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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管理说明书

来源:爱够旅游网


各主要休假事项说明书

一、法定假日及休假日

(一)法定假日 (略)。 (二)休假日。

每周六、日为休假日,以上公休假,本公司可根据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的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假相同。

二、事假

(一)员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半天申请。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传真、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二)一般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审批。主管请假,由公司经理审批。公司经理请假,由公司总裁审批。每年累计事假为 14 天,超过 14 天为旷工。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三)主管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 3 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享受有薪事假的主管,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

三、病假

(一)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同意后,方可确认为病假。

(二)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 8年的员工按 75% 计发工资;工龄满 3年 (含 3年)的员工按 70% 计发工资;工龄不满 3 年的员工按 65%计发工资。

(三)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 “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四、公伤

(一)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处理。

五、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 3 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的,增加婚假到 7 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六、丧假

员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 3 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 2 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七、产假 (略)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 1年的员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员工丧偶已满 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 (指 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市的,

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部门开具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再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员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二)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学校毕业生在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实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2.离婚、丧偶的员工,当年不能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3.家居外市,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4.员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 30天的,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 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三)员工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两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四)探亲假的管理

1.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财务部凭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门、分公司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3.外公司调入的公司员工,应呈上在原公司当年或四年期内的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九、加班倒休

(一)充分利用 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二)主管平日加班一次 4 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 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三)员工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的,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 100% 计发加班工资。

(四)主管、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按本人日工资的 200% 计发加班工资。 (五)员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门 (分公司)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十、公假

(一)兵役检查 8天。 (二)参加公务考试 3天。

(三)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 3天。

十一、特别假

(一)在本公司服务 1年以上未满 2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3天。 (二)服务 2年以上未满 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5天。 (三)服务 5年以上未满 8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7天。

(四)服务满 8年以上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10天。以上各款假期除事假外,薪资照常支给。

十二、假期处理事项

(一)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 (公伤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二)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三)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亲自请假而由同事或家属代办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五)本公司员工旷工在 3日以内按 3倍扣薪资。

(六)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请假。 (七)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计算全年可请假

日数,均自每年 1月 1日起到 12月 31日止。

(八)本公司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九)特别休假手续

1.每年初 (1月)由各部门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 2.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部门,一份逐级转呈各部门主管核阅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查。

3.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4.基于工作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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