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书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上级有关法规。
二、设立条件
举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行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行培训机构的,应确信一方为主办者。并明确办学宗旨、培训目标和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大体条件:
1.有合法、稳固的经费来源,办学资金很多于3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知足教学需要的稳固集中的和消防平安、疏散顺畅的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很多于300平方米。(办学规模较大的,建筑面积要相应增加);租赁办学场所的,要有与产权人签定的合法的衡宇租赁合同,租赁期很多于3年;办学场地必需有两个及以上通道,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有平安标识及疏散标志,符合消防和衡宇质量平安要求,必需取得消防合格相关证明。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计划、消防、卫生、衡宇平安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场地办学;不得利用居民住宅楼、工业厂房、简易建筑、危房、被抵押的屋子、地下室和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租用对空气污染较大的如化工厂等200米 范围内的屋子;教学楼内禁止利用明火和电加热器具;关于楼层在四层及以上用房作教学用房的,不得招收婴幼儿。
3.有与办学层次、内容、规模等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必然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一支观念强、思想道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治理能力的治理队伍。
(1)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必然的教育治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躯体健康。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负责人。
(2)有与办学层次、内容、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治理人员,专职治理人员很多于3人,其中须配备1名专职平安员。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治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
5.有必然数量与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总数很多于5人,其中专职教师人数很多于三分之一。所聘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或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在职在编公办教师。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治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行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很多于5人的单数。
7. 有比较完善的办学章程。内容要紧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学科门类的设置;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机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任期、权利和义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举行者、负责人的权利和职责;机构资产、财务治理制度、出资人是不是要求合理回报;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机构有关分立、归并、变更、终止等处置;章程修改程序;联合举行的培训机构,章程中还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育目标;有完备的教学打算、教学大纲。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举行者、办学地址、办学内容、办学条件、招生对象、培育目标、经费筹措与治理利用等。
2.举行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举行者为社会组织或集体的应提交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本地教育部门发给的准予办学的证明;公民个人举行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非诸暨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提供暂住证明及经济担保。
3.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土地证、衡宇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消防合格相关证明或消防范案受理凭证。举行者自有办学场所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具有
法律效劳的租房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和数额、用途和治理方式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办学出资有关证明材料。
5.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专业职称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治理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专业职称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专业职称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学历证、专业职称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9.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10.拟开设培训内容的教学打算、教学大纲。
11.《诸暨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审批记录表》。
12.记录部门核定的名称预记录通知书。
13.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单位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加盟的要提供总部的办学许可证及加盟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踏看办学场地。举行者按要求确信办学场地,并到消防部门取得消防合格相关证明。对符合消防要求和质量合格的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设施等相关办学条件,由教育局派两人及以上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探。
(二)举行者向市教育局报送申请报告,经所在镇街、中心学校初审同意后,提供审批所需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和办学场地等情形进行核查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五、审批项目收费
不收费
六、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
诸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效劳科,地址:诸暨市建设大厦十楼,:311800,联系:、
(一百份以上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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