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4.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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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4.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5条. 工程式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经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式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工程试车

17.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7.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7.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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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1. 验收和生产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的试车,需要在开始验收或者试车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甲乙双方应协商新的验收和试车时间。

当甲方代表或者有关方面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

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19.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洽商 (3)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者调整 (4)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2、乙方进入现场后,施工工程量达到50%,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3、工程量达到80%,甲方支付同和总额的1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0%;5、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6、5%的质保金保修期(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1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照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设计变更

第22条. 设计变更

22.1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实施。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的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需要增加的附加工作; (5)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第23条. 确定变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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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发生第22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照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2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结算

第24条. 竣工验收

2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照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24.2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需要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照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与乙方更改验收日期。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5条. 竣工结算

2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26条. 保修

26.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6.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26.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26.4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当日的2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处理,达到正常工作为止;若接到保修通知日后10天内未派人修理。甲方则可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7条. 争议

2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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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要求停止施工。 第2. 违约

28.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8.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索赔

2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9.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者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十、其他

第30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线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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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设计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的更换,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32条. 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第33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该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知道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本省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第34条. 保险。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第35条. 工程停建或者暂缓。由于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一角工作;按照甲方要求撤出施工现场。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条件,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完工价款和赔偿损失。

第36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37条. 合同份数

37.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甲乙双方送有关部门。

发包人: 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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