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
(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
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
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
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提交材料。其中,申请在市、县级范围内执业的,需经所在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核发《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三)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及登记注册号、机构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等;
(五)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括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的,需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代理应当收取佣金,收取数额参照佣金标淮,由代理机构根据代理业务范围与委托人约定。佣金标准另文下达.
第九条 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变更的,应当按原注册申请程序,向原注册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原则上每二年查验一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对其代理业务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
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注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变更或年检和变更未获通过和批准的;
(六)终止营业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七)其他应予注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正面)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工商登记号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公章) 法人代码 税务登记号 土地登记 代理人数 机构类型 成立时间 测绘资质证书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年身份证号 资格 证号 职称 学历 专业 邮箱 职 称 注册登记号 姓名 龄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备注 年龄 备 注 在本机构中所从事的工作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姓名 身份证号 专业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背面)
申 请 的 具 体 从 业 内 容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注 册 意 见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册号 备 注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调查登记代理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土地登记中介代理行为,维护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代理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通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登记注册后,才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三条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统一编制登记注册号。
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每2年应接受不少于16个学时的土地登记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同时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机构聘用合同; (五)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六)毕业证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注册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申请书》,经聘用机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时需提交的其它材料报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经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
(三)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上予以登记注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2年的; (四)因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分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一) 变换执业机构的;
(二) 所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合并、分立的; (三) 其他应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登记: (一)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 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 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 (五) 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的;
(六) 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 (七) 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八) 连续3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 (九)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十)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注册申请表
姓名 年龄 毕业学校 学历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执业机构名称 电子信箱 性别 身份证号 专业 学位 邮编 民族 照 片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 工 作 简 历 人事档案 管理机构 执业机构 意 见 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审 查 意 见 登记 注册 意见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册登记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