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 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以文件形式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简要办理材料 说明企业类型、经营住所、经营方式、经营品种、设计仓储量等方面情况)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地点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7楼安监局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00-16:30 联系电话 83963201、83962779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经营单位在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 期满提出延期申请 征求区、县(市) 安监局意见 资料审查,合格受理 补正 申请材料 (5个工作日) 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查组 根据审查意见 进行整改 对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审查组提出审查意见 不符合条件 不予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现场问题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