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抽样检验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对生产环节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抽样检验,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抽检品种
生产环节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白酒、糕点。
二、抽样场所
生产环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成品仓库。 三、承检单位
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四、抽样方式及数量
(一)取样方式: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近期生产、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二)抽样数量:
序号 1 食品细类 (四级) 生湿面制品 总 量 ≥4个包装 (≥600g) 熟制品: ≥8个包装(≥600g) 生制品: 检 测 ≥2个包装 (≥400g) 熟制品: ≥6个包装(≥400g) 生制品: 留样 ≥2个包装 (≥200g) 熟制品: ≥2个包装(≥200g) 生制品: 2 米粉制品 1
3 4 5 6 7 8 ≥4个包装(≥600g) ≥2个包装(≥400g) ≥2个包装(≥200g) (熟制)玉米制品: (熟制)玉米制品: (熟制)玉米制品: ≥8个包装(≥2.5kg) ≥6个包装(≥1.5kg) ≥2个包装(≥1kg) (生制)玉米制品: (生制)玉米制品: (生制)玉米制品: ≥4个包装(≥2kg) ≥2个包装(≥1kg) ≥2个包装(≥1kg) 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 (熟制)非玉米制品: (熟制)非玉米制品: (熟制)非玉米制品: ≥8个包装(≥600g) ≥6个包装(≥400g) ≥2个包装(≥200g) (生制)非玉米制品: (生制)非玉米制品: (生制)非玉米制品: ≥4个包装(≥600g) ≥2个包装(≥400g) ≥2个包装(≥200g) 预包装: 预包装: 预包装: ≥8个包装 ≥6个包装 ≥2个包装 (可食部分≥1kg) (可食部分≥800g) (可食部分≥200g) 酱卤肉制品 散装: 散装: 散装: ≥4个包装 ≥2个包装 ≥2个包装 (可食部分≥1kg) (可食部分≥800g) (可食部分≥200g) 预包装: 预包装: 预包装: ≥8个包装(可食部分≥≥6个包装(可食部分≥≥2个包装(可食部分≥2kg) 1kg) 1kg) 熏烧烤肉制品 散装: 散装: 散装: ≥3个包装 ≥2个包装 ≥1个包装 (可食部分≥1.8kg) (可食部分≥1kg) (可食部分≥800g) ≥3个包装 ≥2个包装 ≥1个包装 调理肉制品(非速冻) (可食部分≥300g) (可食部分≥200g) (可食部分≥100g) 白酒、白酒(液态)、≥4个包装 ≥2个包装 ≥2个包装 白酒(原酒) (≥2L) (≥1L) (≥1L) ≥8个包装 ≥6个包装 ≥2个包装 糕点 (≥2kg) (≥1.5kg) (≥500g) (三)样品批次:预计:126家,1500批次((根据食品小作坊获证情况,实行全覆盖抽检)。
五、时间要求
202X年04月03日— 202X年09月30日完成抽样,202X年04月04日—202X年10月23日完成检验,202X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验结果报送及报账。
六、检验相关事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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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项目及要求 1.检测项目
序食品大类食品亚类食品品种食品细类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加工其他粮食1 品 加工品 2 粮食加工品 粮食加工品 抽检项目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谷物粉类生湿面制品 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制成品 脱氢乙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其他粮食谷物粉类米粉制品 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加工品 制成品 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其他粮食谷物粉类其他谷物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加工品 制成品 类制成品 群 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酱卤肉制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熟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品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商业无菌 熏烧烤肉熏烧烤肉制苯并[a]芘、氯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熟肉制品 制品 品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预制肉制调理肉制调理肉制品铅(以Pb计)、氯霉素 品 品 (非速冻) 白酒、白酒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蒸馏酒 白酒 (液态)、白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 酒(原酒)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富马酸二甲酯、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丙酸及其钠盐、糕点 糕点 糕点 钙盐(以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纳他霉素、三氯蔗糖、丙二醇(面包不检侧)、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 3 4 肉制品 5 6 7 肉制品 肉制品 酒类 8 糕点 注:1.具体食品检验项目的检测方法、检验要求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详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白酒和糕点如明示产品执行标准有方案中未列入的检验项目(感官、标签、净含量除外)需一并检测,按明示产品执行标准判定。
2.无包装食品不检测微生物项目。 3.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未超过1的,或者结果超过1的但是单项防腐剂不合格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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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果超过1的,且单项防腐剂均符合标准要求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
4.承检单位对本方案未列入的相关产品类型或检验项目,应依据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的行业标准、政府法规,产品明示执行标准及明示质量要求向提出书面建议,经批准后进行检测。
(二)判定原则
原则上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检验结果
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测工作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与《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结果通知书》根据抽检作业指导书要求予以邮寄。
(四)总结汇总
承检单位对本次检验总体情况进行书面汇总,分析原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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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改进建议报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样品处理
承检单位保管的食品样品按财政委员会《关于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样品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抽样检验样品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处理。
七、抽检工作规定
(一)承检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不得开展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检验工作。
(二)承检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如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报授予该检验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
(三)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分包、转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四)承检单位应对检验情况予以保密,检验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验及样品检验的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和检验情况只能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五)承检单位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致病菌、非法添加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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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通知市场稽查局。
(六)承检抽样工作中应当购买样品,抽样人员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它任何费用,不得虚报购样费,如有虚报,查实后从承检机构抽检费中扣除,触犯刑法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1.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2.利用抽样检验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样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程序报告检验结论;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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