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水产养殖饲料加工厂的原始配料和产成品定期进行抽样检查,以保证用于生产的原料和产品本身都符合规定配方的要求,而且确认它们不含有对养殖品种和人类有害的变质和物质。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粉状和颗粒状配,混合饲料检验目的饲料原料样品的采样方法,不适
合于预混料及有特殊要求的饲料检验方法和采样方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本的引用而成为本文本的条款,GB/T14699---1993,饲料采样方法。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杆样,分样法。
4. 术语
原始样本,从现场一批饲料中采集的样本,数量一般不少于平均样本的8倍。平均样本:从原始样本中用四分法缩减,供实验室分析用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少于1kg。
5. 器具
取样铲:采用GB 549之1.2的规定。取样钎:采用GB 549之1.1.1的规定。
6. 采样地点
生产企业的现场,成品仓库及原料仓库。
7. 采样方法
采样是随机的,依饲原料的种类,状态,包装样式,数量以及分析目的不同,采样
方法也各种各样。
7.1.散装饲料原料采样方法
应在一定间隔堆卸货的开始,中间和最后抽取,不要在刚刚开始和完全结束时抽样,根据堆型和体积大小区设点,按货堆高度分层采样,先上后下,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
7.1.1.分区设点
在货堆的不同方位选若干个采样区,各区设中心,四角五个点,区数在2个及2个以上的,两区界线上的2个点为共有点(2个区有8个点,3个区有11个点),料堆边缘的点设在距边缘约50cm处,各点采样不低于200g。
7.1.2.分层设点
堆高在2m 以下,分上下层2层;堆高在2-3m,分上,中、下3层,上层料面下10-20cm处,中层在料堆中间,下层距底部20cm处。
7.2.液体原料的抽样方法
可在液体流出至少5mn后,在间隔时间相同和取样量相同时,用长柄勺裁断落下的
料流选取。
7.3.袋装饲料、原料采样方法
7.3.1.采样
用探针(取样器)从上至下垂直插入或斜对角插入取样。
7.3.2.采样基数
5至10包逐包采样;51至100包抽6至8包采样;100至500包以上抽10至15
包采样。500包以上抽10至15包采样。
7.4.成品出料口采样方法
在出料口采样,每10袋或间隔2mn,用取样铲采样,每次取样不少于200g。
8.样本的缩分
将采集的样品粉碎后,按“四分法”或在接放进一个大容器内混合,抽取其中1kg存放在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容器中,并标明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来源、采样人、采样日期等内容。
9.样品的份数
每个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复验样品,一份为备查用样品。
10.样品的保存
样品保留时间的长短,可根据饲料种类、检验项目、保存条件及买卖双方谈判情况而定。一般情况是保留1个月,特殊的样本要保存1年左右。样品应避光保存;容易腐
烂变质的样品需采用低温或冷冻干燥的方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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