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权制度
李
摘
要
鑫张桐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逐步确立,但该模式的确立引发了一个问题:在诉讼
中因当事人自身欠缺法律知识,致使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含糊不清,与法官沟通存在障碍,进而影响整个诉讼的顺利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释明权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其能够有效弥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解决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发挥释明权制度的作用,本文对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关键词
释明权
当事人主义
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李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张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2015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5一、释明权基本理论(一)概念
所谓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表达不清楚、不全面、不适当时,以及提出的证据不充分时,法官采用发问、提醒、告知等方式,对相关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明确表达其主张,补足未提出的证据。
(二)性质
目前,对于释明权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学说:1.权利说。该学说的观点是:释明权属于法官的权利,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决定向当事人释明或者不予释明。根据“权利说”可以看出,在诉讼中是否对专业问题进行释明,完全由办案法官自由裁量,这样就有可能违反公平正义的要求,有碍释明权制度发挥作用,同时极易发生释明权滥用等问题。因此,该学说存在不合理之处。
2.义务说。该学说的观点是:释明权属于法官的义务,法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释明义务,如果法官不履行释明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义务说”可以看出,在诉讼中是否对专业问题进行释明,办案法官完全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要法律有规定则必须一律予以释明,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同时导致释明权制度的运用不够灵活,进而影响诉讼效率。因此,该学说并不合理。
3.权利义务说。该学说的观点是:释明权兼具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根据“权利义务说”可以看出,在诉讼中法官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指导诉讼,又必须依法履行这项义务保障诉讼有序,正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所强调的“法官释明在某一程度内是义务,在该程序之上就转化为权利。而再超过一定限度,将变成违法。”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3
◆法制园地(二)司法现状
1.释明权的应用。随着我国理论界对释明权制度的高度关注,释明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加以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自身欠缺法律知识,致使其表达的诉讼主张和案件事实等不清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理解其要表达的真实意思,甚至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审理,此时,释明权制度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法官采用发问、提醒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明确表述其诉讼主张和案件事实,有利于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当事人陈述的主张和事实不清,而法官又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结果必然是导致法官因无法真正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造成当事人不愿接受审判结果,影响诉讼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将释明权制度应用到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合理时,为了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法官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向当事人释明其不合理的诉讼行为,促使当事人予以改变,从而充分发挥释明权制度的作用。
2.释明权应用的问题。我国法官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法官行使释明权缺乏针对性。一些及其法官在进行释明时往往偏向于书面的、抽象的解释,缺乏针对具体案件、具体情况的释明。
2016・11(下)
这样就能有效的制约法官滥用释明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2.上诉权。在诉讼中,因法官的不当释明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当事人有权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以此来救济所遭受的损害。这样就切实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关系到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释明权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谢文哲.论我国法官阐明行使之范围与救济//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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