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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来源:爱够旅游网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大红山铜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2.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

2.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18号) 2.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卫生部[2007]第55号令) 3 术语及定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4 职责

为确保放射性同位素辐射工作安全管理的顺利开展,矿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

组 员: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部、设备能源部、人力资源部、充填工区、物资采购供应站负责人。

4.1 领导小组职责

4.1.1 制定、下发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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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4.1.3 研究处理辐射安全管理中重大问题和重大辐射安全事故。 4.2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部

4.2.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登记、放射性同位素环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取换证的办理工作;

4.2.2 负责制定大红山铜矿辐射事件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4.2.3 负责联系有辐射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现使用的放射源进行每三年一次的监测工作;

4.2.4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终止使用的许可注销与回收处理工作。

4.2.5 负责矿内部辐射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政府环保部门做好辐射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2.6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验收工作。 4.3 设备能源部

4.3.1贯彻执行法律、条例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检查;

4.3.2 监督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合理运行;

4.3.3组织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管理情况和安全防护状况监督检查; 4.3.4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季度监测工作,并做好相关监测的记录,并保存; 4.3.5 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规章制度;

4.3.6 负责编制在役放射性同位素年度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4 人力资源部

4.4.1 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接受辐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取换证工作(见附录A);

4.4.2 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见附录B); 4.4.3 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5 充填工区

4.5.1负责本工区(车间)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4.5.2检查对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运行的工作。 4.5.3负责制定措施防止放射源的丢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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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负责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制定和执行,使用场所防止误操作。

4.5.5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役放射性同位素的检测工作,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辐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6 物资采购供应站

4.6.1负责射性同位素设备购买和外协修理的业务联系、商务洽谈及合同签订事宜。 4.6.2负责提供专用库房摆放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并负责新旧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临时存放管理工作。

4.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专职管理员职责

4.9.1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设备台账(见附录C),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的日常使用管理;

4.9.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报废、更新的管理、建档工作; 4.9.3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及协助有关部门对射线装置检测工作;

4.9.4负责辐射从业人员佩戴的个人剂量片的领用、分发、登记、收集,并监督辐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仪;

4.9.5 定期对运行的仪器进行辐射监测,填写监测记录(见附录D),发现不符合立即停机,报告主管领导;

4.9.6 定期对个人剂量片进行送检,并作登记(见附录E)。 4.10 辐射操作人员职责

4.10.1 对本岗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懂性能。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处理异常故障;

4.10.2 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操作规程,不得超技术指标运行; 4.10.3 对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好记录上报安全环保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防止事故发生。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经考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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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持有《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辐射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辐射个人剂量仪,辐射个人剂量仪每季度进行检查。 5.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设备管理

5.2.1 各单位在申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必须到公司生产设备能部登记备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前,向公司生产设备能部递交书面报告;

5.2.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在验收合格且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5.2.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检测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设备管理要求填写相关的记录的设备;

5.2.4 建立放射源安全检查制度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加强放射源的实体保卫工作,防止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和误照,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5.2.5放射源退役处置,放射源一旦退役,应及时委托有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的单位负责处置,或将退役放射源返回原生产单位,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5.3 许可证管理

5.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办理辐射安全生产许可证;

5.3.2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5.3.3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5.3.4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5.3.5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5.4 场所安全和防护

5.4.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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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4.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控制照射计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5.4.4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5.4.5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5.4.6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5.5 职业健康管理 5.5.1 岗前检查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涉及辐射工作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5.5.2 工作期间检查

涉及辐射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检查结果不符合从事辐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离岗位。 5.5.3 离岗检查

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应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5.5.4 健康档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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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个人剂量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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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辐射性工作人员培训档案

姓名 培训地点 培训人数 部门 培训课时 培训时间 培训老师 培训效果评价:(附培训考核试题等)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辐射性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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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部门 性别 辐射工作 年龄 从事辐射工龄 工龄 是否在岗 检查日期 体检情况: (附检查结果单)

附录C 射线装置设备台账

名 称 型 号

管电压(kV) 输出电流1

用 途 备注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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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个人剂量报警仪监测记录

监 测 仪 器 名 称 仪器型号 检定单位 校准日期 量 程 检定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X-γ剂量率监测值 X-γ剂量率监测值 X-γ剂量率监测值 X-γ剂量率监测值 备 注 备 注 备 注 备 注 被 监 测 辐 射 设 备 名 称 监 测 日 期 序号 1 2 3 测量点位置 X轴向表面 5cm Y轴向表面 5cm Z轴向表面 5cm 被 监 测 辐 射 设 备 名 称 监 测 日 期 序号 1 2 3 测量点位置 X轴向表面 5cm Y轴向表面 5cm Z轴向表面 5cm 被 监 测 辐 射 设 备 名 称 监 测 日 期 序号 1 2 3 测量点位置 X轴向表面 5cm Y轴向表面 5cm Z轴向表面 5cm 被 监 测 辐 射 设 备 名 称 监 测 日 期 序号 1 2 3 测量点位置 X轴向表面 5cm Y轴向表面 5cm Z轴向表面 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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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个人剂量片使用记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编号 使用人 首次使用时间

剂量值 检测时间 剂量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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