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下设机构的**类印章.
2。公章刻制。村委会印章由镇人民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村委会撤销或合并,应及时向镇人民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儿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管理。公章要由专人保管,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不设支委会的由保管),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委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其他公章由相关负责人管理。
4.公章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公章移交。换届后,上一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要在10天内将公章移交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的,由镇**府负责追缴.村委会全体成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
由镇人民府暂时代管。
6.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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