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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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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二章 卫生保健工作方针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章 疾病预防控制要求

第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营养。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分发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第六章 建筑设施卫生标准

第十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清洁制度,定期对室内外环境进行清扫、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第七章 新设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在招生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卫生评价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出具卫生评价意见。

第八章 卫生室或保健室设置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负责儿童卫生保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室或保健室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第九章 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隔离、消毒等工作。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布部门:[部门名称] 发布日期:[具体日期] 实施日期:[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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