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
2010年第4期(总第5期)
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月25日
政策扶持 典型开路 力推东城试点先行
——市“三旧”办组织有关部门为东城世博北片区改造出谋划策
1月18日,根据梁国英副市长关于集中力量组织推动试点工作的要求,市“三旧”办与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部门相关领导到东城街道办事处,为东城世博北等试点片区率先启动改造出谋划策。市国土局叶绍焜副局长,市规划局卢沛超副局长、陈志军总工程师与东城街道党委书记黄少文、党委周日佳就东城商贸中心区世博北地块、火炼树地块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对当前改造工作遇到的政策困难给予了指导,市“三旧”办、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就涉及用地、规划、拆迁等方面政策和技术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黄少文书记表示,东城街道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三旧”改造,专门抽调了各部门业务骨干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希望市“三旧”办和各职能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将商贸中心区世博北地块改造作为全市先行先试试点,为下一步全面铺开摸索和积累经验。叶绍焜副局长指出,东城商贸中心区世博北地块前期已做了大量工作,各项条件已基本成熟,希望进一步抓紧时间做好规划编制的调整和报审,完善拆迁补偿方案和改造方案等,同时在市“三旧”办的业务指导下尽快做好各项报批文件的准备,争取在近几天内能报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查,成为全市首个报审的“三旧”改造试点。
根据领导指示,鉴于东城世博北、火炼树地块改造情况较为典型,现将基本情况政策解答附后,供有关单位参考。
附件:东城商贸中心世博北地块、火炼树地块基本情况及政策解答
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领导。
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各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城商贸中心世博北地块、火炼树地块
基本情况及政策解答
一、商贸中心区世博北地块:
基本情况:该项目是东城区“三旧”改造重点工程试点,位于东城区世博广场北面,面积约384.78亩,拟采用政府主导改造方式。该片区自2009年3月开始调研至今前期已基本完成了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编制了单元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了初步改造方案,部分私房已拆迁。
主要问题及解答:
(一)该地块中有厂房、私房、商业用房、夹心地等,性质上有国有土地、集体用地,用途上又有商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种性质土地很复杂,应如何适用报批政策?
答:“三旧”改造的第一步就是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工作要做实做细,要将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每一宗土地、每一间房屋权属调查清楚。在查清权属的基础上,分别适用报批政策:
世博北地块属于政府主导式改造,应将全部土地征、转为国有后重新供地。对已办了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应再细分为集体、国有;属于集体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办理征收或转为国有土地手续;属于国有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没有办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可根据实际建成时间、历史图斑,对照相关政策来认定是否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按前述要求办理征收、转为国有或收地手续;不属于建设用地的,还要申请农地转用指标,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二)旧村的部分房屋因历史原因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村道和巷道都是集体用地,如何处理?
答: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夹杂的,可以直接将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全部打包,按照土地权属调查情况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核清面积,在改造方案中写清楚后统一报省审批征、转为国有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改造范围内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企业,能否在原地或改造范围内单独安置?是否可以置换?
答:根据国家规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搬迁的企业,可以为其在符合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安排搬迁用地,供地方式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无需招拍挂。
根据改造实际需要,鉴于调整使用将对原规划安排造成较严重影响,从统一规划、统
一开发和被搬迁企业本身发展的角度而言,建议采取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为宜。具体处置方案应在政府主导协商下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四)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面积超过了总面积的10%如何处理?有的三地面积超过3亩以上如何处理?
解答:单宗“三地”面积少于3亩,改造范围内三地总面积不超过10%是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前提条件。超过10%或3亩的比例控制的,不符合省“三旧”改造规定,不能享受省“三旧”改造政策优惠。
二、火炼树地块
基本情况:改造地块位于火炼树的旧村及旧厂房,拟改造面积约为463亩,属于火炼树社区的集体私人宅基地和村集体自用厂房,绝大部分已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拟采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方式。目前已进行了土地及房屋权属调查、编制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等,拆迁尚未介入。
主要问题和专家解答:
该片区是火炼树整个社区的拆迁改造,拆迁私房多,社区居民要求在单元规划内就地安置,要求先建好安置房后再拆旧村,安置小区用地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在整体改造规划范围内先建设安置小区,先行办理安置小区用地手续。办理安置小区用地手续有两种方式:
一是采取村居民公寓方式。该种方式无需征地,成本较低,但受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
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限制;同时受集体土地权能限制,建成后无法分割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得转让、抵押。
二是采取房地产开发方式。符合粤府[2009]78号文规定的旧村庄改造,其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报省征、转为国有土地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原集体经济组织用作房地产开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成立全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开发,也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引入社会资金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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