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医院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接受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职代会要积极支持院长行使业务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四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医院发展建设的规划、长远和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通过职工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奖金分配方案和院长提出的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
(三)监督评议权。监督检查医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等。评议监督医院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第六条 职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可以向医院党委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卫生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力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职工代表应包括医院各方面人员。其中,业务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各科室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科室选出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行政系统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职工代表按规定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文化、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真实全面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正确解释职代会的决议,带领职工认真贯彻职代会的决议。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职代会在会议期间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各方面的代表。
第十三条 职代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医院的工会委员会是本单位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组组长、小组组长负责人联系会议;
(四)组织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落实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五)职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六)经常开展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诉求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科室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科室工会小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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