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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水利工程建设拆迁征(占)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爱够旅游网


新建县水利工程建设拆迁征(占)地及

移民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征(占)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拆迁征(占)地和安置工作实行政府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乡镇为基础,水务及相关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拆迁征(占)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固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结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四条:水利工程征(占)地拆迁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原则,以设计为依据,征(占)地拆迁范

围为工程永久压占范围,临时压占范围(含取土区、弃土区)。

第五条:补偿范围为以上征(占)地范围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青苗补偿。

第六条:在以下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予补偿。

(一) 有堤防的河道,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护堤地,水域,州滩,堤身背水面的压浸平台。

(二) 过山段的河道,两岸边线垂直外延50米范围内。

(三) 灌区渠道渠身及过水断面范围,排渍道堤身及过水断面范围。

(四) 水库大坝、坝身及背水坡平台,溢洪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第七条:对列为水利工程建设取土区、弃土区的荒山、荒地、滩涂,对其影响放牧等产业的,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八条:农村田间水利工程占地一般以调剂、置换为主,仅对青苗给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九条:水利工程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 水田、菜地、棉花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林、精养鱼塘(指有片石护坡的鱼塘)每亩补偿30000元。

(二) 旱地、宅基地每亩补偿20000元.

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上述用地其补偿标准按《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据实补差.

(三) 水库、山塘(包括恢复水库、山塘库容)每亩补偿10000元。

(四) 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综合补偿每亩10500元,具体补偿单价按水田补偿标准0。25—0.4系数由各乡镇根据林地的不同种类确定。

(五) 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6000元。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临时每年占用地标准:水田3500元/亩,旱地2500元/亩、水塘2500元/亩,林地1500元/亩、荒山、荒地、滩涂500元/亩。

第十一条:征占地范围的青苗补偿按上一年度一季作物的收成补偿,林木按上一年度市场价计量补偿,鱼塘按500元/亩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助标准:

框架结构房屋6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70元/平方米,猪、牛栏、厕所:砖混250元/平方米,砖木180元/平方米,简易50元/平方米,村庄公用水井3660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井980/口,石围墙120元/延米,砖围墙98元/延米,水泥晒坪65元/平方米,砖水池60元/立方米,挡土墙180元/立方米,坟800元/穴,沼气池980元/座。

第十三条:拆迁线路补偿标准:电力线路7.5万元/公里,通信线路6。5万元/公里。

第十四条:对拆迁对象仅有一套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其屋基地的安排工作,县给予安置补

偿经费3000元/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征(占)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征(占)地拆迁办公室主持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县土管部门负责征地的测量,报批等有关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拆迁房屋的丈量工作,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负责各自范围的搬迁规划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土地(含水塘)置换和调剂工作,由相关乡镇负责,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进行。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工作由属地乡镇负责组织进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农村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原则上就近安置,由所在乡镇政府会同住建部门统一规划,应尊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生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条:拆迁征(占)地经费来源

(一)上级下达项目计划的拆迁征(占)地经费。

(二)项目凡需县级财政解决或配足的由县级财政列入予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拆迁征(占)地办公室会同县水务局在工程动工前按设计要求编制征(占)地拆迁计划,县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征(占)地拆迁和安置经费应列入专户,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补偿资金要及时兑现,集体财产补偿和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审计、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征(占)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支付方式。县政府核准解决的征(占)地拆迁等经费统一由建设领导小组征地拆迁办负责管理,乡镇和有关单位据实报送拆迁征地补助有关材料,征地拆迁办按进度将经费汇拨给乡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已制定征(占)地拆迁补偿办法的工程,以标段为单位,尚未完工的,仍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此办法公布之后,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作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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