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116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民法典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这个条文有两个要点。
一是,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理解。
这里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故意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包括基于过失而导致的共同侵权行为。杨立新教授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区分为“主观的关联共同”和“客观的关联共同”。也就是说,数名侵权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同时,基于过失,数个侵权行为叠加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是,对“连带责任”的理解。
对连带责任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很重的责任。举个例子来理解连带责任。判决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偿还原告100万元的债务。原告可以向张三、李四、王五分别主张100万元(当然总数不得超过100万元),也可以向三个人共同主张100万元。这种责任类型就被称为连带责任。
所以说,如果被人民认定为共同侵权,全部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责任,而且都有可能对整体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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