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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成品抽样方法

来源:爱够旅游网
饲料原料、成品抽样方法

1. 目的

对水产养殖饲料加工厂的原始配料和产成品定期进行抽样检查,以保证用于生产的原料和产品本身都符合规定配方的要求,而且确认它们不含有对养殖品种和人类有害的变质和物质。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粉状和颗粒状配,混合饲料检验目的饲料原料样品的采样方法,不适

合于预混料及有特殊要求的饲料检验方法和采样方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本的引用而成为本文本的条款,GB/T14699---1993,饲料采样方法。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杆样,分样法。

4. 术语

原始样本,从现场一批饲料中采集的样本,数量一般不少于平均样本的8倍。平均样本:从原始样本中用四分法缩减,供实验室分析用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少于1kg。

5. 器具

取样铲:采用GB 549之1.2的规定。取样钎:采用GB 549之1.1.1的规定。

6. 采样地点

生产企业的现场,成品仓库及原料仓库。

7. 采样方法

采样是随机的,依饲原料的种类,状态,包装样式,数量以及分析目的不同,采样

方法也各种各样。

7.1.散装饲料原料采样方法

应在一定间隔堆卸货的开始,中间和最后抽取,不要在刚刚开始和完全结束时抽样,根据堆型和体积大小区设点,按货堆高度分层采样,先上后下,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

7.1.1.分区设点

在货堆的不同方位选若干个采样区,各区设中心,四角五个点,区数在2个及2个以上的,两区界线上的2个点为共有点(2个区有8个点,3个区有11个点),料堆边缘的点设在距边缘约50cm处,各点采样不低于200g。

7.1.2.分层设点

堆高在2m 以下,分上下层2层;堆高在2-3m,分上,中、下3层,上层料面下10-20cm处,中层在料堆中间,下层距底部20cm处。

7.2.液体原料的抽样方法

可在液体流出至少5mn后,在间隔时间相同和取样量相同时,用长柄勺裁断落下的

料流选取。

7.3.袋装饲料、原料采样方法

7.3.1.采样

用探针(取样器)从上至下垂直插入或斜对角插入取样。

7.3.2.采样基数

5至10包逐包采样;51至100包抽6至8包采样;100至500包以上抽10至15

包采样。500包以上抽10至15包采样。

7.4.成品出料口采样方法

在出料口采样,每10袋或间隔2mn,用取样铲采样,每次取样不少于200g。

8.样本的缩分

将采集的样品粉碎后,按“四分法”或在接放进一个大容器内混合,抽取其中1kg存放在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容器中,并标明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来源、采样人、采样日期等内容。

9.样品的份数

每个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复验样品,一份为备查用样品。

10.样品的保存

样品保留时间的长短,可根据饲料种类、检验项目、保存条件及买卖双方谈判情况而定。一般情况是保留1个月,特殊的样本要保存1年左右。样品应避光保存;容易腐

烂变质的样品需采用低温或冷冻干燥的方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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