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民事裁定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3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林增祥,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多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应 礼 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员 邱鸿进(兼)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45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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