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门店药品销售及处方的管理规定 培训地点 主讲人 培训参加人员: 门店药品销售及处方的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
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 3.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销售的药品。 4.职责:药品销售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药品。销售药品不得附赠处方药
品、甲类非处药。
5.2 无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5.3 销售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必须凭
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5.3.1 处方须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方和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 5.3.2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5.3.3 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5.3.4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5.4.销售未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物目录>>的处方药。
5.4.1销售未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物目录>>的处方药,须向患者索取处方,如有处方则按处方调配、销售。
5.4.2患者如无处方,则须在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师)询问病情后购买使用,并详细登记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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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所购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至、数量及购买日期、指导用药药师、调配人等资料。
5.4.3 药师应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用药,详细介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并做好用药指导。药店应提供联系电话供患者咨询。
5.5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
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5.6 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7 认真执行价格,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8 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9 营业员应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交与顾客。 5.10销售药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顾客。严格执行“先进先销”、“近期先销”的原则,对近效期药品及滞销药品加紧促销。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定期开展用户访问,认真处理质量查询和投诉,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质量改进。 5.11 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药品缺货登记表》。
5.12 销售的书写应规范,不得涂改,不得有空缺项目,不得虚开或套开;应按日期进行整理、保存,定期上缴税务部门,进行更换。 5.13 因工作粗心或玩忽职守造成错配、错发药品,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14 中药饮片须符合《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5.15 拆零药品按照《拆零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6、相关质量记录表格:《处方调配销售记录》、《门店缺货登记表》
《销售凭证》、《用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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