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浅议包装物及消费税会计处理

来源:爱够旅游网
技术探索I TECHNICAL PROBE 浅议包装物及消费税会计处理 湖北山乡调味饮品有限公司 肖汉文 湖北汉川市财政局 一曾慧芳 、包装物及包装物的核算 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库存未 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 桶、箱、瓶、坛、袋等。包括: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 部分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 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包 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包装物的 摊余价值。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 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 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 核算。包装物数量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人 “原材料”科目内核算。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 为库存商品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1)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人库的包装物。企业 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包装物。非货币 性交易取得的包装物等,以及对包装物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 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生产领用包装物,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随 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 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日。 (3)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 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通过 “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 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 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 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 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 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人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 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 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 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 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 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 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4)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Et常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结转生 产领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 “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5)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出租、出借 包装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计算出 二、包装物消费税的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 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 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既作价随 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部 分,也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此外,自1995年6 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 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 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 税。根据以上规定,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 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且不 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人产品销售 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记人“主营业务税 金及附加”账户或其他有关税金账户。 (2)随同产品梢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 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人“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凶此,应缴纳的 消费税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 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包装物按期返还而 退回包装物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 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 消费税应相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1]某卷烟厂2008年6月销售甲类卷烟一批,取得销售收入 600000元(不含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85500元,包装物的回收期 限为1个月;同时销售乙类卷烟一批,取得收入500000元(不含税), 其中包括随同卷烟销售的包装物的价值50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 款收讫。假定该烟厂对卷烟和包装物分别核算,且销售甲类卷烟的 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则该烟厂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甲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 x 17%=102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0×50%=300000(元) 销售甲类卷烟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 借:银行存款 78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其他应付款85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00000 财今通孔・综合2010年第10期(上) 技术探索l TECHNICAL PROBE 我国资产减值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思考 重庆工商大学 李璇 2009年9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简称“路线图”),路 线图中提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 性趋同。具体到资产减值这一具体准则,我国资产减值准则 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 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CAS8 ̄,I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 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 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 (CAS8)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的 趋同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准则适用范围和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标 准的趋间。但通过对比,笔者发现我国CAS8与IAS36对资产减值准 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 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 流人为依据。”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贝4的确认基础是单个资产和现 金产出单元(CCU)而我国新准则并未引人CGU概念而以单项资产 和资产组为确认基础。 IAS 36将CGU定义为“现金产出单元是最小的可辨认的一组 则的规定不断趋同中仍存有较大差异。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 确认的基础以及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上。资产减值确认基础 的差异影响了资产减值的初始计量,对资产减值损失转会的规定 则影响资产减值的后续计量。为有效推进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进 程,就有必要对资产减值准则现存差异进行深入分析。 一资产,该组资产通过持续运用基本上能够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其 他组别资产的方式创造现金流量”。理论上说以CGU为基础确定资 产的可回收金额,承认了现金流量是企业各种资产和负债组合在 资本要素和人力要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这~产出特性,具有较 高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实际操作中,CGU概念的运用存在一定 、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与国际资产减值准则差异及原因 (一)资产减值确认基础差异及原因IAS 36规定:“如果存在 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00 销售价格为2000元,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00个,不 销售乙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0×1 7%=85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000 X 40%=20OOOO(元) 含税单价200元/个,为促使包装物能够收回,另外每个包装物收 取押金25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应税消费品及包装物,确认收入时: 其中包装物应纳的消费税倾=50000 X 40%=20000(元)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237500 looo ̄ 6OOOO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5000 5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 180000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其他应付款 为20%)时: 应纳消费税额:(1000000+60000)×20%=21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7500 计算该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假定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2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12000 (5)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物。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 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 增值税销项税额=85500÷(1+17%)×17%=12423(元) 应纳消费税额=85500÷(1+17%)×50%=36538(元) 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85500 730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423 借:其他业务支出 3653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538 (4)随同产品销售但又另收取钾金的包装物。包装物已作价随 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 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收取押金时 记人“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贝0应 记人“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借 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 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首先自“其他应付款”账户中 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或“营业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N ̄J:2oo8 年版。 账户;冲抵后“其他应付款”账户的余额转人“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2]某公司2008年5月销售应税消费品500吨,每吨不含税 财套通讯・综合2010/g ̄I lOl ̄(_lz) (编辑袁露芬)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