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经常存在⼟地纠纷,或由此⽽引发的各种民事纠纷乃⾄刑事犯罪。其中,由于宅基地的权属不明确,⼀⽅在⼟地上建房⼦,⽽持有异议的另⼀⽅毁坏在建房⼦的现象,⾮常普遍。那么,因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毁坏他⼈在争议⼟地上在建的房⼦,是否构成犯罪呢?对于此争议,如果认为⾃⾝权益受到侵犯,应该如何保障呢?本律师从司法实务出发,解答当事⼈的法律困惑,结合司法判例,并作出专业的法律分析。
咨询1:王律师,我⽼家要在⾃⼰的祖传宅基地上建房⼦,但村⾥有⼈认为是他们的宅基地,阻⽌我们建房⼦,并找⼈拆毁了我们已经在建房⼦的部分楼板,造成房屋毁损,我们应该如何利⽤法律维护⾃⼰的合法权益?
咨询2:我⼀亲友,因为对⽼家的宅基地权属有争议,不同意别⼈在此宅基地上建房⼦,并找⼈损坏了别⼈在建的房⼦。现在别⼈已经报警,公安来把我亲友都抓⾛了,他们会被判刑吗?
很明显,这些咨询都是由⼟地纠纷⽽导致的冲突。准确地讲,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在农村,每家每户都视祖传宅基地为命根⼦。能保住⾃⼰的宅基地,固然是可喜的事;即使对此宅基地的权属持有异议,那么也要懂得如何正确地运⽤法律来维护属于⾃⼰的权益。否则,采取错误的⽅法,不仅⽆法维护⾃⾝的合法权益,甚⾄会损害他⼈的合发权益,严重的乃⾄⾛上犯罪的道路。
在司法实务中,因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损坏他⼈在建房屋,可能涉嫌的罪名,要根据具体案情才能准确认定,但经常触犯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本律师从此罪名⼊⼿,结合司法实践,解剖此类案件的在法律上的解决路径。
⼀、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之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8年6⽉25⽇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形物等等。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的;等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典型司法判例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地纠纷,毁坏⼀⽅在建房屋(或类似建筑物、其它财物等),从⽽引发刑事犯罪的,可以说是⾮常普遍。对于这类⼟地纠纷,⼤致分为三种情况:(1)⼟地的权属有争议,事后证明权属确实属于对⽅的,即毁坏他⼈财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地的权属有争议,事后也没有进⾏⼟地确权的;(3)⼟地权属存在争议,事后确权属于⾃⼰的,即毁坏他⼈财物“⾃认为有理的”。针对以上三种情形,结合司法实务,本律师作出如下探讨:(⼀)⼟地权属有争议,事后确认⼟地权属属于对⽅
现实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存在⼤量的⼟地纠纷问题。究其原因,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因为农村熟⼈社会,讲究“祖传”和⼀代代继承来确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专业的⼟地管理⽅⾯的法律,同时因为掺和着⼈情世故,甚⾄兄弟邻⾥感情等因素,实际⽣活中处理起来⾮常棘⼿。正因如此,⼀旦涉及到⼟地的利⽤,很多⼈都会主张⼟地是属于“⾃⼰的”。当他⼈侵占⼟地或利⽤⼟地时,往往没有采取正确的解决途径,从⽽引发更⼤的冲突。
事发前,或者事发时,双⽅对⼟地的权属具有争议,⼀⽅阻⽌甚⾄毁坏他⼈在此⼟地上在建的房屋(或类似建筑物、财物等),如果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标准,是构成犯罪的。根据海南省海⼝市中级⼈民法院(2019)琼01刑终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团、李某弟涉嫌在争议⼟地上挖掘填⼟,造成他⼈基地毁损,最后被判刑。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很多⼈都能理解并接受,毕竟最终确认⼟地不属于你的,那么,你阻⽌别⼈建房,甚⾄毁坏别⼈的财物(包括在建房、其他财物等),当然是不对的。如果涉及犯罪,达到犯罪的⽴案标准,是要⾯临牢狱之灾的。
(⼆)⼟地权属有争议,事发后⼟地也没有确权的
每⼀起⼟地纠纷的案⼦,如果要彻底解决,尤其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实是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耗费⼤量的精⼒乃⾄财⼒的。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在争议⼟地上引发刑事犯罪,往往关于涉案⼟地的确权问题还未解决,刑事案件可能已经⾛完程序了。
⽽且,根据本律师查找的资料,即使在争议⼟地未确权的情况,如果⼀⽅毁坏他⼈在争议⼟地上的在建房或者其他财物的,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标准,仍然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如,河南省原阳县⼈民法院(2019)豫0725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此判决书内容证实,证⼈曹某1的证⾔,证明了宅基地是曹某智家的,但没有进⾏确权。被告⼈曹某智和被害⼈曹某2分别主张宅基地是属于⾃⼰家的。在整个案件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对涉案宅基地进⾏确权,但是最终原阳县⼈民法院对被告⼈曹某智判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单
处罚⾦15000元。被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效。
(三)⼟地权属有争议,但有证据证明⼟地属于“⾃⼰的”
此处所⾔⼟地是属于⾃⼰的,指的是⼟地的使⽤权,并⾮所有权。因为根据我国《⼟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那么,对于有证据证明争议⼟地是属于⾃⼰的,当事⼈⼀⽅是否有权利私⾃毁坏他⼈在此⼟地上的在建房呢?对此,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可以直接使⽤暴⼒毁坏他⼈在建房或其它财物,即使你有证据证明此⼟地属于你的。事实上,国家也不⿎励私⼈通过暴⼒进⾏这样的“⾃我救济”。那么,是否⽆法寻求任何法律救济了吗?当然不是。根据我国《⼟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县级⼈民政府处理。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实务中,如果你认为他⼈实施了侵占了你的⼟地建房等⾏为,你可以找对⽅协商解决,表明⽴场;也可以找村委会或派出所出⾯调解;当然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或侵权赔偿等,切不该径直使⽤暴⼒毁坏他⼈房屋,或者实施其他报复⾏为。毕竟,⽂明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不⿎励“以暴制暴”的。否则,如果你实施了⾮法⼿段,很可能让⾃⼰陷⼊被动,甚⾄引来牢狱之灾。
三、那么,当有争议的⼟地被他⼈强制建房,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应对呢?如何才能既保障⾃⼰的合法权益,⼜能让侵权⼈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先,应该要根据现有证据,确定争议之⼟地是否属于⾃⼰所有?如果没有,就要查找证据或资料。第⼀要看是否有⼟地权属证明,如果有,那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没有,可以尝试以下⽅法。根据我国《关于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意见》第⼋条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建设⽤地,应查明⼟地历史使⽤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异议的,经乡(镇)⼈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所以,要⾸先确认争议⼟地是属于⾃⼰的,从⽽为后⾯依法维护⾃⼰的权益做好铺垫。
同时,根据我国《⼟地管理法》第七⼗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法占⽤的⼟地,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的,多占的⼟地以⾮法占⽤⼟地论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法占⽤⼟地的处罚还是⽐较严厉的。受侵权⼈可以举报、控告,甚⾄向法院起诉,那么,侵权⼈可能会⾯临被投诉或败诉⽽拆除在建房屋或其他设施的风险,会可能⾯临被罚款、赔偿甚⾄涉嫌犯罪。那么,⼀旦被认定⾮法占⽤,侵权⼈将会付出巨⼤的代价,即使在⼟地上建的房屋或其他设施很长时间,或花费很⼤的经济投⼊,⽽可能⾯临被“合法毁坏”的可能性。
由此可知,对于⼟地争议问题,在现实中往往是⾮常复杂的,需要对相关问题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和权利的界限,同时运⽤正确的⼿段,以此维护⾃⾝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逞⼀时之⽓,侵害他⼈的合法权益,从⽽让⾃⼰⾛上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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