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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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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名称: 主旨SUBJECT: 行政管理系统 合同管理办法 版本 修订内容 文件编号:DOCUMENT NO:

S-3-SED-008 版本: A 制/修订日期 页号: 1/6 修订者 A 初次发行 核 准 审 核 初 核 制 表 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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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SED-008 版本: A 页号: 1/6 1 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管理。 3 定义 3.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协议。 3.2 劳动者:在法定用工年龄段,且具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社会劳动的人。 3.3 法定代表人:江西英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3.4 委托代理人:由江西英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授权委托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人员。 3.5 员工:与江西英腾化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6 新进人员:由江西英腾化工有限公司调入或录用的劳动者。 3.7 劳动合同期限:用于明确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法律约束时效。 4 职责 4.1 总经理:授权行政部人资单位负责人代理其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4.2 行政部:负责全部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的法规,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必要时,及时修订管理办法,具体办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协商、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有关事宜,并建立健全公司各类管理台帐。 5 工作程序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5.1.1 董事长授权行政部人资单位负责人代理其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5.1.2 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5.1.3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上级主管人员授权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5.1.4 新进人员(录用、调入),报到之日即应签订劳动合同。 5.1.5 凡使用劳务工的岗位,或因生产(工作)需要增加劳动力临时使用,须报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先在内部劳务市场解决。内部劳务市场无法解决时,具体需用人员单位方可使用外部人员,由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办理用工签约手续。被用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与其签订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12个月)的劳动合同。 5.1.6 对于分包工程,只与分承包方签订相关责任的经济合同,对其人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5.1.7 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5.2 劳动合同的期限 5.2.1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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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SED-008 版本: A 页号: 1/6 种。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5.2.2 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并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2.3 劳动者初次在公司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要以工种、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需要分别签订。 5.2.3.1 对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先签定实习期劳动合同。待实习期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岗位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2.3.2 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2.3.3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由单位委培参加进修、学历教育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协议,明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基本工作年限,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若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赔偿规定追究其相关的赔偿责任。 5.2.3.4 技术工种岗位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1~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考核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1~3年劳动合同期;对在公司所属单位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考核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2.3.5 临时性用工,可签订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12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予终止合同。确实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2.3.6 经常性工作岗位(指有定员编制的)出现缺员时,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应本着节约用人的原则,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解决;本单位内部解决确实有困难的,须报告公司行政部人资单位给予调配解决;公司行政部人资单位暂时无法调配解决时,用人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招聘使用社会人员,所招聘的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并符合上岗条件。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一般不得超过3年)为期限,也可按照临时性用工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2个月办理,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用人单位报行政部人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有关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可比照本单位同岗位员工标准执行。 5.2.3.7 非经常性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用工时,用人单位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完善临时用工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月,其工资报酬、保险、福利等由双方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协商解决。 5.2.3.8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2.4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期限不是以时间为尺度,而是 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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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SED-008 版本: A 页号: 1/6 依据劳动量的大小确定,它与企业承包责任制联系在一起,适用于承包某项生 产(工作)任务,或者突击完成某项临时性的任务,方可签订此种劳动合同。 5.3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5.3.1 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5.3.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征求意见,7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5.3.3 因生产(工作)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相 关内容。但用人单位必须结合生产(工作)的要求,就其岗位所涉及到的经营 投标、施工生产技术、经济核算、管理等事项与员工进行保守单位秘密的约定。 员工若有违反保密约定,用人单位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有关经济赔偿 责任。 5.3.4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5.3.4.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死亡、伤亡事故之一的; e)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3.5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在内部下(待)岗期间,经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3.6 由于市场形势的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有权裁减人员。但应当提前30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通知劳动者本人。 5.3.7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本人未取得社会劳动或医疗保险给予经济赔偿或救助以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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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SED-008 版本: A 页号: 1/6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3.9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5.3.10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5.3.11 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有任免权限单位(部门)办理。 5.3.12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与原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未造成失业,原用人 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3.13 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如经营、技术等)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 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 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有竞 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 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3.14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协议。 5.4 劳动合同的管理 5.4.1 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5.4.2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促进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 5.4.3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 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纠纷。 5.5 有关员工医疗期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赔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6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江西英腾化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5.2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 记录 6.1 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 6.2 劳动合同管理半年报 7 附表/附录 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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