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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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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

与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 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执法网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xx)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1116-xx)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网系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煤炭专网作为传输途径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由煤矿至县(集团、子公司)、市(省属集团)、省煤矿监管部门的同一平台联网、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网络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执法网系统下达的网络监管指令。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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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

三章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统一规划,对执法网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开发的执法网系统软件,配齐相应的硬件及系统软件。如因监管需求需对执法网软件进行适应性改动,应经省煤炭工业厅同意,并在保持软件主体结构、数据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应配备时间同步设备或采取定期进行人工对时等措施,保证各级执法网服务器的时间同步。

第九条各煤矿企业要按照aq6201-200 6、aq1029-200 7、aq6210-200 7、aq1048-200 7、mt1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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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t1080-xx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为执法网系统上传合格的数据。用于上传数据的上传服务器要实现一主用一备用,并配备专用于执法网的终端。

第十条安装执法网主机系统的机房要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的机房要有双回路供电,各机房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保证电网停电后执

2法网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的执法网系统建设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执法网终端或不能向执法网上传合格数据的矿井,不得通过投产验收。

第四章系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网系统信息接收和报警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各种配置数据、实时数据、报警数据及系统异常数据的接收和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网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下级煤炭管理机构执法网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考核。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管、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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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的下达和督办,并对煤矿企业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省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全省。

第十五条市煤炭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应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市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全市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

第十六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类报警、异常和执法

3指令执行情况的反馈等信息,对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种报警、异常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报警信息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执法网系统向煤矿企业下达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打印有关报表,每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执法网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所辖煤矿企业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煤矿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煤矿基础数据和矿图;认真监视执法网终端显示的各种信息,通过执法网终端接收上级煤炭监管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上报监管指令的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各级监管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执法网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打印执法网系统运行日报、旬报、月报、年报等,并呈报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各级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要对执法网系统的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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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备份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章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执法网系统的维护机构,做好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保证执法网系统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现故障后要积极组织抢修,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方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于软件故障的处理,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网络系统”软件维护管理办法》(晋煤办调发【xx】

413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系统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分级设置密码,操作人员应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级操作。执法网系统的各类设置和参数,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执法网系统不得与互联网(inter)联接,任何人不得在专用于执法网的服务器上运行与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力,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并掌握系统运行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必须经具备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取得各市、各集团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已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三年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20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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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复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等。

第七章考核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并将执法网系统运行、管理等工作作为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市煤炭工业局每半年、县(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执法网系统运行、使用情况检查。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发生下列情况要责令限期改正:

51.企业没有分管执法网工作的领导或调度室未确定执法网主管领导,未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或值班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2.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漏岗、脱岗的。

3、未按要求向执法网系统提供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

4.对报警、异常信息没有及时处理,未按规定上报的。 5.对上级通过执法网系统下达的执法指令没有及时响应的。 第三十一条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通过执法网系统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行为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煤矿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省、市、县各级煤炭监管部门、各集团公司及各煤矿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第三十四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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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省厅依据国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xx)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1116-xx),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xx年十二月二日

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 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执法网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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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xx)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1116-xx)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网系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煤炭专网作为传输途径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由煤矿至县(集团、子公司)、市(省属集团)、省煤矿监管部门的同一平台联网、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网络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执法网系统下达的网络监管指令。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第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

三章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统一规划,对执法网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应当使用省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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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厅统一开发的执法网系统软件,配齐相应的硬件及系统软件。如因监管需求需对执法网软件进行适应性改动,应经省煤炭工业厅同意,并在保持软件主体结构、数据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应配备时间同步设备或采取定期进行人工对时等措施,保证各级执法网服务器的时间同步。

第九条各煤矿企业要按照aq6201-200 6、aq1029-200 7、aq6210-200 7、aq1048-200 7、mt1082-200

8、mt1080-xx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为执法网系统上传合格的数据。用于上传数据的上传服务器要实现一主用一备用,并配备专用于执法网的终端。

第十条安装执法网主机系统的机房要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的机房要有双回路供电,各机房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保证电网停电后执法网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的执法网系统建设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执法网终端或不能向执法网上传合格数据的矿井,不得通过投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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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系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执法网系统信息接收和报警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各种配置数据、实时数据、报警数据及系统异常数据的接收和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网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下级煤炭管理机构执法网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考核。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管、监管指令的下达和督办,并对煤矿企业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省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全省。

第十五条市煤炭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应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市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全市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

第十六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类报警、异常和执法指令执行情况的反馈等信息,对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种报警、异常情况应按有关

4规定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报警信息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执法网系统向煤矿企业下达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打印有关报表,每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执法网运行情况、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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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所辖煤矿企业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煤矿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煤矿基础数据和矿图;认真监视执法网终端显示的各种信息,通过执法网终端接收上级煤炭监管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上报监管指令的处理结果。

第三篇: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

第三条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采用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过程控制的计算机信息化处理功能,为中国冶金地质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总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使用管理系统。

第二章管理系统功能第一节系统概述

第五条管理系统汇总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和数据库,通过采集、汇总和分析各种数据,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

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以业务流程控制为核心,利用实时数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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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关键业务预警和过程控制管理等信息技术,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实现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第六条

管理系统采用总局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另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根据各层级管理工作需求,分为总局、局院(控股公司)、产业公司(分公司)、项目(车间)等层面,实现了总局系统安全生产资料标准化。

第七条

管理系统实现总局(集团公司)、局院(控股公司)、产业公司(院、队、中心、厂矿)、分公司(分院、基地、分厂)和项目(车间)多级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形成一个上下协同、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二节总局、局院、产业公司层面系统模块内容第八条 基本情况模块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安全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目标责任制、安全会议、安全科技、先进评定、安全文件等子模块。

第九条 制度建设模块

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制度修订和操作规程等子模块。

第十条 安全费用模块

包括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费用使用等子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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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模块包括教育计划、教育内容登记、职工安全教育记录、三级教育登记卡、考试系统和参考资料等子模块。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模块

包含检查计划、检查信息、上级检查、隐患整改、整改反馈和检查评价等子模块。

第十三条隐患治理模块

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整改、整改反馈和隐患治理常用方法等子模块。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模块

重大危险源从初始提交到确认为是重大危险源,再到相应措施的制定需要经历一个辨识的过程,重大危险源管理模块分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措施、危险因素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确认、监控措施确认和重大危险源汇总六个子模块。

第十五条事故管理模块

包含事故快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事故报表子模块。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模块

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统计分析、应急信息资源、应急值守系统和培训演练等子模块。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模块

职业卫生包括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子模块。第十八条安全文化模块包括活动计划、活动内容信息、安全宣传、安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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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论坛管理等子模块。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模块

包括项目管理和项目审批等子模块。第二十条报表管理模块 包括费用报表、考核奖惩报表、事故报表、安全科技报表和隐患报表等子模块。

第二十一条 个人工作区模块

包括个人主页、业务预警、通知、备忘录、在线交流、个人资料和短信平台等子模块。

第三节项目层面系统模块内容 第二十二条 基本情况模块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目标责任制、安全会议、安全科技、安全文件和先进评定等子模块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教育模块

包括教育计划、教育内容登记、三级教育登记卡、在线测试、成绩管理、参考教材、施工人员管理和特殊工资管理等子模块。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模块

包括技术交底、技术方案和安全用电等子模块。第二十五条 危险因素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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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危险因素辨识和监控措施等子模块。第二十六条 开工管理模块

包括开工申请和资料管理等子模块。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模块

包括上级检查、检查信息、隐患整改、整改反馈和日巡查等子模块

第二十八条 设备管理模块

包括设备登记表、设备点检、特种设备和租赁设备等子模块。 第二十九条 班组管理模块

包括例会管理、班组设置和班组活动等子模块。第三十条安全费用模块

包括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费用使用等子模块。

第三十一条 隐患治理模块

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隐患反馈和隐患汇总等子模块。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模块

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统计分析、应急信息资源、应急值守系统和培训演练等子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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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模块

包括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子模块。 第三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系统采用分级管理。总局负责管理系统的软、硬件系统整体维护和管理工作。矿产资源研究院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系统数据中心的运行工作,保证数据中心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山东局、中基发展公司)分别对各自承担开发的主、子系统的维护升级负责。

各级单位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单位管理系统使用、系统相关信息维护和对下级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系统管理员的工作:

本单位人员管理、本单位用户管理、用户权限管理、下属单位管理和字典维护,其中字典维护功能由总局系统管理员负责。

1.人员管理功能管理本单位人员相关信息,包括人员管理和人员批量导入两个模块组成。

2.用户管理功能主要是管理系统用户信息,模块的功能包括添加新用户、修改用户密码、删除用户、查看用户信息,为用户分配组,设定或查看用户的私有权限和查询相关用户信息。

3.用户权限管理功能是为本级用户设置系统使用权限。用户的权限主要由单位权限,组权限和用户的私有权限三方面的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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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如图1所示: 图1用户权限

用户所拥有的权限为图1中的阴影区域,即。组权限(可以包含多个权限组)与用户私有权限的并集、与单位权限的交集。

4.管理下属单位。管理下属单位及信息的添加、修改、查看和权限、管理员密码设定等。

第四章使用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总局各级单位要切实把管理系统的使用纳入安全生产的整体规划,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真实、完整地填报数据文件,确保信息录入准确、真实、及时、有效。

第三十七条

管理系统的使用坚持“一人一号,以岗设权”的原则。 管理系统的使用范围。安委会成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系统登录施行实名制,各级系统管理员在为安全管理人员分配账号和赋予权限时,应为每名管理人员仅分配一个账号,保证每个账号所对应的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准确真实,并以岗位需求赋予相应的系统使用权利。

第三十八条

推广管理系统是总局各级单位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创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系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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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将纳入总局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各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要把该系统使用情况作为对下属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该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信息记录不准确和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现有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监控系统、生产辅助系统等应尽快与管理系统对接,作为管理系统的子系统。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要建立的监控系统、生产辅助系统(安全生产部分)等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系统时,应立足于作为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充分了解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在管理系统兼容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节专项要求第四十条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要以身作则,为管理系统的使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促引导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使用管理系统的积极性。

加强对本单位管理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单位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具体负责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承办工作人员及时将要求传达到公司(院、队等)、基层项目部,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了解设计意图、具体要求,并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信息录入工作及时有效。信息录入工作是数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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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统计分析、综合查询的基础。信息应及时,与管理层级要对口,原始数据应真实准确,为领导决策和采取安全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以管理系统为手段,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深入现场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在计算机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的分析判断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

系统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1.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填报管理系统各种资料; 2.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3.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及重大危险源的性质特征,了解安全技术、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特性及使用情况等。第四十四条

系统管理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相关人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培训:

1.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2.本层面管理系统资料内容; 3.管理系统总体设计方案; 4.管理系统操作与使用。第四十五条 信息保密要求

1.秘密、机密和绝密级信息(如工程项目信息、技术工艺信息、新产品信息等)应当加密传输,绝密级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加密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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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的加密措施应当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一致,严格按照阅读级别设置保密措施;

3.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软盘、硬盘等)不能降低密级使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泄露,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销毁;

4.涉及国家、总局、局(公司、院、队等)秘密信息内容的系统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公司(院、队)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5.病毒防治:

为避免因病毒造成的损失,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病毒防护措施,保证管理系统安全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战略发展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冷水江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04冷水江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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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冷政发[xx]2号)、《冷水江市乡镇煤矿“四人联锁”驻矿制度》(冷政办函[xx]4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督促驻矿安监员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工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煤矿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选拔熟悉煤矿安全生产业务、经培训合格的安监员,按一人一矿的原则派驻到各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所驻矿井承担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为驻矿安监员提供驻矿保障,驻矿安监员除享受基本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外,按所驻矿井的灾害程度和监管难易程度设置目标奖励,目标奖励按季度设置,根据季度安全效果和安监员日常履职情况考核兑现。煤矿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办公,住宿场所和工作餐,配备所需办公设备和必备的安全检查仪器仪表,配发劳保用品等必备

1条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煤矿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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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2、督促煤矿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职工培训相关规定,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3、按监管工作周、月计划,进行驻矿值班及下井现场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及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4、对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查出的隐患及上级督查交办的问题,跟踪督促煤矿落实整改并及时按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必要时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并及时报告煤管站站长和乡镇驻矿领导。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煤管站长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 2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辖区煤矿贯彻落实。

2、在市安监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调度,负责对本站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的日常工作管理。

3、按要求制定辖区煤矿月度监管工作计划,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各矿月度“四人联锁”驻矿工作计划,并督促驻矿安监员按计划驻矿值班。每月组织对所辖煤矿开展不少于3次安全检查。月度监管工作计划和驻矿员月度(按周)驻矿计划月初向市安监局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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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对辖区重点监管矿井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跟踪督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驻矿安监员报告的监管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并向市安监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报告。

5、负责组织对辖区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6、每月组织召开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及时总结安全监管工作。按月向市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监管工作报告。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市安监局煤矿监管片区主任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各 3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和指令,并督促辖区煤矿贯彻落实。

2、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对辖区煤管站和安监人员日常履职进行监督指导,对辖区重点监管矿井和煤矿重大隐患实行重点跟踪监管。

3、按要求制定月度监管工作计划,每月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至少1次安全检查,对重点监管矿井适当增加监管检查频率。

4、组织召开月度监管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和总结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对上级部门检查和督办事项的督促整改落实,按要求组织复查,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6、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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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监管内容主要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落实情况及监管检查发现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重点加强对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机电运输管理、允掘允采管理等重点部位、环节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进行检查。既要查表面隐患,更要查深层次问题,从井下到井上,从软件

4到硬件,从技术到管理,进行系统检查和会诊,找出问题,提出办法。检查内容及范围可参照《冷水江市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手册》。

第八条监管方式:

1、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每周独立对所驻矿井进行至少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对煤矿进行交办。

2、严格按“四人联锁”驻矿值班计划驻矿值班,并如实填写驻矿记录。值班时应了解煤矿下井人数、作业情况、产量、瓦斯监控、防突效检及探放水等安全生产动态和矿级领导带班、班前会议等安全管理情况。

3、每周参加所驻煤矿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参与组织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每月参加煤矿班前会不少于12次,其中中班、晚班班前会各不少于3次,规范落实职工班前会的相关要求,并做好记录。

4、督促指导煤矿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成隐患治理闭合循环。重大隐患建立督办台账并挂牌督办,督促煤矿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预案“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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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瓦斯及水害防治红线监管要求,对需物探水害普查及需区域效检的采掘工作面,督促煤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物探及区域效检测定工作。

6、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安全隐患可能危及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指令,将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再进行相关后续处理。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需立案查处的,报告煤管站站长,由煤管站长组织进行立案调查,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市安监局片区调查处理。

7、逐日填写监管工作日志,每月向市安监局填报月度监管工作报告。

第九条监管流程:、

(一)制定监管计划。驻矿安监员结合实际,制定月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报煤管站备案。煤管站制订全站月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报市安监局监管股备案。

(二)做好准备工作:

1.了解被监管煤矿情况。对初次进行监督检查的,应着重了解矿井基本情况及灾害特点;对整改复查的,着重了解上一次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做好采取进一步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准备。

2.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按照月度监管计划等具体情况明确每次检查的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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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煤管站、片区进行安全检查时,编制检查方案或制作《煤矿安全大检查表》,确定检查的内

6容、要求、方法、职责分工。

4.准备必要设备器材。监督检查前,应准备相关的执法文书及检测工具仪器等装备。

(三)实施监督检查:

1.煤管站每周组织安全大检查时,煤管站人员参加或与驻矿安监员共同检查。

2.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按照检查方案、《煤矿安全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作业头面、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督促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并做好记录。

4.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及《驻矿日志》中。

5.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制作《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当场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制作《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工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责令暂时停工停产、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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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责令

7停产整顿、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的,逐级报告市安监局函告公安、乡镇等相关部门单位。

6.检查中发现应并处行政罚款处罚或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罚款的、或者确需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告知煤矿违法的事实、依据以及依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简易程序办理;需要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扣押,应当及时报告处理。

8.每轮大检查对上一轮及上级检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回头看”梳理,按“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复查,监管文书上载明复查意见,复查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并及时总结反馈。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9.监督检查完成后,向煤矿反馈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要求,由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和煤矿负责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并将执法文书及时交给煤矿。煤矿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原因和日期,并将执法文书留置在煤矿调度室。

10.总结报告。每月28日17时前,对本月隐患排查、

8督办、复查和销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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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档报送局安监股。

1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超层越界开采、违规使用火工产品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逐级上报,函告移送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下列情形现场重点处置,采取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停止建设、绞车上锁、停供火工产品、立案查处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二)发现煤矿违规组织禁采禁掘作业头面的施工及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触碰瓦斯、水害防治红线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逐级上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9瓦斯防治13条红线:

1.新水平、新采区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进行瓦斯抽采或揭煤的,水平、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生产的;

2.采掘工作面未区域预抽、未区域效检或区域效检超标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区域效检后未实施局部防突措施、未进行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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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检或效检超标作业的;

4.未坚持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反向风门、避灾硐室设施不符要求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6.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7.违反规定串联通风、共用回风道同时作业的; 8.岩巷掘进地质预测及防误穿煤层长探措施不到位的; 9.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两闭锁”的; 10.采掘工作面“三条生命线”不到位的;

11.采掘工作面瓦斯未有效监控的(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2.下井职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1013.使用淘汰或失爆设备的。水害防治8条红线。

1.未采用物探手段查明矿井及相邻煤矿、关闭废弃的老窑积水情况违规作业的;

2.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标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报废的老窑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作业的;

3.未落实物探先行、钻探验证、长短探结合探放水措施作业的,探放溶洞水超前距小于20m、探放老窿水超前距小于30m作业的;

4.开采或破坏防隔水煤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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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井下发现明显透水透泥征兆未发出警报撤人的; 6.水患威胁采掘工作面,未落实区域撤人、高位启炮的; 7.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未超前打钻疏水的,底板强含水层未经论证带压开采的;

8.采掘作业区域无2个上、下畅通安全出口的。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市安监局制定煤矿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将监管岗位按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和监管难易程度分类设置目标奖励和考核标准,严格按标准考核兑现目标奖励。

11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目标管理考核按下列要求进行考核。 1.驻矿安全目标奖励的考核,煤矿完全停产超过一个完整月度的,按比例相应扣减目标奖励。

2.所监管矿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死亡1人事故扣季度目标管理奖60%,死亡2人事故的扣季度目标管理奖80%,直至扣完为止。

3.所监管煤矿发生l起较大事故,扣除驻矿安监员当季目标奖励,并罚款5000元,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月度考核有下列情形的,对驻矿安监员目标管理奖予以处罚:

1.月出勤不少于22天,住矿不少于4晚,每少一天(晚)扣除l00元;月下井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除200元。

2.对不服从站长安排,未经批准擅自离矿离岗的驻矿安监员,发现一次扣除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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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驻矿安监员下井次数作假,发现1次扣除1000元。

4.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值班计划、月度监管计划及总结等反馈材料的,每次扣驻矿安监员400元。

5.对日常管理2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除驻矿安监员500元。

6.经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督促整改不力的,且非法违法生产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每次扣除驻

12矿安监员目标管理奖xx元。

7.发生未遂和工伤事故不报告的,每次扣除驻矿安监员目标管理奖xx元。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1.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的驻矿安监员,通报表彰并优先提拔重用。

2.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驻矿安监员,下年度不参与竞聘上岗,作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因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批复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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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对甲烷浓度超限等异常信息实现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具有数据传输、接收、显示、报警、储存功能的网络监控终端的总称。

第三条对涉及煤矿开拓、掘进、采煤、顶板管理、运输、排水、提升、供电、通信、洗煤、外运等生产环节的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煤矿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报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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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服务方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县(区、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县(区、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管理到位作为煤矿能否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负责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出现异常信息煤矿下达监管指令。

(三)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日异常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工作。

(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及校验机构、安装维护单位等服务单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考评。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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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研、起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上报和处理。 (二)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三)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生产运行状态的上报。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类监控账卡、图表及牌板的绘制和更新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六)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申报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规章制度。 (八)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和煤矿集团公司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监控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隶属于煤矿企业的总调度室或安全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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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和井下专业维护人员,30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5名),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8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3名),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值守人员、井下专业维护人员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单位应在各级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项设计方案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同意煤矿进行监控系统的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选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第十四条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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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xx)b级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xx)的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称为b级机房,其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以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机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水平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二)设备搬运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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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不应小于1m。

(三)监控室面积不小于50m2。

(四)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五)机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和新风系统,配备空调设施,温度保持为18~28℃,相对湿度为47%-70%。

(六)机房弱电布线须使用配线架、理线器、线缆标识等,强电须使用配电柜或配电箱,强弱电线(缆)­平面间距须在30cm以上。

(七)机房和监控室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

(八)机房和监控室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保护措施。 (九)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十)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机房和监控室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要求,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若设立独立监控机房,必须与矿井调度室有通讯专线联接。

(二)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并采用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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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阳光直射。

(三)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及传真机。

(四)系统必须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主、备机应选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内存容量不低于1gb,硬盘不小于500gb;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五)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六)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七)系统应装备杀毒软件及软、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经批复后,方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市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市、县两级安监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监控系统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四章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及其它行业标准的要求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类监控设备,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系统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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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进行测试,严格执行帐卡和图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到位、数据采集准确、断电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安装申请单送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每10天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不具备井下现场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区域技术维护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接受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煤矿应于测试前一日填制“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计划卡”上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如因特殊情况更换甲烷传感器后所进行的闭锁功能测试,应提前告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每季度对煤矿闭锁控制功能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可能影响到监控数据的上传时,应与市、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煤矿企业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同意,由调度室提前报告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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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得使用异地断电。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用“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二十七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同时在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月报表中注明更换监控设备新旧型号。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应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将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在监控主机中实时显示和上传,同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及时修改。要求如下:

(一)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绘制:

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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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等。

(二)通风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通风系统网络及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如。通风设施、风流流向、作业点位置等。

2.实时显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且具有风流流向动画显示功能。

3.在相应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风速(或风量)、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断电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2.若系统庞大一屏容纳不了,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3.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传感器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显示,同时用红色标注报警、断电、馈电异常及故障等,正常时为蓝色。

4.点击图标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四)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瓦斯抽放系统管路和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形,如:管线、抽放设备等。

2.根据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实时显示相关设备运行状态,如:抽放泵、阀门等。

3.在相关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温度、压力、流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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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煤矿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应统一采用cwebgis格式进行绘制,并与现有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无缝兼容。

第二十九条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监控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监控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监控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控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井下巷道内的监控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配备备用件,其中,监控主机的备用数量不少于装备数量的100%;分站、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的报废和使用寿命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矿井应建立设备维修室、库房、便携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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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煤矿在新增或变更井下采掘工作面时,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经测试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测试时须填写“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卡”)。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必须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控中心进行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第五章异常信息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种类: (一)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超限。 (二)主扇停风。

(三)局扇停风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 (四)馈断电异常。 (五)监控设备数据中断。 (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 (七)监控系统故障。 (八)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程序 (一)煤矿企业处理程序: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下达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的命令,同时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并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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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值班人员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在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后,应立即填报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后,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以“安全监控隐患处理报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2.矿长、工程师、带班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调度室)或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有关井下作业参数与状态异常的报告时,要立即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时,必须先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再查明原因,及时、正确处理。

3.对于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而矿方运行正常时,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4.煤矿企业有计划停电时应提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无计划停电时应有停电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

(二)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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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辖区内煤矿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等异常信息,且9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报告,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12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回复,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2.当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3.瓦斯超限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按以下规定报告各级领导: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县(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县(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当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分管副县(市、区)长、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

4.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企业下达的监控指令要同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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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发现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必须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其他情况须在于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直至异常信息消除或收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责令煤矿企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为止。

(四)安全监控系统因网络故障无法正常上传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应立即与煤矿保持通信联系、确保矿井监控系统正常,并尽快查明原因、正确处置后填写“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异常情况处置卡”;市、县两级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遵义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知辖区内煤矿加强值班防范。

(五)发现煤矿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多次重复出现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要向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和故障问题得到及时排除。

(六)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指令的,应立即向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指令的,整改结束后,须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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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要制定内部责任制,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监控系统管理部门,不能保证24小时连续值班和信息调度指挥的;

(二)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出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未按规定上报的; (四)重大隐患长期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煤安标志已过期、不能按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六)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或瓦斯超限、停风、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正常情况下仍强行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

(七)系统未定期进行闭锁功能测试,传感器未按规定定义的; (八)人为删除、隐匿分站和传感器信息导致上传信息不真实的; (九)监控主机安装、下载游戏等与监控无关的软件,未做到专机专用导致本矿或其它煤矿上传和运行不正常的;

(十)故意弃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井下分站,传感器数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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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监控有效要求的;

(十一)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

第四十条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对不按合同条款提供服务或提供不合格产品、出具虚假报告的将取消其服务资格,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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