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药品经营管理
[教学目的]
主要了解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熟悉药品经营监督的处理; 掌握药品经营企业开
办及审批程序;掌握 GSP 主要内容;掌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规定;了解相关法律责任;
使学生能实际操作药品经营企业的申报项目, 能适应GMP 管理工作, 能应对药品流通管制。
[教学重点及难点]
掌握药品经营企业开办及审批程序,GSP 主要内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规定是本章
重点;GSP 主要内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规定是本章难点。
[教学方法 ]
讲授、讨论;视频案例演示;课外调研。
[教学时数]
6 学时
第一节 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的审批
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②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④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在具体审批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
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④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
提交以下材料:
2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③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④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⑤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⑥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5)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
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
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办理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
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②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③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
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④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
全
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对申报材
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
提交以下材料: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③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④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⑤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5)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
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
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3 法办理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
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
关系人
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
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1)许可事项的变更
(2)登记事项变更
四、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内容
2、监督检查的方式
3、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1、GSP 认证的管理机构
2、GSP 认证机构
3、GSP 认证检查员
4、GSP 认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GSP 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
(2)初审
(3)审查
(4)现场检查
(5)审批与发证
(6)监督检查
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管理职责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
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零售连锁门店应在门
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
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2、质量领导组织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
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
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具体职能是:
4 (1) 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
政规章;
(2) 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3) 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4) 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5) 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6) 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3、质量管理机构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
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
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还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质量
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10)其他相关工作。
4、养护组织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
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
监督指导。
二、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 质量体系的审核;
(3) 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 质量否决的规定;
(5) 质量信息管理;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 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8) 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0)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1) 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2) 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5 (1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5) 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企业应定期对 GSP 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2、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 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 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 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6) 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7) 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 质量信息的管理;
(9)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0)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1) 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2)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
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三、人员与培训
1、人员要求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
企业职工总数的 4%(最低不应少于 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 2%(最
低不应少于3 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2、培训
四、设施与设备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
所应明亮、 整洁。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与经营规模、 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 (设
置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的药品检验室);在仓库内设置与企
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
(1)仓库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①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
所有顶棚;
②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
整,门窗结构严密。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
温度为 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 20℃;常温库温度为 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
在 45~75%之间。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
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③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2)药品检验室
6 ①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
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
镜。
②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 生化培养箱、
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
微镜。
③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
培养箱。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3)验收养护室
(4)其他
2、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①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②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③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④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按小型药品批
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⑤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⑥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⑦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⑧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
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
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五、进货
1、进货质量管理程序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 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
要求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1)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
的审核批准。
(5)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6)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2、购进的药品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3)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
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
件。
(4)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5)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3、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
7 4、购进计划和购进记录
六、验收与检验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
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1、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
(1)验收人员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
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2)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因此,在验
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4)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
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
等项内
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
于三年。
(5)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验收首营品种,还应
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或药品零售企业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
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6)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验收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 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
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
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3、检验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药
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
录保存 5 年。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
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 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
的 1%。
4、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
(1)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
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2)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3)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4)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用于药品验
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5)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6)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5、有质量问题药品的管理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
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企业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1)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8 (2)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3)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5)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七、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储存与养护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
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1、药品的储存管理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1)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2)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
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3)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
放高度,定期翻垛。
(4)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
或隔离措施。具体要求是;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 30 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
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 30 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 10 厘米。
(5)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
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6)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
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
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⑻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
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
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记录应保存 3 年。
⑼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
报
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2、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1)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2)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做好库房温、
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
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3)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对由
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
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
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4)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5)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7)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8)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
工作。
(9)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9 八、药品零售企业的陈列、储存与养护管理
1、陈列、储存管理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
类陈列和储存:
⑴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
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间距的要
求与批发企业的要求一致。
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⑷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⑸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⑹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⑺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⑻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
晰。
⑼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⑽药品储存时,实行色标管理,其标准同批发企业;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
应
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2、陈列药品的养护工作
(1)定期检查陈列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
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2)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做好库房温、 湿度的监测和管理。
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
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3)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4)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向质量管理机构或
质量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⑸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
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九、出库与运输管理
1、出库管理
(1)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2、运输管理
十、销售与售后服务管理
1、药品批发的销售与售后服务管理
2、药品零售及售后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1)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
称等内容的胸卡。
10 (2)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对处方
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
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
存备查。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3)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4)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
和使用进行指导。
(5)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三节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
二、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1、药品经营的基本要求
2、药品经营的记录要求
3、中药材经营
4、进口药品销售
5、无证经营
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按无证经营处理:
(1)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异地经营的;
(2)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3)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
(4)乡镇卫生院违反规定,未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购药品的;
(5)非法收购药品的;
(6)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
(7)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
(8)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
(9)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或其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
现货销售的;
(10) 乡镇卫生院违反规定,将其代购的药品进行经营性销售的;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三、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四、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对涉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中涉及假、劣药的法律责任
三、经营中涉及 GSP的法律责任
四、经营中涉及回扣的法律责任
[思考与训练]
1、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服务有哪些要求?
2、走访一个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了解其GSP 实施的具
体操作情况。
3、哪些行为属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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