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与并行时期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概念随之成为历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相应的也随之发生调整。今天我们就一起探讨现行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涵义与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的定义及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首先我们要注意判断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中货物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实践中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还是“两项销售行为”,一般是以签订一份合同就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签订两份合同就叫“两项销售行为”,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价格,也认定为一份销售合同,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所以,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比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公司主业是生产货物,所以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
其次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按照17%税率计算;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税率计算。那所谓的“主业”是如何判断,实践中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范围来判断,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批发业务,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如果主营业务范围是销售服务范围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二是按照一年收入中销售收入的比重来判断,如果销售货物收入在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如果销售服务的收入在一年收入中站的比重超过50%,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
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税务处理
(1)定义
兼营行为在税收规定上没有单独完整的定义,一般泛指纳税人兼有两项及以上不同属性的生产经营项目。这里需要把握两个要点:
一是,它与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在于兼营属于不同属性的相互的销售行为,而且肯定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
二是,不同于工商行政管理上的兼营概念,更多地引用税收概念。不仅包括经营适用征、减、免税之间的不同项目,还包括经营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不同项目。
(2)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的业务。
提醒:发生兼营业务时,如果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没有分别核算,会从高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所以在这里提醒一下,发生兼营业务时,要注意这几点:一、合同或协议分开签订;二、分别开具;三,会计处理分别入账,分开核算。
三、两项业务的特殊税收规定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
也就是说当纳税人发生这两项经济业务时,我们注意一下按照发生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但是在纳税处理的时候是可以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纳税时可以按照兼营行为处理的。
四、举例说明
了解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之后,下边我们结合例子来看一下账务处理。
【例1】:甲公司是一家空调销售公司,在销售非自产空调的同时负责为客户安装。2017年6月销售空调不含税收入2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不含税收入1万元。
【例2】:乙运输公司八月份取得收入情况为: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万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万元,仓储服务收入42.4万元,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万元,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款项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16:06:34
各位小伙伴,可以在纸上算一算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相信大家都已经有答案了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解析。
【例1】解析:甲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同时向某一个购买者收取,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公司经营主业为货物销售,此项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额为:(200000+10000)×17%=35700(元)。
【例2】解析:
(1)该企业发生的业务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不同经营项目,属于兼营行为。乙运输公司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
货物运输业务销售额=111÷(1+11%)=100(万元)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销售额=21.2÷(1+6%)=20(万元)
仓储服务销售额=42.4÷(1+6%)=40(万元)
经营性租赁车辆销售额=11.7÷(1+17%)=10(万元)
应交=100×11%+(20+40)×6%+10×17%=16.3(万元)
(2)假设该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服务销售额=(111+21.2+42.4+11.7)÷(1+17%)=159.23(万元)
应交=159.23×17%=27.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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