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电费核算问题解答
【说明】《电费核算问题解答》主要针对基层单位在实际⼯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国家相关⽂件为依据,以问答的形式编写⽽成的,主要是为了⽅便基层⼯作⼈员掌握好、执⾏好国家电价政策,准确核算电费,达到规范经营的⽬的。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基本电费⽅⾯的问题1、如何选择基本电费的计算⽅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印发电价改⾰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中关于“基本电费的计算”的规定,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需量计算。具体采⽤哪种计算办法,由⽤户⾃⾏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基本电价按最⼤需量计费的⽤户应和电⽹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户实际最⼤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户可根据⽤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申请变更合同最⼤需量,电⽹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户申请变更合同最⼤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
2、对具有不通过变压器⽽直接接⼊电⽹的⾼压电动机的⽤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不通过专⽤变压器接⽤的⾼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数(千⽡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的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户,凡有不通过变压器⽽直接接⼊电⽹的⾼压电动机者,应以受电变压器铭碑额定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直接接⼊电⽹的⾼压电动机的铭牌容量(千⽡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3、新装、停⽌、增减容量、暂停、暂拆与复⽤如何计收当⽉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基本电费以⽉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电当⽉的基本电费,可按实⽤天数(⽇⽤电不⾜24⼩时的,按⼀天计算),每⽇按全⽉基本电费的三⼗分之⼀计算”的规定,对新装、停⽌、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的⽤户其开始或停⽌⽉份的基本电费按实⽤⽇计算,每⽇为全⽉基本电费的三⼗分之—。增减容量、暂停与复⽤均应以经核实的书⾯报告为依据。申请暂拆的⽤户,暂拆期间按照暂停的标准收取基本电费。4、⽤户计划限电期间是否可以减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的规定,⽤户计划限电期间的基本电费照常收取,不得减免。
5、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业⽤户申请暂停后,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24条规定,“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户,暂停⽤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运⾏。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户申请暂停的⽇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起,按原计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所以,对有多台变压器的⽤户,部分变压器暂停后,在运⾏的变压器容量不⾜⼤⼯业电价界限的,仍按⼤⼯业电价计算电费。对只有⼀台或⼀组变压器的⽤户,虽⽣产⽤电全部停⽌,只有少量检修和照明⽤电,但变压器未退出运⾏的,均不可办理暂停。
6、备⽤变压器是否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5条,“属冷备⽤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状态的或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论使⽤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7、特殊⽤途的变压器,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业⽤户基本电费计算问题的批复》((82)⽔电财字第99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85条的有关规定:
①整流变压器:铭牌上只标额定容量(千伏安)⼀个数值,则以此为计费容量;铭牌上标有⾼低压容量(千伏安)两个数值,以⾼压容量为计费容量;铭牌有⼏种不同开关档数的额定容量,以最⼤容量档为计算依据;容量不易确定时,应改按最⼤需量计费办法。
②有电抗器的电弧炼钢变压器:只按变压器铭牌额定容量计费。电抗器容量不计⼊基本电费容量。
③三线圈变压器:应以和电⼒系统相连接的⼀组线圈的额定容量作为计费容量。④专为调整⼒率⽤的设备及其配套的变压器不计基本电费。
⑤在受电装置⼀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的变压器(含⾼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的变压器(含⾼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值计收基本电费。
8、有多个受电点的⼯业⽤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关于“每个受电点作为⽤户的⼀个计费单位”的规定,⼀个⼯业⽤户有多个受电点的,以每⼀个受电点作为⼀个计费单位。凡变压器总容量达到315kVA的受电点,执⾏⼤⼯业电价,按该点的变压器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变压器总容量达不到315kVA的受电点,执⾏普通⼯业电价,不计基本电费。9、有对外转供任务的⽤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4条的规定,经供电部门同意有对外转供任务的,按其实际转供容量或按电量⽐例扣减基本电费容量。
10、按最⼤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户,变压器损失功率,是否计收基本电费?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农村⽤户计收变压器铜、铁损问题的通知》((85)⽔电财字第13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规定,按最⼤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户,如果最⼤需量表装在受电变压器低压侧者,计算最⼤需量时要加计变压器损失功率。
11、⼤⼯业⽤户的专⽤变压器存在混合⽤电的,基本电费如何计收?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电财字第67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71条规定,⼤⼯业⽤户的专⽤变压器存在混合⽤电的,按变压器铭牌容量或按⽣产⽤电最⼤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再按不同电价类别的⽤电量,分别计收电度电费。⼆、关于电度电费⽅⾯的问题
12、商业⽤户中的动⼒设备执⾏何种电价?
答:根据《国家计委、电⼒部关于京津唐电⽹峰⾕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的规定,商业⽤电适⽤于“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电⼒”。因此,商业⽤户中的⽤电,不分动⼒或照明,只要是为满⾜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律执⾏商业电价。13、有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电的⽤户如何计收电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1条,⼀个⽤户有两种以上不同电价类别的,应分别装表计量;未能分表计量的,应根据不同电价类别的⽤电设备容量的⽐例或实际可能⽤电量,确定不同的电价类别的⽤电量⽐例或定量进⾏分算,分别按相应的电价计算电费。供电企业每年⾄少对上述⽐例或定量核定⼀次。14、农业排灌电价适⽤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电⼒⼯业部关于新电价表执⾏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物价〔1993〕1761号)的规定,农业排灌⽤电是指农⽥(地)的排涝、灌溉⽤电。凡农⽥(地)作物不论粮⾷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畜牧饲料作物等的排灌⽤电,包括农场、林场、苗圃、菜园、果园的排灌⽤电均执⾏农业排灌电价。但鱼塘的抽⽔、灌⽔和城乡⼈畜饮⽤抽⽔⽤电不能执⾏农业排灌电价。
15、⼤中型门⾯的汽车修理(电焊、加⽓、加⽔)、铝合⾦加⼯(电锯、电钻) 、车床⽤电等电价如何执⾏?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普通⼯业和⼤⼯业电价的相关规定,⼤中型门⾯的汽车修理、铝合⾦加⼯、车床⽤电属于⼯业⽤电,根据其变压器容量⼤⼩,执⾏⼤⼯业电价或普通⼯业电价。
16、农村⼩作坊、养殖场(⽔产、禽、畜等)、果园场、蔬菜种植场⽤电执⾏何种电价?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发展改⾰委关于疏导南⽅电⽹电价⽭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
的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电,⼀律执⾏农业⽣产电价”。因此,养殖场(⽔产、禽、畜等)、果园场、蔬菜种植场⽤电⼀律执⾏农业⽣产电价。农村⼩作坊根据其产品类别和⽤电容量执⾏相应电价。各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通信业务的机站⽤电执⾏何种电价?。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部关于京津唐电⽹
峰⾕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中关于⾮⼯业电价和商业电价应⽤范围的规定,通信业务的机站⽤电执⾏⾮⼯业电价,但电信、移动、联通的营业场所⽤电执⾏商业电价。18、居民⼩区环境路灯、绿化部分照明⽤电、保安设施电价如何执⾏?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电财字第67号)的规定,居民⼩区环境路灯、绿化部分照明⽤电、保安设施执⾏⾮居民照明电价,电梯、⽔泵⽤电执⾏⾮⼯业电价。19、⾼速公路的照明⽤电执⾏何种电价?
答:根据《⽔利电⼒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部关于京津唐电⽹峰⾕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的规定,⾼速公路的路灯照明⽤电执⾏⾮居民照明电价,收费站和⼴告牌⽤电执⾏商业电价。20、⼴播电视运营⽤电执⾏何种电价?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农村地区⼴播电视运营⽤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的规定,⼴播电视站⽆限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执⾏国家规定的⾮普⼯业类电价标准,不执⾏峰⾕分时电价政策。
三、关于功率因素电费的问题
21、⾼压供电低压计量的⽤户功率因数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关于“当⽤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和⽆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规定。对⾼供低计的⽤户,按当⽉表计的实际有功、⽆功电量,加上当⽉变压器有功、⽆功损耗电量计算。
22、有分表的⽤户,功率因数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71条的规定,有分表的⽤户,分表户也应安装有功、⽆功表,功率因数按总有功、⽆功表分别扣除分表的有功、⽆功电量后计算。如分表未装⽆功表的,则按总表的有功、⽆功电量计算(综合的功率因数)。2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东省峰⾕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291号)等有关⽂件的规定,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只以当⽉的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不含政府性基⾦和附加)为基数,其他附加均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24、实⾏峰⾕分时电价⽤户,如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关于⼴东省峰⾕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291号)等有关⽂件的规定,实⾏峰⾕分时电价⽤户,应以基本电费和实⾏峰⾕分时电价的⽬录电费为基数,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25、对于多电源供电⼤⽤户,每条线路⽤电,计算⼒率调整电费时,是分别计算还是汇总计算?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的规定,对于多电源供电⼤⽤户,以每个受电点作为⼀个计费单位,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26、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的收取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利电⼒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电财字第215号)的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业⽤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业⽤户和电⼒排灌站、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业⽤户和趸售⽤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压供电(10千伏及以上)电⼒⽤户应执⾏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四、关于变损和线损电费的问题27、为什么要加收变损和线损?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户基本电费(按最⼤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应将上述损耗电量按各类⽤电⽐例分摊。28、加收变压器损耗电量与电价有何关系?
答:根据国家批复的⽬录电价表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供低量的⽤户加收变压器损耗电量以后,其电度电费应按⾼压侧电压等级的电价计算。低压供电的⽤户,都不应加计变压器损耗电量,其电度电费按低压电价计算。29、变压器损耗电量按什么电价收费?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压供电的⽤户变压器损耗电量,应按变压器负荷中各类电量⽐例分摊成相应的损耗电量,然后分别按各类电价(⾼压侧电压等级电价)计算电费。附件2:
关于开展电价分类说明报批⼯作的通知各⼦公司:
⽬前,各省执⾏的电价分类说明仍是延⽤原⽔利电⼒部在1975年颁布的《电、热价格》。尽管国家在1975年后⼜颁布了⼀些补充说明或解释,但和⽇新⽉异的⾏业结构相⽐仍显滞后,操作性不强,⽽且各种规定和解释分布⽐较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给基层单位的电费核算和电价执⾏⼯作带来⼀定困难。为指导和规范公司系统的电费核算和电价执⾏⼯作,保障公司和⽤户的合法权益,尽快制订新的电价分类说明⼗分必要。考虑到国家审批周期较长,⼿续复杂,⽽且各省情况有所不同,为提⾼此项⼯作的效率和灵活性,请各⼦公司向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电价分类说明。为此,公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电价分类说明建议》,供各单位在开展报批⼯作时参考。电价分类说明建议
【说明】《电价分类说明建议》在原⽔利电⼒部⽂件(75)⽔电财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中“电价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补充说明和解释,进⾏了系统的整理,并做了适当修改,⼒求具有更⼤的可操作性,供各⼦公司在开展电价分类说明报批⼯作时参考。⼀、居民⽣活电价
1、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电⼦防盗门、电⼦门铃)⽣活⽤电。城乡居民住宅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住宅和职⼯集体宿舍。2、⾼校(指⼤专、⼤学和研究⽣教育)学⽣公寓、集体宿舍⽣活⽤电和⾷堂、澡堂⽤电。
3、城乡中⼩学校(指⼩学、初中、中专、职业⾼中、普通⾼中)的教学⽤电(包括宿舍、⾷堂等⽤电)。⼆、商业电价
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不分照明和动⼒)。包括但不限于:1、商业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超市、加油站等。2、物资供销、仓储业。
3、宾馆、饮⾷、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等;4、⽂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吧、健⾝房、体育运动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等;5、公路收费站,铁路、公路、⽔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电,对外营业的停车场⽤电;
6、⾦融企业、邮政、通信营业⼤厅,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告服务、旅游服务的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房地产经营场所;
7、其他服务业:洗染店、彩扩、摄影店等。8、商业⼴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电。三、⾮居民照明电价
除居民⽣活⽤电、商业⽤电、⼤⼯业⽤户⽣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办公设施、空调等⽤电,或者⽤电设备总容量不⾜3千⽡的⾮⼯业性质动⼒⽤电。包括但不限于: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除中⼩学校)、医疗卫⽣机构的照明、办公设备、医疗器械、试验仪器、教学仪器、空调等⽤电。
2、⽣产、经营企业⾏政管理机关的照明、办公设备、空调等⽤电。
3、路灯⽤电: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井等照明⽤电;标准钟、报时电笛、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电;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灯、警亭⽤电以及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电。4、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电。
5、⾮⼯业性质的动⼒⽤电,其⽤电设备总容量不⾜3千⽡,⽽⼜⽆其他⾮⼯业⽤电者。四、⾮⼯业电价
凡以电为原动⼒,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业⽣产,其总容量在3千⽡及以上者。包括但不限于: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电。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电。3、基建⼯地施⼯⽤电(包括施⼯照明)。
4、地下防空设施(⾮⽤作营业场所)的通风、照明、抽⽔⽤电。
5、影视制⽚⼚摄影棚⽔银灯⽤电,有线⼴播站电⼒⽤电(不分设备容量⼤⼩)。6、电信⼩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器等⽤电。
7、⼴播电视站⽆限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电。8、发电⼚受⽹电量。五、普通⼯业电价
凡以电为原动⼒,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切⼯业⽣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315千伏安的⽤电。六、⼤⼯业电价
(⼀)应⽤范围:凡以电为原动⼒,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切⼯业⽣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超过315千伏安的⽤电,包括但不限于: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产及加⼯修理业务的⽤电。2、铁路、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修理⼯⼚⽤电。3、⾃来⽔⼚、污⽔处理⼚、⼯业试验等⽤电。4、电⽓化铁路的牵引⽤电。
(⼆)电价构成:⼤⼯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价是指按⽤户⽤电度(千⽡时)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户⽤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户功率因数⽔平的⾼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需量计算。具体采⽤哪种计算办法,由⽤户⾃⾏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基本电价按最⼤需量计费的⽤户应和电⽹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户实际最⼤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户可根据⽤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申请变更合同最⼤需量,电⽹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户申请变更合同最⼤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四)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办理。(五)其他规定:
1、⼤⼯业⽤户的⽣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房内照明)与电⼒⽤电,实⾏光、⼒综合计价,⽣产照明并⼊电⼒⽤电,按“⼤⼯业⽤电”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
2、⼤⼯业⽤户中的居民⽣活⽤电、⾮居民照明⽤电和商业⽤电,应分表计量。如⼀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按最⼤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且各路进线分别安装最⼤需量表的⽤户,如因电⽹业务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户倒⽤线路⽽增⼤的最⼤需量时,其增⼤部分可在当⽉计费时给予合理扣除。4、对国家批准的优待电价,其适⽤范围规定如下:
(1)电解铝、电⽯的电价,仅限于⽣产电解铝、电⽯的⽤电,不包括其他产品,如铝制品、⼄炔、⽯灰氮等⽤电。(2)电炉铁合⾦、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产的铁合⾦、钙镁磷肥和黄磷⽤电,不包括⾼炉⽣产的铁合⾦、钙镁磷肥和黄磷⽤电。
(3)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产烧碱的电解⽤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粉、氯磺酸、聚氯⼄烯树脂等⽤电。采⽤离⼦膜法进⾏氯碱⽣产的⽤电,执⾏国家专项电价。
(4)中⼩化肥电价:年⽣产能⼒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产企业中化肥⽣产⽤电。。但化肥企业⽣产液氨、甲醇、甲醛、纯碱、吗啉、⾹料、硫酸等化⼯产品(⾮化肥中间产品)⽤电除外。七、农业⽣产电价
农村、农场或农业⽣产基地的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捕⾍、⾮经营性的农民⼝粮加⼯和牲畜饲料加⼯、⼈畜饮⽔⽤电、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电、防汛临时照明⽤电。⼋、农业排灌电价
农村、农场或农业⽣产基地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的电动⽔泵为农⽥排⽔和灌溉使⽤的电⼒。九、趸售电价
县以上独⽴的电⼒经营者从省电⽹以批发⽅式购⼊并由其向最终⽤户供应的⼤量⽤电电⼒。⼗、省级电⽹间互供电价
省级电⽹间互供电量应执⾏国家批复价或双⽅协议价。附件3:电费核算⽅法
【说明】《电费核算⽅法》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对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变损电费、峰⾕分时电价、差别电价的计费⽅法、⾃备电⼚收费办法等进⾏了系统的整理,同时为了便于⼯作⼈员理解,还以⼤⼯业⽤户为例对⼏种典型情况下的电费计算⽅法进⾏了演⽰,供各单位在实际⼯作中参考。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于160千伏安以上的⾼压供电⼯业⽤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压供电电⼒⽤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压供电电⼒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于100千伏安(千⽡)及以上的其他⼯业⽤户、100千伏安(千⽡)及以上的⾮⼯业⽤户和100千伏安(千⽡)及以上的电⼒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于100千伏安(千⽡)及以上的农业⽤户和趸售⽤户,但⼤⼯业⽤户未划由电⽹直接管理的趸售⽤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功电度表,按⽤户每⽉实⽤有功电量和⽆功电量,计算⽉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倒送⽆功电量的⽤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或切除部分⽆功补偿设备,电⽹企业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功电度表,按倒送的⽆功电量与实⽤的⽆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需要,对⼤⽤户实⾏⾼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峰时段内有功、⽆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平均⾼峰功率因数;对部分⽤户还可以试⾏⾼峰、低⾕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的省、市、⾃治区物价局拟订办法,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执⾏。三、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计算。
四、根据电⽹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
进⼀步提⾼⽤电功率因数的⽤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治区物价局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户的实际功率因数,⾼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五、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附加费不执⾏功率因数调整。
六、对⾼供低计的⽤户,在计算功率因数时需加上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和⽆功电量。
变损电费计算⽅法
⼀、当⽤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电量与⽆功电量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户基本电费(按最⼤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变压器损耗电量计算公式
ΔΑp=ΔPoT+ΔPk(Aa / Se T cosφ2)2 T
ΔA r=Io% Se T / 100+Uk% Se (Aa / Se T cosφ2)2 T /100式中:
ΔΑp ——变压器有功损耗电量(千⽡时);ΔA r ——变压器⽆功损耗电量(千乏时);ΔPo ——变压器空载损耗(千⽡);ΔPk ——变压器短路损耗(千⽡);Aa ——变压器当⽉有功电量(千⽡时);Se ——变压器额定容量(千伏安);cosφ2——变压器⼆次侧⽉平均功率因数;Io% ——变压器空载电流百分⽐;Uk% ——变压器阻抗电压百分⽐;
T ——变压器运⾏⼩时(按⽉运⾏720⼩时计)。
三、对有多种电价类别的⽤户,变损电量应按⽐例分摊到每类⽤电上。峰⾕分时电价计费⽅法
⼀、实⾏峰⾕分时电价的⽤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峰、平段、低⾕的⽤电量。
⼆、对⾼供低计和电能表不在产权分界处的⽤户,损耗电量按⽤户峰⾕平时段⽤电量的⽐例折算⼊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三、基本电价以及政府性基⾦和附加不实⾏峰⾕分时电价。
四、以国家规定的⽬录电度电价扣除代征的政府性基⾦和附加后的⽔平作为峰⾕分时电价的基准电价,⾼峰电价和低⾕电价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定⽐例。
五、两部制电价⽤户以实⾏峰⾕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和附加)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制电价⽤户以实⾏峰⾕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和附加)为基础,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差别电价计费⽅法⼀、差别电价实⾏范围
(⼀)钢铁⾏业淘汰类:
1、⽣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合⾦钢电炉)。
3、300M3及以下的⾼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炉)。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转炉)。限制类:
1、2005年8⽉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1000M3以下⾼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
2、2005年8⽉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铁合⾦(含⼯业硅)⾏业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
钙合⾦、电炉⾦属锰、硅铝合⾦、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含⼯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业准⼊条件的铁合⾦(含⼯业硅)企业(⾃2007年1⽉1⽇起执⾏)。限制类:
2005年1⽉1⽇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要求的铁合⾦(含⼯业硅)矿热电炉项⽬(对中西部具有独⽴运⾏的⼩⽔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矿热电炉按不⼩于1.25万千伏安执⾏)。(三)电解铝⾏业淘汰类:铝⾃焙电解槽。限制类:
2004年5⽉1⽇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淘汰⾃焙槽⽣产能⼒置换项⽬及环保改造项⽬除外)。(四)锌冶炼⾏业限制类:
2004年5⽉1⽇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五)电⽯⾏业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炉及开放式电⽯炉。2、排放不达标的电⽯炉。限制类:
2005年1⽉1⽇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要求的电⽯矿热炉项⽬。(六)烧碱⾏业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墨阳极隔膜法烧碱。限制类:
2006年1⽉1⽇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离⼦膜技术淘汰⽼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七)黄磷⾏业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产线。(⼋)⽔泥⾏业淘汰类:
1、窑径2.2⽶及以下⽔泥机械化⽴窑⽣产线。
2、窑径2.5⽶及以下⽔泥⼲法中空窑(⽣产特种⽔泥除外)。3、直径1.83⽶以下⽔泥粉磨设备。4、⽔泥⼟(蛋)窑、普通⽴窑。限制类:
2004年5⽉1⽇后建设的⽔泥机⽴窑、⼲法中空窑、⽴波尔窑、湿法窑、⽇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法⽔泥⽣产线注:未列⼊以上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励类的企业(项⽬)。⼆、计费⽅法
允许和⿎励类企业执⾏正常的⽬录电价。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到⽐⽬前⾼耗能⾏业平均电价⾼50%左右的⽔平,提价标准由现⾏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最低标准见下表)。
部分⾼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备电⼚收费办法
⼀、电⽹企业应按本省(区)统⼀标准向⾃备电⼚⾃发⾃⽤电量收取政府性基⾦和附加,同时向接⽹的⾃备电⼚收取系统备⽤费。
⼆、向⾃备电⼚征收政府性基⾦和附加的办法(⼀)实施范围
除国家⿎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热电联产⾃备电⼚以外的⾃备电⼚。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农⽹还贷基⾦或城市公⽤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备电⼚不缴纳相应的基⾦或附加。应急备⽤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备电⼚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煤矸⽯(⽯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煤矸⽯(⽯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量不低于⼊炉燃料的60%(重量⽐);利⽤煤矸⽯(⽯煤、油母页岩)发电的⼊炉燃料应⽤基低位发热量不⼤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煤泥⾃动给料显⽰、记录装置。
3、城市⽣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符合国家或⾏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垃圾的实际使⽤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量应不低于⼊炉燃料的80%(重量⽐),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动给料显⽰、记录装置。4、以⼯业⽣产过程中产⽣的可利⽤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车间),应根据产⽣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产⼯艺耗⽓量和可利⽤的⼯质参数确定⼯业余热、余压电⼚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煤层⽓(煤矿⽡斯)、沼⽓(城市⽣活垃圾填埋⽓)、转炉煤⽓、⾼炉煤⽓和⽣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供热的⽣产⽅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励的资源综合利⽤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电机组⼯作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作的通知》(国经贸电⼒〔2000〕879号)。
(⼆)现阶段,对企业⾃备电⼚收取政府性基⾦和附加的范围仅限于三峡基⾦、2分钱农⽹还贷基⾦或电价、⼤中型⽔库移民后期扶持基⾦、可再⽣能源附加、城市公⽤事业附加,不得再收取其它基⾦或附加。
(三)⾃备电⼚⾃发⾃⽤电量原则上应单独装表计量,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备电⼚装机容量和所在省上⼀年度平均发电利⽤⼩时确定总发电量,再扣除其上⽹电量和⼚⽤电量。三、向⾃备电⼚收取系统备⽤费的办法(⼀)实施范围
与电⽹连接的所有企业⾃备电⼚(含资源综合利⽤、热电联产电⼚)。(⼆)计费标准三种⽅法:
1、按现⾏⼤⼯业基本电价⽔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2、按⽤户和电⽹企业协商⼀致的⽔平。3、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其他收费标准。(三)计费依据
1、并⽹协议中约定有电⽹提供备⽤容量的,按约定的容量收取系统备⽤费。
2、并⽹协议中没有约定备⽤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需量扣减电⽹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后,作为收取系统备⽤费的依据。其中,平均供电负荷=当⽉供电量/720⼩时。⼤⼯业电费计算实例例⼀:⾼供低量⽅式
—500kVA变压器⼀台(10/0.4kV),计量点在低压某⼚在供电部门10kV配电线路上接⽤SL7
侧,⽣产车间出线安装的计量装置有:3×380V、3×5A有功、⽆功电能计量表⼀套,配⽤400/5电流互感器,办公楼⽤电出线和宿舍区⽣活⽤电出线各安装3×380V、3×10A电能表⼀具(各出
计算:
1、电能表抄见电量计算
①车间有功:
(8273-7941)×400/5=26560千⽡时②车间⽆功:
(1170-1083)×400/5=6960千乏时③办公楼:
724-456=268千⽡时④宿舍⽣活:
1885-895= 990千⽡时2、变损计算
①合计变压器各出线电量之和:26560+268+990=27818千⽡时②查变压器损耗表得:
有功变损1220,⽆功变损12820③分摊各有功计量点有功变损:宿舍⽣活变损:
1220×990/27818=43千⽡时办公楼变损:
1220×268/27818=12千⽡时车间有功变损:
1220―43―12=1165千⽡时3、计算各计量点计费电量宿舍⽣活:990+43=1033千⽡时办公楼: 268+12=280千⽡时
车间有功:26560+1165=27725千⽡时4、计算各计量点电量电费①车间有功:
电价为⼤⼯业1—10kV电度电价,假设为 0.486元/千⽡时电费:27725×0.486=1347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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