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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集团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

来源:爱够旅游网
第25卷第1期 2010年1月 法治论丛 The Rule of LaW Forum V01.25,No.1 Jan.。2010 ●珐学论坛 我国金融集团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 吴永辉 (华侨大学法学院,泉州3 6 2 0 2 1) 摘要:2 0世纪7 0年代以来,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的 发展潮流.随着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日益频繁和深入,中国金融集团已客现存在并 初具规模,整体上呈现。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但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却未能跟上金融发 展的现实需要,严重剖约着金融集团的进一步发展.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集团监管体制,可 以通过“三步走 的阶段式改革,稳步推进金融经营和金融监管的体制转换,最终建立起统一监管的金融 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集团;分业监管;功能监管;统一监管 中圈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8—4525(2O1 O)O卜1 O7—07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 各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结构逐渐被打破,出现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作为综合经营的一种有效 模式,由于集团公司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 有其他企业运营模式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因而金融集团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主导 形式。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共同组成的金融集团联合论 坛于1999年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中将金融集团表述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且其中接受监管 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从事着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集团。 这就从国际监 管的角度正式认可了金融集团混业经营这一现实。2006年人世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全面履行加入 WTO的承诺,进一步扩大了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 团涌人中国。面对具有金融服务技术、产品、人才、综合经营优势的外资金融集团咄咄逼人的竞争态 势,国内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面临着跨国金融集团巨大的冲击与挑战。 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现状 从中国金融业的现实发展来看,近年来,金融行业间的相互合作与业务联营的趋势丑益明显,银 收稿日期:2009—12—13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2009B079)和司法部重点基金项目(06SFB101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吴永辉,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 ①See Capital Adequacy Principles Paper.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107 行与保险公司合作、①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金融超市等金融创新业务 相继推出,金融市场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金融集团暗潮涌动。归并起来,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大 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金融集团 1993年7月,在“整顿金融秩序”的背景下,中国金融步入了分业经营之路。因执行1993年分 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由原有的混业经营企业分离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中信集团控股或 参股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信证券、信诚保险、中信信托、华夏基金,中国光大集团控股 或参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中 国平安集团控股或参股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证券、平安银行。这种金融控股模式是由中央政府 推动形成的,具备了协同运作的基础,母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受到监管当局的监管,产生了一定的 示范效应,从而也代表了中国早期金融集团发展的一种趋向。 (二)由实业部门控股形成金融集团 2002年以来,受人世对外开放的影响,国家的金融政策对内有所松动,我国民营金融业达到一 个新的历史高度。泛海、爱建、东方、德隆、万向、希望、金信、农凯等产业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的公 司控股或者由集团的关联公司联合控股的方式实现了向金融业的渗透与扩张。据统计,截至2003年 年初,中国的民营资本控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4.6%,占保险公司保费收人比例不低于7.4%, 对证券公司的控制程度超过13%,此外,这些民营企业还控制着中国一半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0国 有性质的产业资本也通过入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实业部门控股的金融集团模式。 (三)由金融机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 受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和法律的限制,金融控股型的金融集团在我国出现相对较晚,并主要通过迂 回的方式逐渐形成金融集团。一直以来,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 采取绕道香港的方式组建金融集团。中国银行于1998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 中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随后于2002年,由中银国际发起并联合其他五家公 司,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内地首家获得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综 合类证券商牌照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银行率先搭建起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近年来,各股份制银行都成立了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还控股或参股了信托 公司。2007年至2008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还先后成立了各自 的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系属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程度的进一步加深。2005 年8月,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家专门行使金融控股权的金融集团的成立, 旗下控制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和银河基金公司等三家子公司。 与德国和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不同,我国的金融集团具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0具 体而言,我国开展综合经营的模式是采取相对独立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各子 ①中国部分商业银行与保险-2'- ̄尝试了业务合作,推出了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保单换贷 款等创新业务。合作范围涉及联合发卡、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融资业务、资 金汇兑划转、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 ⑦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业务如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部分商业银行还尝试开拓电子银行服务,推 出债券柜台交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 ⑦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与证券融合的一种创新产品,其最初创设目的是为了解决所谓“利差损问题”,以分 散保险公司因银行连续降息所带来的风险。 ④王新亮: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风险防范》,(《华北金融》2008年第3期,第57页. ⑤周雄: “集团混业经营分业”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选择》, 国有资产管理》2001年第7期,第23页。 ・ l08 ・ 公司的业务界限相对清晰,只在集团层面整合人财物资源,统一部署经营战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这样的运营模式能够比较平稳地实现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减少金融机构由于重大制度变化而带 来的经营风险。在避免冲击分业监管体系的同时,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涉及多个金 融领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混业经营优化资源、提高效率、创造规模效益的优势。因此,“集团 混业,经营分业”的模式不失为当前我国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型的理想选择。 二、我国金融集团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日益频繁 和深人,中国金融集团已经客观存在并呈壮大之势,其中一些金融集团的跨国经营业务已初具规模。 但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却未能跟上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仍实行传统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 监管模式和监管思路仍然停留在对单一型金融机构的单一业务监管上,这种脱节产生了明显的监管滞 后和监管落空态势,严重制约和影响着金融集团的进一步发展。 (一)金融集团监管制度不完善 1.对金融集团缺乏专项立法,难以对其进行依法监管 目前涉及金融集团监管的主要是位阶效力较低的各种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大多立足于部门本 位主义,以部门行情和部门利益为出发点,对金融综合业务和交叉领域考虑较少,金融监管立法缺乏 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集团的专门性立法,对金融集团的定义、 类型和组织形式等基本范畴和内容缺乏法律规制。由于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定义、内部交易等核心问题 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集团协同效应的异化风险增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样一笔资金通过操作被 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再加上我国现有监管部门之间在金融机 构市场准人和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 因此,金融集团隐藏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和系统风险。① 2.金融集团监管机构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对集团整体监管的虚位化 目前我国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大监管部门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 司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集团的受控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 而对金融集团的整体情况则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了各 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并没有确立具有 可操作性的具体监管制度,而且三会与央行的监管协作关系 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监管信息的分享等监 管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尤其是联席会议制度没有确立固定的专业化监管主体,导致对金融集团整体 监管的空泛化和虚位化。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先后设立了银行风险处、证券风险处和金融控 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但是这些处室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管任务。尤其是“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 处”,表面上看是为了适应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趋势应运而生,但也只是参与处置了“德隆危机”等 金融风险的事后监管,至于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和持续性监管则语焉不详。 (二)金融集团的经营风险突出 1.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 由于金融集团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取得正式的法律地位,因而其治理结构也缺乏相应的规制, 监管部门对金融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缺乏任职资格的审查和监管。而现实情形是集团内部交叉任职非 常普遍,集团负责人往往是下属被控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 ①刘志平:(《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金融研究》2001年第4期,第43页。 ・ lO9 ・ 权。这些“掌门人”或缺乏金融风险意识,或故意违规操作,或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 险和法律风险。 2.金融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风险 组建金融集团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混业经营的规模 效益和协同效应,但金融集团的内部关联交易也会造成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相互牵连和相互影响。当其 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就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 近年来,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 的例子。 3.信息披露失真的风险 金融集团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存 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整体会计财务信息,进一步加大了 信息收集的成本和金融集团监管的难度。此外,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 和资本水平,从而导致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4.协同效应异化风险 金融集团通过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协同可以达到节约成本、增加收益的经营目标,但如果协同 效应发挥不好,也有可能带来风险集中和风险传播的风险。风险传播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客户 资源的流失。金融集团利用良好的信誉达到协同效应,但同样不良的信誉或行为也会引起该顾客离开 本集团的其他机构。如因集团内的保险公司拒绝了某客户的保险请求,或因其他原因引起客户的严重 不满,该顾客可能撤出在集团的所有投资。第二,有形的风险传播。当集团内部的风险暴露直接或间 接成为集团内其他持股公司的债权时,则该风险暴露就会影响到集团的流动性和清偿能力。如信贷得 不到展期或关联企业之间的信用链条的中断,交叉持股和集团内部的证券交易,关联企业之间提供风 险业务管理失败,集团内部的担保和承诺的失信等。第三,无形的心理风险。由于金融业是高度敏感 的信用行业,即使金融集团关联公司之间权责分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风险传递,有时也会发生信任 危机,导致心理风险在集团内部的传播,从而演变成实质性的风险传播。例如,由于金融集团的关联 关系,市场主体会把金融集团内一家保险公司的财务困难和风险理解为集团内证券和银行经营状况恶 化的前兆,从而把集团内的一个成员存在的问题迅速传播给集团内的其他成员。 由于集团内各企业共享信息系统、投资部门和销售部门,系统内技术风险、投资风险和销售风险 往往也在这些部门积聚与传染。金融集团虽然可通过内部交易对系统外风险进行控制或分散,但对集 团内部的系统性风险却无法分散,甚至会造成这些风险的加倍积累。一旦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集 中爆发,形成局部风险,最终扩散为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 三、我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整体上仍然保留分业经营的交易结构和分业监管的金融运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 金融初级现阶段的发展需要。但随着我国人世后金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模式将不得不顺应国 际趋势和潮流,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国家最高决策层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蓝图,进一步确立了 未来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与管理体制将要实现一次华丽的转 型,进入全方位的重大调整时期。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我国目前还没有确定金融集团监管主体,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型的机构监管,即由中国银行业 .1 l0.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对本行业的 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向混业经营的金融交易结构与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模式过渡无疑是当前中国金融 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是渐进式的改良,还是突进式的改革,是当前我国金融体制转换过程中 必须慎重加以考虑的问题。 为加强中国在国际金融格局中的战略地位,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采取一步到 位的突进式改革,加快金融国际化的步伐,即直接从分业监管模式转变成统一监管模式。笔者认为, 现在打破我国金融监管三足鼎立的局面还为时过早,且改革成本过大,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 展。理由有三:第一,一元化监管模式虽可改变“分别监管”带来的诸多弊端,实现对金融集团的统 一性综合监管,但涉及监管机构的新建和监管体制的根本变革,实现难度较大,第二,我国目前金融 集团的发展尚处起步阶段,其风险因素尚不显著,没有必要以监管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为代价进行系统 改造,第三,当前通行的几种金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没有绝对化的发展模式。虽然英日的统一化监 管模式代表了国际潮流,但美国的分离监管模式,也有不少国家在体制转换的过渡阶段争相模仿。二 者各擅胜场,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 总体上说,金融集团属于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是当前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产物。借 鉴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和顺应国际监管潮流,我国对金融集团也应采取功能化与统一化的监管模式。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金融行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 起来,如果冒然采用整体划一的统一监管模式,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可能造成由于金融制 度巨变而引发的金融动荡。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发展不够成熟,直接从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向一元化监 管模式进行制度转换不现实,需要有一个稳步的中间过渡阶段。笔者认为,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 融集团监管体制,可通过“三步走”的分阶段方式,稳步推进对金融企业集团由分业监管到综合监管 的制度转换,逐步完善适合我国金融发展实情和金融文化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二)完善我国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步骤 1.从分业监管逐步过渡到功能监管 我国金融业发展很不平衡,银行业一直是最重要的金融渠道,然而常年以来累积了严重的信用风 险证券业异军突起,是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工商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金融渠道,不过证券市场 发育还不够成熟,制度风险和操作风险比较大;保险业起步较晚,对外开放程度最高,国际竞争激烈, 产品研发和市场风险较大,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鉴于上述三大类金融业务的发展阶段、发展重点 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各不相同,而且这些差异难以在短期内消失,因而在金融业的不发达阶段。我国实 行分业监管还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从长远眼光来看,这种分业监管要逐步过渡到功能监管。即各监管机构要打破以提供金融 业务的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局面,而应转变为以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服务功能本身为监管对 象。例如,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和机构监管模式下,商业银行只能开展银行业务并只受银监会监管。随 着综合经营的开展,银行可以设计、经营基金产品和保险产品,这就需要功能监管,即先由银监会审 批商业银行开展基金业务的资格,然后再到证监会办理所有的基金审批手续和上市手续。如果银行控 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期货公司,按照功能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的银行业务受银监会监 管,其控股的子公司分别受保监会和证监会监管。由于商业银行稳健性要受到这些经营其他种类金融 业务的子公司的影响,银监会基于银行业务而对商业银行提出的监管要求显然不足以防止其面临的所 有风险。混业经营需要由专门性的监管机构来协调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 去掉重复监管部分,填补监管真空,对控股子公司和金融集团进行总体的审慎监管。 2.完善现有的主监管制度 主监管制度是指由金融集团中主要业务的监管机构担任集团的牵头监管者所进行的监管行为。牵 ・1 l1 ・ 头监管者负责整个金融集团的风险评与决策,并与集团其他监管者进行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在必要时 采取统一性的监管措施。国金融集团一般下属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等子公司,虽然各子公司均受 到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但是各行业监管部门总不免有各管一摊的弊病。为了堵塞监管漏洞, 有必要指定一家监管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集团业务的协调与整体监管。对于主监管者的 筛选主要依据集团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或资本金的分析,找出该集团的核心业务主体,继而以对该核 心机构实施分业监管的部门为主要监管者,并进一步明确该监管者的主要职责。 ’为了解决我国金融集团的“监管真空”问题,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机 构于2003年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确立了对金融集团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集团受控公 司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集团整体的监管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 的监管机构负责。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以下简称 备忘录 ),对主监管制度 的监管原则、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首先, 备忘录 第8条规定选择对金融集团核心公司(主要业务)实施监管的部门作为主要监管部 门,而对金融集团受控公司、业务监管,则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 其次,(《备忘录 第l6条还规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国债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几方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 的重要事项,并规定监管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最后,(《备忘录》第17条还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常联系机制”,以综合相关职能 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和协商提供联系渠道。 这些措施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更系统、更全面地了解和监管金融集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 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主监管制度只是一种为减少改革成本而存在的过渡性制度,还存在许多与现实难 以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三家行政级别相同、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政府监管机构各自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或权 力,只是表明三家监管机构的一种合作意愿,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而其实施效果则已被各自为政 的实践大打折扣。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尽管不再承担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监管责任,但其依然担负着维护金融稳 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整体监管重任,而且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清偿责任。但((备忘录 第18 条规定:银、证、保在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 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这种模棱两可的安排大大削弱了央行在金融集团监管中的整体性协调作用和权 威影响。 第三,关于主营业务的区分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使得业务范围和内容 日益趋同化和混同化,难以明确界定营业范畴。此外,主营业务究竟是以业务量、利润为考量依据, 还是以资产量为界定标准,目前还不是很清晰,而且这些标准和权重都可能发生变化,因而导致主监 管制度主体确定的困难。 第四,对产业资本通过控股或者参股形成的准金融企业集团, 备忘录》并没有提及相应的监管 方案,给工商混业型的金融集团监管留下了空白点。 从我国目前金融集团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金融资本一直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成分,大多数的金 融混业集团也是由大型银行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银行母公司集团。此外,与其它监管机构相比, ①主监管制度与美国伞形监管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伞形监管中的伞形监管者法定为关联储,而主监管中的牵头 监管者要根据集团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伞形监管可视为主监管的一种变化形式. 1l2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经验和监管资源更为丰富,监管手段也更为权威。因此,为完善当前的金融集团 主监管制度,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责任。并由央行或其专业机构兼任 协调员之职,定期召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实现对金融集团的协同监 管。0 3.建立统一性的金融集团监管机构 主监管制度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无法适应金融集团长期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这种过渡性的制度 设计,也不能有效应对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的混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趋势。随着混业经营条件的成熟和 混业经营机制的确立,合并各分业监管机构,把主监管制度相应变革为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 国金融集团监管体制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首先,建立专门性的金融集团监管机构——金融集团监管委员会。 如前文所述,主监管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适应金融开放条件下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要求。因 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主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更为专业的金融集团监管机构,即由 金融集团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企业集团(包括工商业混业金融集团)进行整体监管。同时,继续保持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强各自领域的功能监管。对金融集团受控子公司来说,金融监 管委员会是在各专业监管机构功能监管基础上的补充监管,即从集团的角度出发对各子公司进行监督 和协调。关于金融集团监管委员会的监管职责,可以参照2003年欧盟颁布的(《金融集团监管指令》。 该指令明确了金融集团监管机构五个方面的监管内容在集团正常和危机情况下协调信息的收集和传 递,包括对一个有权监管者的监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传遍对金融集团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监督 与评估;对集团遵守资本充足规则、风险集中规则和内部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评估;对集团的结构、 组织机构和内控机制进行评侮与其他金融监管者合作,就集团日常监管和危机情况下的监管活动制 定计划和进行协调。 其次,建立统一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的不断深化发展,各项金融监管配套制度的日趋完善,功能监 管与主监管制度的日益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应由多头化监管转变为统一化监管。在 此基础上,国家立法机构和国务院应考虑将金融集团监管委员会改组为统一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由 其履行统一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并入金融监管委员 会。金融监管委员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和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的基本目标出发,对 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金融产品交易予以全面监管。这样,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集中置于该机构的统 一领导之下,由此构架一个有层次、有分工的统一性金融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王建民) ①江世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问题及其深化》,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年第1期,第29页。 l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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