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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来源:爱够旅游网
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1、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未在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标志。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违法行为:未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违法行为:未对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传感器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违法行为:锁闭、封堵安全出口。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7、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法行为:未编制液氨泄露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演练。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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