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与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 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 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 险 程 序
保险申请 意向承保 正式承保 风险跟踪 理赔追偿
填写《询保单》,提交材料 《兴趣函》《意向书》 填写《投保单》《保险单》 与时通报
.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
买贷保险项下受理流程图
申请
出具兴趣函 项目谈判,签订商务合同
出具意向书 缴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生效
签订贷款协议 出具保险单 追偿
理赔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各方合同关系
进口方 商务合同贷款协议 转贷协议
贷款银行
贷款协议保单 还款担保
中国信保
出口方
借款人(进口方银行) 国外担保人
.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卖方信贷保险是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性保险产品,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事件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商与其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进口商的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进口商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进口商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进口商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商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或,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卖方信贷保险的除外责任为:
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由于进口商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被保险人在其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除进口商与其担保人外的任何与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因进口商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商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财产以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得知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损失事件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进口商收取的款项的损失。
.
卖贷保险项下受理流程图
申请 出具兴趣函 出具意向书 出具保险单 权益转让 追偿
签订商务合同 缴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生效
理赔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各方合同关系
进口方
商务
国外担保人 出口方 合
赔款转让授权书 贷款协议 贷款银行
延期付款担保 同
保
险
赔款转让回执确认书
单 中国信保
.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主要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从实际操作来说,无论出口商是否已投保过卖方信贷保险,原则上只要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其债权体现于一套可转让的中长期应收款凭证,就可以投保再融资保险。被保险人包括提供融资便利的本国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
再融资保险承保范围:
对被保险人买断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由于下列政治或商业事件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
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债务人以中长期应收款凭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中长期应收款;
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还款义务,且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
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
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债务人拖欠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再融资保险的除外责任为:
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损害或丧失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权利。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