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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实务笔记整理

来源:爱够旅游网
建筑防火

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物态 气体 评定指标 爆炸极限 自燃点 液体 闪点 自燃点 熔点 燃点 固体 火灾危险性大 范围越大,下限越低 越低 越低 越低 越低 其余影响因素 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与否、带电性和受热膨胀性等 物质形态 气体 液体 甲 爆炸下限<10% 闪点<28℃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危险性类别 乙 爆炸下限≥10% 28℃≤闪点<60℃ 丙 闪点≥60℃ 越低(蒸气压越高) 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 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和放射性 评定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评定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评定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举例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 甲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名字含:甲、乙、丙、烷、苯、烯、氢、磷 危险品的棉状 活泼金属(钾、钠、锂、钙、锶)及其氢化物 氯酸物和过氧化物:钾、钠 3个碳化物:二硫化碳、电石(碳化钙)、碳化铝 单独记:石脑油、38度以上的白酒、硝酸铵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甲酸) 2.氨气,一氧化碳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黄,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液氯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乙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单独记:丁烯醇、乙酰丙酮、樟脑油、蚁酸(甲酸)、硫黄(粉状)、赛璐珞板(片)、樟脑、硝化纤维色片 助燃气体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戊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注: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类、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特征 举例 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丁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车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二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漂白粉)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乙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黄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1.闪点≥60℃的液体 丙 2.可燃固体 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 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畜(禽)屠宰、分割及加工车间、鱼加工车间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丁 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 3.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金属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利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注: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5% 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10% 丁类、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20% 效的防火措施 1、封闭喷漆工艺 2、保持负压 3、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且同时满足 1、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按建筑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农业建筑。

农、民、工

民用建筑分类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细分 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公寓) 防火要求 按住宅建筑 按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住宅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高度h>54m 1.建筑高度h>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h>24m的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公共建筑 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不含住宅)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h>24m)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h>24m)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h>24m)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 高度27m<h≤54m 单、多层民用建筑 高度h≤27m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且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的住宅建筑+纯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h>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裙房:高层(h>24m)建筑主体水平投影之外部分的建筑,防火要求原则上同高层 地下室(埋深h):h>房间净高H/2 半地下室:H/3按建筑结构分类 (主要承重构件):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按建筑高度分类 住宅 公共、工业 单、多层 h≤27 h≤24 高层 h>27 h>24 超高层 h>100 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1)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2)屋面为平屋面 (包括有女儿墙的

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4)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同时满足:①有防火墙分隔、②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③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低处地面至最高屋面)确定。(5)屋顶局部突出物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计算方法: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材料燃烧性能 A不燃 B1难燃 B2可燃 B3易燃 构件 不燃 难燃 可燃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 举例 钢材、混凝土、砖、石、 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 木材、竹子、刨花板、宝丽板、塑料 h:耐火试验时,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至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失去(或) 承载能力 完整性 隔热性 指标 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在一定时间内使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 建筑耐火等级 在防火设计中,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而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

筑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共分四级。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墙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柱 粱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耐火等级(工业建筑) 一级 3.00 3.00 2.00 1.00 0.75 3.00 2.00 1.50 1.50 1.50 0.25 二级 3.00 2.50 2.00 1.00 0.50 2.50 1.50 1.00 1.00 1.00 0.25 三级 3.00 2.00 1.50 0.50 0.50 2.00 1.00 0.75 0.50 0.75 0.15 四级 3.00 0.50 0.50 0.25 0.25 0.50 0.50 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墙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非承重外墙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柱 粱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1.00 0.75半 3.00+1 2.00+0.5 1.50 1.50= 1.50= 0.25 1.00 0.5半 2.50+1 1.50+0.5 1.00 1.00= 1.00= 0.25 -0.50.50 耐火等级(民用建筑) 一级 3.00 3.00 1.00 2.00 二级 3.00 2.50 1.00 2.00 三级 3.00 -0.52.00 -0.50.50 四级 3.00 0.50 可燃性 -0.51.50 0.50 0.25 0.25 0.50 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0.50 -0.52.00 -0.51.00 -0.50.50 -0.50.50 -0.50.50

0.15 建筑耐火等级

工业建筑建筑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0.5)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0.5)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0.75h) 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0.5)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老幼病残学),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0.1)。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0.25);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工业建筑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民用建筑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多层仓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0.25)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不燃,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高层厂房 厂房仓库最低耐火等级

具体情形 甲、乙类厂房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 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类厂房 锅炉房 等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300㎡ ≤500㎡ ≤1000㎡ 燃煤时 放宽情形 等级 独立 单层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单层 单层 总蒸发量≤4t/h 种类 民用建筑 (高层至少二级) 汽车库修车库

具体情形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甲、乙类物品运输车;I类 Ⅱ、Ⅲ类 Ⅳ类 最低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建筑性质 不同耐火等级的层数要求 二级乙类最多为6层 厂房 三级丙类最多为2层 三级丁、戊类最多为3层(仓) 四级丁、戊类只能为单层(仓) 仓库 甲类 三级乙类 多层 民用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四级只能为单层 只能为单层 三级最多为5层 四级最多为2层 三级最多为2层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都是不燃烧体 主要构件燃烧性能 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都是不燃烧体 工业:吊顶、房间隔墙、非承重外墙、屋顶承重构件为难燃, 民用:吊顶、房间隔墙为难燃,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 其余都是不燃烧体 除防火墙体为不燃外,其余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

总平面布局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一)周围环境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地势条件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乙炔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三)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一)防止火灾蔓延(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三)节约土地资源(四)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堆场,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算起。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三级 11 7 8 四级 14 9 10 12 减25% 防火间距 不限 (甲类厂房之间4m限) 放宽条件 相邻高一面全防火墙 相邻等高一、二级,一面外墙全防火墙,且屋顶1.0h 民用:相邻低为一、二级,高一面比低屋面高出15m范围内为防火墙 民用单、多层之间 或 厂房丙、丁、戊之间 : 相邻外墙不燃且无可燃性屋檐,各自无防火保护的洞口≤各自墙面的5%且不正对 民用: 单多层3.5m, 甲类厂房 名称 单、多层 一、二级 甲类厂房 乙(无四级)丙、丁、戊类厂房 高层 (厂、仓)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非高层:S=6+B1+B2 (B1,B2:三级=1,四级=3) (裙房按单多层民用) 乙(无四级)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 (厂、仓) 相邻低一、二级,低一面为防火墙,屋顶1.0h且无天窗 相邻低一、二级且无天窗,高一面外墙高出15m内甲级门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 相邻全一、二级,低一面为防火墙,屋顶1.0h且无天窗 相邻全一、二级,高一面甲级门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 民用底部连通 民用出现超高层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50m 出现高层应为4m 厂房: 甲乙之间6m, 丙丁戊之间4m 一、二级 单、多层 一、二级 一、二级 12 12 10 14 12 14 16 14 16 18 13 13 15 17 13 单、多层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不应减小 乙(甲)类厂房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30m S=A+B1+B2 A(高层=13,甲类(厂房)=12,乙丙丁戊=10) B1,B2(三级=2,四级=4) 除外项目:民用对民用(上表)、高层民用、甲类仓库(太乱)三类 单独记:甲乙厂房 对 裙房、单、多层民用 25m 甲乙厂房 对 高层民用 50m 等同民用建筑 减少2m 单、多层戊类(厂与仓任意组合)之间 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可按四级确定(低于四级按四级)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建筑平面布置(一)

一、设备用房布置:至少二级、2+1.5,大多甲级门窗设备用房 锅炉房、变压器室 柴油发电机房 设置部位要求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时,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单独建造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柴油发电机房 锅炉房、变压器室 设备用房 疏散门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 甲级防火门、窗 (设备房)防火分隔上的门 消防水泵房 消防控制室 消防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2+1.5 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和灭火设备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乙)级防火门 2+1 设备用房 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设置层数要求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 人活动的房间 其他设置内容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 变压器容量 乙级门(电影院、剧院、礼堂为甲级) 要求 锅炉房、变压器室 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 (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总储存量不得大于1m3,(工业储罐不大于5m3),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为甲级防火门。3+1.5+甲+1m³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大于1260kV ·A,单台容量不大于630kV ·A 要求 柴油发电机房 宜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远离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 (三)液化石油气瓶组 检查内容 与所服务建筑的间距 设施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总出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二、人员密集场所布置(主要考虑人的疏散→楼层)

(一)会议厅、多功能厅(总体同电影院、剧院、礼堂) 内容 设置层数 要求 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得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其他楼层(含地下),每个厅、室建筑其他楼层 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 (三)电影院、剧场、礼堂(常考) 内容 设置层数 宜独立设置,设在其他建筑内的要求 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得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其他楼层 防火分隔 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消防设施 内容 设置层数 商品种类 防火分隔 设置层数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简记为疯人院) 内容 要求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 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应≤10m。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设自喷也不能增加)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2+1+乙级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四)商店、展览建筑 要求 (三2四1)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在首层 独立不超2层 独立应为单层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不得在地下、半地下经营、储存。 地下:小弱病房不下地, 疯不下二,水不下三,高差超十都不能见, 电商展不下三。

地上:小弱不上四,

疯电上四有限制,疯不超二,电不超四,疯在地下一层限制2,电一个厅室2个门。

老年照料单独记。 甲乙不下地。

建筑平面布置(二)

三、特殊场所布置

(一)儿童活动场所 内容 设置层数 要求 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宜独立设置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 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安全出口 防火分隔 个)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00h的楼板隔开,墙上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1+乙级门 要求 (三2) 除木结构外,不应低于三级。 一、二级不宜大于32m,应≤54m;三级不超2层。 设置层数 其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防火分隔 消防设施 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2+1+乙级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独立不超3层 独立不超2层 独立应为单层

(三)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内容 设置层数 防火分隔 内容 设置层数 要求 (三2四1) 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 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独立不超2层 独立应为单层 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2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防火门。 要求 (三2四1)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 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独立不超2层 独立应为单层 (四)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内容

四、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内容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分隔 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 公共建筑 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高层:防火墙(3h)+2h楼板 置;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五、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内容 员工宿舍 厂房内 严禁设置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 确需贴邻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采办公室、休息室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2个为原则)。 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并不得贴邻建造。 中间仓库 (原料) 仓库内 厂房内 设置要求 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靠外墙布置。 甲、乙、丙类仓库: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隔开。 丁、戊类仓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隔开。 其容量不大于只能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5m³。丙类厂房(丙、丁类仓库)内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隔开;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中间储罐 (燃料)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对比民用建筑储油间:3+1.5+甲+1m³ 地下:小弱病房不下地,

疯不下二,水不下三,高差超十都不能见, 电商展不下三。

地上:小弱不上四,

疯电上四有限制,疯不超二,电不超四,疯在地下一层限制2,电一个厅室2个门。

老年照料单独记。 甲乙不下地。

防火分区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之间应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乙丙丁戊)厂房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甲类厂房、三四级乙丙丁戊厂房可防火墙开甲级门。)

当民用建筑、厂房、除冷库外的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仓库包括占地面积);(无仓库)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丁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甲 4332 厂房的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最多允许层数 宜采用 单层 不限 6 不限 不限 2 不限 3 1 不限 3 1 单层厂房 4000 3000 5000 4000 不限 8000 3000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5000 1500 多层厂房 3000 2000 4000 3000 6000 4000 2000 不限 2000 - 不限 3000 - 高层厂房 - 甲类无高层 - 2000 1500 3000 2000 - 4000 - - 6000 -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 甲乙- 不下地- - 500 500 - 1000 - - 1000 - - 乙 5443 丙 二、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除了对仓库总的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外,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确因生产工艺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宜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乙 2、5、6项 1项 丙 2项 甲 3、4项 1、2、5、6项 戊 三级 四级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仓库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多层仓库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高层仓库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防火分区 1、3、4项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定:

一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1 1 3 1 5 1 5 1 不限 3 180 750 2000 500 2800 900 4000 1200 6000 2100 60 250 500 250 700 300 1000 400 1500 700 — — — 甲类仓库只能单层 — — — 900 300 — — — — 1500 500 — — — — 2800 700 — — — — 4800 1200 4000 1200 400 — — — — — — — — — 1000 — — — — — — — 150 — 300 — 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500 2500 1200 600 500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备注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2道甲级门)等方式进行连通。

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分隔

二、功能区域分隔 2+1,乙级门(电影院、剧院、礼堂为甲级)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二)人员密集场所 (三)医疗、疗养院建筑 (四)住宅

三、设备用房分隔 二级、2+1.5,甲级门窗(消防控制室乙级门) 四、中庭防火分隔

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

消防设施 使用功能 防火分隔措施 1、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2、防火玻璃墙,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3、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4、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1、中庭设置排烟设施。 2、高层民用建筑中,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应布置可燃物。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右表规定:

五、建筑幕墙防火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度不小于1.2m(设自喷0.8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以阻止火灾通过幕墙与墙体之间的空隙蔓延。

六、竖井防火分隔 名称 1.应独立设置 2.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 3.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墙体 4.井壁除开设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5.电梯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同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电缆井 管道井 排烟道 排气道 1,这些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2.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性墙体 3.墙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对比:防排烟检查门乙级门) 4.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封堵 5.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吊顶、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防火要求 七、变形缝防火分隔 为防止因建筑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八、管道空隙防火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分区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有顶棚的步行街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每隔30m设置DN65mm的消火栓,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铺内外均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每层回廊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防火分隔构件分为: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和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一、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防火墙不能开口的:甲、乙类仓库,地下商场≥20000㎡分隔区域,高层公共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分隔,供甲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与厂房的分隔。其他建筑住宅与非住宅部分2.0h隔墙,商业网点2.0h隔墙也不能开口。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二、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

防火分隔。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甲:A1.5h 乙:A1.0h 丙:A0.5h (A:隔热防火门)

三、防火门:指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门。

1)疏散通道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关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动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4)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四、防火分隔水幕 五、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二)防火阀的设置要求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距200mm)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它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具有手动和

自动功能。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场所: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安全疏散——疏散宽度

一、人员密度

(二)商业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单位:人/㎡) 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中规定值的30%确定。 楼层位置 人员密度 地下第二层 0.56 地下第一层 0.60 地上第一、二层 0.43~0.60 地上第三层 0.39~0.54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 0.30~0.42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录像厅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建筑面积按≥1.0人/㎡计算;其他应根据厅、室建筑面积按≥0.5人/㎡计算。 (五)有固定座位的场所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六)展览厅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的人员密度以不宜小于 0.75 人/㎡计算。 二、疏散宽度指标

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各楼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总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净宽度应≥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侧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的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疏散门净宽度应≥ 1.4m,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百人净宽度(单位:m) 建筑层数 地上楼层 地下楼层 1~2层 3层 ≥4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一、二级 0.65 0.75 1.00 0.75 1.00 1.00 三级 0.75 1.00 1.25 -- -- -- 四级 1.00 -- -- -- -- --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宽度 建筑类别 高层医疗建筑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1.30 1.20 走道宽度 单面布房 1.40 1.30 双面布房 1.50 1.40 疏散楼梯 1.30 1.20 厂房的疏散宽度: 厂房内门的最小净宽度宜≥ 0.9 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宜≥1.4 m,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宜≥1.1 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最小净宽度应≥1.20 m。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厂房层数 (层)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1~2 0.60 3 0.80 ≥4 1.00 安全疏散——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距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疏散距离Ⅰ;二是从房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Ⅱ。

(二)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位:m) 名称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医疗 教学 医疗 其它 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病房部分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注: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包括房间内的)。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Ⅱ可按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Ⅱ,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按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按规定减少2m。(1)(2)同时出现按(1) (3)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四级 10 -- 10 10 -- -- 15 -- 一、二级 25 35 24 30 40 40 三级 20 30 -- -- 35 -- 四级 15 25 -- -- 25 -- 一、二级 20 9 20 22 12 15 22 20 三级 15 -- 15 20 -- -- 20 -- 医疗、教学、旅馆、展览高层建筑 同住单、多层 高层 宅 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Ⅰ,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敞开的大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Ⅰ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Ⅱ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Ⅰ、Ⅱ可分别增加25%。

(三)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要求同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其他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22 20 15),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四)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

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即使设自喷也不增加

生产类别 甲 乙 丙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单层厂房 30.0 75.0 80.0 60.0 多层厂房 25.0 50.0 60.0 40.0 高层厂房 — 30.0 40.0 —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 30.0 —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疏散门(疏散楼梯口的门、房间门、首层外门)

(1)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当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小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疏散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6)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首层外门

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且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防火分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上:①除小孩建筑外,单层或多层的首层,200㎡50人

②除老弱病残疯以外,一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不超过3

层、3层、2层,每层≤200㎡,50人、25人、15人(除一层外人数之和)。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借用)

(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防火墙+甲级门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地下:除疯外,设备间≤200㎡,其他≤50㎡≤15人。

房间可设置1个房门:

地上:①老弱病残学(不位于尽端),老弱≤50㎡,病残学≤75㎡,其他≤120㎡ ②老弱病残学以外(位于尽端),<50㎡、≥0.9m或Ⅰ

≤15m、≤200㎡、≥1.4m 地下:设备间≤200㎡,其他≤50㎡≤15人 疯:≤50㎡≤15人或户门距最近出口 >15m >10m 每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要求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 建筑高度h h≤27m(单、多层) 27m<h≤54m(二类高层) 单元层面积 >650㎡ h>54m(一类高层) 附加:27m<h≤54m(二类高层),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户门需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均通至屋面并能通过屋面与其他单元的疏散楼梯连通。不能直通屋面或不连通,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厂房、仓库安全出口

设置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时,需满足:

厂房类别 甲类 乙类 丙类 丁、戊类 地下或半地下 仓库占地面积≤300㎡ 每层建筑面积≤ 100㎡ +50且同时生产人数≤ 5 +5150㎡ 250㎡ 400㎡ 10 20 30 +100+150+10+1050㎡ 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00㎡ 15 或地下、半地下面积≤100㎡ 地下、半地下厂房(仓库),如有防火墙隔成多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将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疏散出口

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疏散门是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1)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要求。

(2)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的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

疏散走道:指发生火灾时,建筑内人员从火灾现场逃

往安全场所的通道。设置要求:

(1)应简捷,并按规定设疏散指示标志和诱导灯。 (2)在1.8m高度内不宜设置管道、门垛等突出物,走道中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尽量避免设置袋形走道。

(5)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常开甲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设置要求如右图

仅与一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相连通的避难走道可以有一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4)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10)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敞开楼梯间(安全出口)安全可靠程度不大,但使用方便,适用于低、多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 封闭楼梯间 指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或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有墙和门与走道分隔,比敞开楼梯间安全。

除应满足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几方面: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以及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4)防烟前室使用面积的要求 建筑类型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 防烟楼梯间 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进入楼梯间。是高层建筑中常用的楼梯间形式。

除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设防烟设施。

(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合用。

(3)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前室面积 ≥6.0㎡ ≥4.5㎡ 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面积 ≥10.0㎡ ≥6.0㎡ 住宅建筑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室外疏散楼梯(作为辅助楼梯)

商图会展老医旅,歌舞娱乐六公建,应封闭。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剪刀楼梯

住宅单元和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或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

(1)剪刀楼梯应具有良好的防火、防烟能力,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置前室。

(2)为确保剪刀楼梯两条疏散通的功能,其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3)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前室共用时,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0㎡;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三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小于2.4m。

避难层(间)

避难层

建筑高度>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高度应≤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宜≤50m。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不能开普通电梯出口。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离应≥5m,且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避难间。 出口处应设明显的指示标志,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应设直接对外的可开启乙级防火窗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应≤2个,其净面积应≥25.0㎡(服务一个护理单元),≥50.0㎡(服务两个护理单元),避难间兼做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消防电梯前室、监护室可兼做避难间,合用前室不能兼做避难间。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不含合用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病房楼避难间的规定(2.00h隔墙、甲级门、可开启乙级防火窗、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标志等)。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建筑电气防火

电气线路防火

电线电缆导线截面面积留出适当增加负荷的裕量。

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对铜有腐蚀而对铝腐蚀相对较轻的环境、氨压缩机房等场所应选用铝芯电线电缆。 1.普通电线电缆

2.阻燃电线电缆,指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被燃烧,能使火焰仅在限定范围内蔓延,撤去火源后,残焰和残灼能在限定时间内自行熄灭的电缆。

3.耐火电线电缆,指规定试验条件下,在火焰中被燃烧一定时间内能保持正常运行特性的电缆。

的储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二)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2)照明与动力合用一电源时,应有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配电盘盘后接线减少接头,应用锡钎焊焊接并应用绝缘布包好,金属盘面还应有良好接地。

(4)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

(6)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上。

(9)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灯具、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的电源导线,均应穿钢管敷设。

(10)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的功率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应超过60W。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用电设备防火

(一)电气照明灯具的选型

(1)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灯具的各种部件还应进行防腐处理。

(2)潮湿的厂房内和户外可采用封闭型灯具,也可采用有防水灯座的开启型灯具。

(5)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

(三)开关防火

在中性点接地的系统中,单极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 对于多极刀开关,应保证各级动作的同步性且接触良好。

建筑防爆

建筑防爆措施(一)预防性技术措施(二)减轻性技术措施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总平面布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

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不能用砖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应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吹散爆炸性气体,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体,应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放处理措施。

(3)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

一、泄压面积:A=10CV2/3

(先计算长径比,判断)

A—泄压面积(㎡) V—厂房的容积(m³) C—泄压比(㎡/m³)。

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二)平面和空间布置

4.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临(特例:乙类厂房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可开固定窗扇的甲级防火窗)。

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易产生爆炸的设备应尽量放在靠近外墙靠窗的位置或设置在露天,以减弱其破坏力。

危险性大的车间和危险性小的车间之间,应用坚固的防火墙隔开。为了车间之间的联系,宜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也可在防火墙上设置门斗,2h隔墙+甲级门,两个门错开设置。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疏散楼梯也要考虑设置门斗。

7.(1)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二、泄压设施

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面板,不应采用普通玻璃。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质量每平方米不宜大于60kg。

(6)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库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7)泄压面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9)爆炸泄压孔不能受到其他物体的阻碍,也不允许冰、雪妨碍泄压孔和泄压窗的开启,需要经常检查和维护。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1)宜将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应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2)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

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对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采暖系统防火防爆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1)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为防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应≤82.5℃。但输煤廊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应≤130℃。 (3)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遇水产生爆炸性气体(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遇水反应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3)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5)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如容易放出可燃气体氢气的蓄电池室、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电影放映室、化学实验室、化验室、易燃化学药品库等),设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易燃易爆物质或发生的火灾通过风道扩散到其他房间。二、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如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电动机)。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

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2)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 (负压段)应先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对于遇湿可能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以防止有爆炸危险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的积聚。

(11)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材料类别 各部位材料 顶棚材料 级别 A B1 材料举例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黏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天然石材、金属复合板、纤维石膏板、玻镁板、硅酸钙板等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复合铝箔玻璃棉板等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难燃PVC塑料护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难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复合铝箔玻璃棉板等 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酯装饰板、B1 墙面材料 B2 B1 B2 B1 B2 B1 B2 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实木饰面装饰板、胶合竹夹板等(丙类固体、塑料)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创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难燃羊毛地毯等 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等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纯毛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 难燃聚氣乙烯塑料、难燃酚醛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难燃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难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 经阻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等 地面材料 装饰织物 其他装修装饰材料 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套路:顶大于墙,顶肯定A,墙B2错(大多A少数B1),地B2错(很少考) 特殊部位 消防控制室 地上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地上 地下一层 空间位置 顶棚 三、常用装修材料等级规定

地面及其他 墙面 A 不低于B1 不低于B1 (一)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为A 级的装修材料。B1→A

(三)单位面积质量小于 300 g /㎡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B2→B1 (四)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B1),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0mm的有机装饰涂料(B2),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A A A A A A A A A A A 不低于B1 不低于B1 不低于B1 不低于B1 不低于B1 不低于B1 不低于B1 A A A A A A A A 中庭、走马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共享空间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 存放重要图书、资料、档案和文物的房间 消防设备机房 建筑内的厨房 地上 地下 A A A A

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消防电梯轿厢、地下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 挡烟垂壁 变形缝 配电箱 灯具和灯饰 A 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 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材料不应低于B1级。 无窗房间(除地下)、经常使用明火的餐厅、科研实验室提高一级

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一、基本原则: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二、建筑外保温材料 三、通用要求

(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

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9)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a.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b.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1)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允许出现B2)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火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2)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非A级)保温材料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建筑及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高度(h)m 住宅 —— h>100 非人员密集场所 2750 2424m h≤24m A级保温材料 应采用 应采用 宜采用 B1级保温材料 不允许 不允许 可采用,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4)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当按有关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5)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7)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非A)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8)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若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则可采用B1级材料。

外墙 部位及做法 外保温 内保温 屋面 防护层厚度(mm) 首层15 其他层5 10 10 防火隔离带(mm) 300 与墙面之间500

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

(一)环形消防车道

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沿街的高层建筑,其街道的交通道路,可作为环形车道的一部分。

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设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应考虑大型车辆转弯半径。 (二)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的建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三)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L应≥12m,高层L≥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L≥18m。

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 消防车类别 普通消防车 登高车 特种车 转弯半径(m) 9 12 16-20 厂房 民用建筑 建筑类型 单、多层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 单、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仓库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000座的体育馆 >2000座的会堂 占地面积>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 均应设置 占地面积>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 均应设置 占地面积>1500㎡的乙、丙类仓库 (四)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净宽和净空高均应≥4m,坡度不宜大于8%。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两栋建筑之间设置消防车道,间距至少9m(4+5)。

消防登高面

布置: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裙房进深应≤4m。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同时要避开地下族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的泄爆口。

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消防救援场地

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15m×10m。对于高度大于50m的建筑,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宜5m~10m。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灭火救援窗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救援窗净尺寸应≥1m×1m,窗台距地面高度≤1.2m。每个防火分区的救援窗口不应少于2个,间距宜≤20m。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救援窗口位置应与其对应。

消防电梯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3)消防电梯应具有防火、防烟、防水功能。

(4)消防电梯应设前室或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

(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应用不燃材料。

合用前室 类别 单独前室 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住宅建筑 1.一类高层 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32m的二类高层 3.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其他建筑内)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高层厂房(仓库) 设置条件 建筑高度>33m 设置要求 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应≥1台 1.地上部分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 2.埋深>10m且地下总建筑面积>3000m2 建筑高度>32m且设置电梯 建筑类别 -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 住宅建筑 面积要求 (短边不应小于2.4m) ≥6m2 ≥10m2 ≥6m2 ≥12m2(与剪刀防烟楼梯间共用前室合用)三合一 防烟楼梯间前室 ≥6.0㎡ ≥4.5㎡ ≥6.0㎡(剪刀防烟楼梯间共用) 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载重量应≥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应≤60s,在首层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轿厢内装修

直升机停机坪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

消防给水及设施(一)

分类 系统名称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高压消按水 压分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防给水系统 特点 能始终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启动消防水泵。可向任何水灭火系统供水。 平时不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需要启动消防水泵。可向任何水灭火系统供水。 能满足车载或手台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由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直接加压灭火或者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加压供水。建筑室外宜采用此系统。 消防给水及设施主要有:消防水源(水池)、消防水泵、消防

供水管道、增(稳)压设备(气压罐)、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箱等

一、消防水箱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设置目的,

一是提供系统启动初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在消防泵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二是利用高位差为系统提供准工作状态下所需的水压,以达到管道内充水并保持一定压力的目的。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最低有效水位保证 最不利点静压(MPa) 此列均消火栓(1)临高压系统的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2)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3)进水管应满足8h充满水的要求,但不应小于DN32,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4)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5)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6)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建筑类别 h>150 一类高层公共 一类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多层公共 二类高层住宅 h>21m的多层住宅 最小有效容积(m³) 100 50 36 36 18 12 6 18 12 50 h>100 h>100 >25L/s ≤25L/s S>30000m2 1万m2<S<3万m2 0.15 0.1 自喷0.1(要能启动压力开关,消火栓要保证充实水柱) 0.07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商店建筑面积 0.1(V<2万m3,0.07) 二、增(稳)压设备:稳压泵、气压罐

消防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

36 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稳压泵设计压力(1)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2)应保持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消防泵)压力,且增加值宜为0.07~0.10MPa。(3)应保持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消防稳压泵的供电要求同消防泵,应设置备用泵。

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使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但有效容积不宜小于150L。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2)其他建筑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置稳压泵。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有效水容积,应按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5 min 用水量确定。对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三、消防水泵

(一)设置要求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需设置消防泵。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需设置消防泵、消防转输泵。消火栓给

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分别设置消防泵。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转输泵时均应设置备用泵。可不设备用泵:1)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5L/s的建筑。2)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10L/s的建筑。

(二)消防泵的选用

1.流量与压力。(1)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2)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4)零流量时的压力≤设计工作压力的1.4倍,且> 1.2倍。(5)当出口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6)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7)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8)多台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出口压力的影响。 2.材质。消防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3.柴油机消防水泵(1)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2)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和环境温度的影响。(3)应具备连续工作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4.轴流深井泵。(1)安装于水井,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每增加300m,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2)安装在消防水池等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

(四)消防水泵的吸水(1)应采取自灌式吸水。(2)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3)当

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五)吸水管路(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同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

计流量。(布置成环路) (2)应避免形成气囊。采用偏心异径大小头管顶平接 (3)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4)吸水管上(同出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出水管上还应有止回阀)(8)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 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消防给水及设施(二)

(六)消防水泵的启动装置及动力装置

1.(1)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且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主泵55s考虑切换备用

2min)。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2)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连锁)。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3)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

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3)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防尘);

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防尘防射水)。(1)平时应处于自动启泵状态。(7)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输入端子。控制柜应具有自动巡检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信号等功能,且对话界面应有汉语语言,图标应便于识别和操作。(2) 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 有人工值班(水泵房)。(5)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包含自动启泵2min、人员行动时间)。

3.消防水泵的动力装置(1)消防转输泵的供电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消防泵、消防稳压泵及消防转输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也可

采用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2)消防水泵的双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四、消防水池 下述条件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1)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设置要求(3)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

管径不应小于DN100。(4)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6)消防水池应设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水位。(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建筑物 工业建筑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场所与火灾危险性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 其他公共建筑 住宅 建筑面积<3000㎡ 建筑面积≥3000㎡ 地下建筑、地铁车站 2.0 1.0 2.0 3.0 火灾延续时间(h) 3.0 2.0 容积计算:总容积为有效容积: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自

喷灭火(最大的一个按1h)+自喷冷却(该部位墙体耐火极限)与无效容积之和。

Va=(Qp-Qb)t式中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3);

Qp:消火栓、自喷灭火系统设计流量(m3/h);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m/h); t:火灾延续时间(h),

3

指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

消防水池的补水。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

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据计算确定,但应≥100m3,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人防工程 五、消防供水管道

给水管道应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1)两路消防供水时,应环状,一路消防供水时,可枝状。(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3)消防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1)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4)室内

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①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②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六、消防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设置场所 高层(民用、工业)建筑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 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6层以上 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层以上 超过两层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3层以上 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 城市交通隧道 (一)设置要求: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情形 一般 墙壁式 地下 距地面宜为0.7m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 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消防水泵接合器位置要求 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二)组成:由阀门、安全阀、止回阀、栓口放水阀以及连接弯管等组成的。水泵接合器组件的排列次序按给水的方向,依次是止回阀、安全阀和阀门。

消火栓系统

一、室外消火栓系统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二级,≤3000m³的戊类厂房;或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

1、市政消火栓(1)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严寒地区宜增设消防水鹤。采用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m,且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2)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3)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5)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6)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火灾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 /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压力要求,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2)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

不宜少于2个。(3)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停车场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5)工艺装置区等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0m。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 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3000m3的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5000m3的其他建筑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间距不应大于30m。 (1)不分区消防给水方式。 (2)分区消防给水方式。 分区供水 原因 最低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大于1.00MPa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实现方式 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 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 1)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并符合下列规定:①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②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③当采用消型倒流防止器。

3)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一般有高位消防水池): ③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两格。④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均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⑤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并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参数对比 设施 消防水带 软管卷盘 轻便水龙 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确保供水可靠性,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应校核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

公称直径(mm) 65 内径≥19 25 长度(m) 不宜超过25 30 水枪喷嘴当量直径(mm) 备注 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喷嘴当量直径11mm或13mm 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16或19 6 建筑类型 同一平面消火栓设置数量要求 一般建筑 体积≤5000m³的多层仓库 高度≤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 设置要求 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 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栓口动压 最大间距 设置要求 (2)包括设备层在内各层均应设消火栓。 (3)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气设备机房处设置,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应≥5.0m。 30m 50m (4)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计数。 (6)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7)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或向下。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 建筑类型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 其他 充实水柱 0.35MPa 0.25MPa 13m 10m 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8)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对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对于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

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等组成。

其作用是检验系统的可靠性,测试系统能否在开放一只喷头的最不利条件下可靠报警并正常启动。同时可测试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均应设置直径为25 mm的试水阀。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与同楼层或同防火分区内选用的最小流量系数的喷头相等。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水流指示器:(1)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在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

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2)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湿式报警阀组是湿式系统的专用阀门,只允许水流入系统,并在规定压力、流量下驱动配套部件报警的一种单向阀。其主要元件为止回阀。

类型 湿式 干式 准工作状态 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 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 配水管道内不充水 (充有压气体) 工作原理 闭式喷头爆裂开启, 喷水 闭式喷头爆裂开启, 先喷气,再喷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与充气管道上的预作用 压力开关一起)打开预作用装置和电磁排气阀,系统充水变为湿式系统,继续发展则闭式喷头爆裂,喷水 适用范围 环境温度4℃~70℃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 1、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 2、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 3、替代干式系统。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启泵 1、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 2、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 3、报警阀组压力开关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类型 准工作状态 工作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雨淋 系统通过开式喷头与大气相通 水幕 系统或传动管打开雨淋阀,开式喷头同时喷水 适用范围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 净空高度超过一定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 3 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 级的场所。 不直接灭火,用于防火分隔和冷却分隔物 自动启泵 1、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 2、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3、报警阀组压力开关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雨淋阀采用液动、气动传动管方式时无此方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

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设置场所举例 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单多层)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I级 中危险级 Ⅱ级 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²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库)、总建筑面积5000m²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 严重危险级 仓库危险级 I级 Ⅱ级 I级 Ⅱ级 Ⅲ级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等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Ⅰ级 Ⅱ级 ≤8 净空高度/m 喷水强度/[L/(min﹒㎡)] 4 6 8 12 16 作用面积/㎡ 160 160 260 持续喷水时间:除特殊规定(局部应用)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 确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民用建筑 厂房 最大净空高度h(m) 8<h≤12 12<h≤18 8<h≤12 12<h≤18 8<h≤12 喷水强度 /[L/(min﹒㎡)] 12 15 15 20 15 20 作用面积(㎡) 喷头间距s(m)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 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执行。 中庭、体育馆、航站楼等 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等 制衣制鞋、玩具、木器、电子生产车间等 棉纺厂、麻纺厂、泡沫塑料生产车间等 160 1.8≤s≤3.0 局部应用系统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轻危险级或中危险Ⅰ级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间距不应小于2.4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和最大厅室建筑面积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或最大厅室建筑面积超过200m² 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 10 最大厅室喷头数+2;少于5只时,取5只;多于8只时,取8只。 开放喷头数/只 水幕系统类别 防火分隔水幕 防护冷却水幕 喷水点高度/m ≤12 ≤4 喷水强度/[L/(s·m)] 2.0 0.5 喷头工作压力/MPa 0.1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持续喷水时间 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四)

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 洒水喷头基本要求: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黄绿蓝紫黑依次对应57℃、68℃、79℃、93℃、107℃、121℃ 30℃。橙红

喷头选型

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

在不设吊顶的场所内设置喷头,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水幕喷头的布置:防火分隔水幕,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

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宜布置成单排。当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4)对于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儿童、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地下的商业场所及超出消防

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5)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喷头布置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火灾危险 等级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喷头与端墙的距离(m) 最大 最小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应为25mm~ 100mm。 当在梁间布置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当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规定时,应在梁底面下方增设喷头。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Ⅰ级 中危险级Ⅱ级 严重危险级、仓库危险级 4.4 3.6 3.4 3.0 4.5 4.0 3.6 3.6 20.0 12.5 11.5 9.0 2.2 1.8 1.7 1.5 0.1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布置间距 (应正方形,且应≥2.4m) 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防护冷却),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且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4℃~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排水设施。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应≥.05Mpa(同自喷最不利点喷头处)。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Ⅰ 中级危险Ⅱ 严重危险级 正方形布置 的边长(m) 5.4 4.8 4.2 3.6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29.0 23.0 17.5 13.0 喷头与端墙的距离(m) 最大 2.7 2.4 2.1 1.8 0.1 最小 系统不宜超过500只。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控制阀应常开。使用信号阀时,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使用常规阀门时,必须用锁具锁定阀板位置。

管道(一)工作压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不应大于1.20 MPa。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 0.40 MPa。

(二)材质: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当报警阀入口前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湿式系统,并用快速响应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用于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2. 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不燃或难燃;3.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 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三)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用洒水软管连接时,消防洒水软管应:1.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应为湿式系统;2.应设在吊顶内;3.长度≤1.8m。 (四)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量: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超过6只。

(五)管道的直径: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应≥25mm。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雨淋、水幕 类型 湿式 干式 预作用 配水管道充水时间 不宜大于1min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不宜大于2min;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控制不宜大于1min。 雨淋系统不宜大于2min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水喷雾灭火系统

系统灭火机理: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通常是以几种作用同时发生并实现灭火的。

系统分类(开式系统、雨淋阀):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灭火的适用范围:固体火灾、可燃液体火

灾(丙类液体火灾和饮料酒火灾,如燃油锅炉、发电机油箱、丙类液体输油管道火灾等)、电气火灾(离心雾化喷头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

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固体物质火灾 输送机皮带 闪点60~120℃的液体 灭火 液体火灾 闪点高于120℃的液体 饮料酒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断路器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电缆 固定顶罐 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 浮顶罐 相邻罐 全压力、半冷冻式储罐 防护冷却 全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 冷冻 式全容罐 储罐 单、双 容罐 罐壁 罐顶 罐顶泵平台、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部位 管带 液氨储罐 设施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瓶库 10 6 9 9 6 6 120 60 20 供给强度 /[L/(min·m²)] 15 10 20 13 20 20 6 13 2.5 2.0 2.0 9 2.5 4 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为6h,其他为4h 6 120 300 0.4 60 0.5 60 持续供给时间/h 1 1 响应时间/s 60 60 防护冷却的适用范围:广

不适用范围:1、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

过氧化物、遇水燃烧物质 2、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

系统设计参数

一、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目的 灭火 防护 冷却 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 工作压力MPa ≥0.35 ≥0.2 ≥0.15 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是指由火灾报警设备发出信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它是系统由报警到实施喷水灭火的时间参数。

甲、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管道: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6MPa。(自喷1.2MPa)镀锌管道不得采

用电焊、气焊挖孔、热煨弯或其他破坏镀锌层的操作。

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 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系统分类

二、按应用方式分类

(一)全淹没式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二)局部应用式系统: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三、按动作方式分类:开式系统、闭式系统 五、按供水方式分类

(一)泵组式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二)瓶组式系统:适用于中、高压系统。

(三)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系统组成、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三、系统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可燃固体火灾(A类):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2.可燃液体火灾(B类)(甲乙丙都能灭)

3.电气火灾(E类) 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但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喷头。

(二)不适用范围

1.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火灾2. 可燃气体火灾3. 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系统设计参数 二、设计参数

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一)闭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²,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三)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防护区容积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³,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³。且防护区不应超过3个。

(六)系统设计响应时间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气体灭火系统

系统控制方式(一)自动控制(二)手动控制 在自动控制状态,仍可实现电气手动控制。(三)机械应急操作:(a)拔下所需灭火去域的电磁

瓶头阀上的插销,向上扳动手柄即可。(b)若启动气体储瓶内的压缩空气不足以打开储瓶上的瓶头阀时,应先压下发生火灾区域的选择阀手柄,敞开压臂,再扳转瓶头阀上的手柄即可打开阀门。

预制灭火系统(非管网灭火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一个防护区不宜超过10台。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灭火剂种类 灭火机理 窒息、气化冷却 窒息、气化冷却、分解化学抑制 窒息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 1、电气火灾(E类) 2、固体表面火灾(A类) 3、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融化固体火灾(B类)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C类) (二氧化碳可用于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二氧化碳 七氟丙烷 惰性气体(IG541) 系统设计参数

(一)防护区的划分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三)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

防护区不宜过大 管网灭火系统 预制灭火系统 面积m² 800 500 容积m³ 3600 1600 护区可不设泄压口。(五)封闭性能 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安全要求:1、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2、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

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通风换气次数应≥5次/h。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一)一般规定(1)全淹没灭火系统: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均应自动关闭。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三)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着火部位比较平直时,用面积法;不规则时,用体积法。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一)一般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

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3、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4、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5、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5、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三)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当IG541 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48s~60s。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灭火剂储存装置 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15MPa,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储存环境温度应为0~49℃。 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2.5MPa,并良好绝热。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且直通室外,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MPa±0.12MPa;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三)选择阀 在多个保护区域的组合分配系统中,应设置与保护区对应的选择阀。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四)操作与控制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有人工作的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若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干粉灭火系统

二、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一)普通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液体)、C类(气体)、E类(带电)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以碳酸氢钠为基料的钠盐干粉灭火剂(小苏打干粉)。 (2)以碳酸氢钾为基料的紫钾干粉灭火剂。 (3)以氯化钾为基料的超级钾盐干粉灭火剂。 (4)以硫酸钾为基料的钾盐干粉灭火剂。

(二)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固体)、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以磷酸盐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2)以磷酸铵和硫酸铵混合物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3)以聚磷酸铵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三)专用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金属),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属于这类的干粉灭火剂有: (1)石墨类:在石墨内添加流动促进剂。

(2)氯化钠类:氯化钠广泛用于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选择不同的添加剂用于不同的灭火对象。

(3)碳酸氢钠类:碳酸氢钠是制作BC干粉灭火剂的主要原料,添加某些结壳物料也可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 三、注意事项

(1)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因为干粉对蛋白泡沫和一般合成泡沫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3)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体,干粉喷射后难以稀释整个空间的气体,对于精密仪器、仪表会留下残渣,不适用干粉灭火。

四、干粉的灭火机理 (一)化学抑制作用

当大量的粉末以雾状形式喷向火焰时,火焰中的自由基被大量吸附和转化,使自由基数量急剧减少,致使燃烧反应链中断,最终使火焰熄灭。 (二)隔离作用 特别当粉末覆盖达到一定厚度时,还可以起到防止复燃的作用。

(三)冷却与窒息作用 干粉灭火剂的基料在火焰高温作用下,将会发生一系列分解反应,钠盐和钾盐干粉在燃烧区吸收部分热量,并放出水蒸气和二氧化碳气体,起到冷却和稀释可燃气体的作用。磷酸盐(ABC)等化合物还具有导致炭化的作用,它附着于着火固体表面可炭化,碳化物是热的不良导体,可使燃烧过程变得缓慢,使火焰的温度降低。

(5)以碳酸氢钠和钾盐为基料的混合型干粉灭火剂。

(6)以尿素和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的反应物为基料的氨基干粉灭火剂(毛耐克斯Monnex干粉)。

系统设计参数

一、一般规定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二氧化碳为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二氧化碳为3 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气体10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的灭火机理:(1)隔氧窒息作用。(2)辐射热阻隔作用。(3)吸热冷却作用。

系统的组成: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

件组成。

系统的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划分1.液上喷射系统(首选)2.液下喷射系统3.半液下喷射系统 (二)按系统结构划分1.固定式系统(首选)2.半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3.移动式系统,是指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三)按发泡倍数划分 类型 倍数 系统特点

低倍数 中倍数 高倍数

定式。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不能用普通蛋白)。

<20 20~200 >20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在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不易受油污染、可使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的优点。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形式。液下系统常设计为固定式和半固

系统型式的选择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浮顶无小罐);烃类液体外、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二)固定顶储罐 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三)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泡沫消防泵 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1)水池相对水位不宜过高,以保证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压力(背压)为零或负压。 (2)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入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3)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压力大于零时,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4)为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被异物堵塞或其他故障对系统安全性造成影响,要求并联安装一个备用泡沫比例混合器。 使用方法:泡沫混合液量在指示牌允许范围内可根据需要进行调节。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是工厂生产的由比例混合器和泡沫液储罐组成一体的独立装置,安装时不需要再调整其混合比等。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直接安装在主管线上,泡沫液与水直接混合形成混合液,系统压力损失较大,混合比精度通常不高,因此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很少使用,其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为一体使用。

防烟排烟系统(一)

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民用建筑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中庭;

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工业建筑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防烟系统——自然通风方式和机械加压方式,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方式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唯一通道。前室、合用前室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也是人员疏散必经的通道。防烟就是控制烟气不进入上述安全区域。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工作原理:高层建筑内可分为四个安全区:第一类安全区:防烟楼梯间、避难层;第二类:前室;第三类:走道;第四类:房间。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同时还要保证各部分之间的压差不要过大,以免造成开门困难,从而影响疏散。

防烟方式的选择

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 (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三合一前室必须机械加压)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不用机械加压也不用开窗):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②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③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建筑高度>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 (管)道,送风口 (阀)和送风机。 建筑高度>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 (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 (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 。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 (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 (间)地面面积的1%。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①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②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建筑高度≤50m 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 (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32m 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②送风量应按计算值 (或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③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

送风风速: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为非金属时,不应大于15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防烟排烟系统(二)

机械加压送风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加压送风口:加压送风口用作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口,具有赶烟和防烟的作用。加压送风口分常开和常闭两种形式。

(1)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置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位置。 送风管道

(1)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2)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建规为丙级)防火门。

排烟系统——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 (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 以上。

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 (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自然排烟窗 (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5)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 ㎡时,自然排烟窗 (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防烟分区

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了在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为了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防烟分区一般应结合建筑内部的功能分区和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划分。

防烟分区面积划分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设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A级)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 ,且度应计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7)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 (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空间净高H (m) H≤3.0 3.06.0 最大允许面积 (m2) 500 1000 2000 当空间净高>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挡烟设施。 不应小于500 mm;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 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

机械排烟系统

一、组成:挡烟垂壁、排烟口(或带排烟阀常闭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常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防火阀常开在通风空调上,70℃关) 三、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 (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尤其是在排烟时,自然排烟口还可能在机械排烟系统动作后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

(4)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5)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四、排烟风速

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机械排烟系统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排烟风机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防烟排烟系统(三)

排烟防火阀(280℃关)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①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②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③排烟风机入口处; ④穿越防火分区处。 排烟阀(口)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且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排烟管道

(1)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2)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不应低于0.50h 。排烟管道井应采用1.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 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不应小于1.00h。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 补风

(一)补风原理:据空气流动的原理,在排出某一区域空气的同时,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补充。当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二)补风系统的选择:除地上建筑的走道、小于500㎡的房间以外的排烟系统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三)补风的方式: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 (四)补风的主要设计参数

1.补风量: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补风风速: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五)补风系统组件与设置

1.补风口: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2.补风机:补风机的设置与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要求相同。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一、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二、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系统名称 防烟系统 联动触发信号 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排烟系统 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 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动作信号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入口处)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联动控制 开启送风口、启动加压送风机 降落电动挡烟垂壁 开启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启动排烟风机 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系统的性能要求

(一)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 设置场所 高度超过100m 的民用建筑 (超高层)

连续供电时间应≥ 1.5h 1.0h 0.5h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其他建筑 (二)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不同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1、疏散走道;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1、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建筑面积超过200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400 ㎡的办公大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含生产场所); 2、避难层 (间) 1、室外楼梯、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避难走道 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2、老年人照料设施; 3、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4、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10.0 5.0 a.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3.0 1.0 Lx 具体记 a.室内步行街b. 宾馆、酒店的客房c. 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d.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e.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a.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 b. 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 c. 建筑面积大于1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备注: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三)响应时间:(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5s。

系统设计要求

一、系统类型的选择:(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

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二、系统设计的一般要求:(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2)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灯具的设计

(二)灯具的选型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设置在距地面8 m 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

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 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 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 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四)标志灯的设置:出口标志灯、方向标志灯

(1)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 (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

一、火灾探测器分类:根据其探测火灾特征参数的不同,可以分为感烟、感温、感光、气体、复合五种基本类型。 (1)感温火灾探测器,即响应异常温度、温升速率和温差变化等参数的探测器。

(2)感烟火灾探测器,即响应悬浮在大气中的燃烧或热解产生的固体或液体微粒的探测器,进一步可分为离子感烟、光电感烟、红外光束、吸气型等。

(3)感光火灾探测器,即响应火焰发出的特定波段电磁辐射的探测器,又称火焰探测器,进一步可分为紫外、红外及复合式等类型。 (4)气体火灾探测器,即响应燃烧或热解产生的气体的火灾探测器。

(5)复合火灾探测器,即将多种探测原理集中于一身的探测器,它进一步又可分为烟温复合、红外紫外复合等火灾探测器。 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分类: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编码方式分为编码型报警按钮与非编码型报警按钮。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

(一)区域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二)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同集中报警系统),且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也可能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了多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情况。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

(1)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共用的);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系统组成、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 :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触发器件(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火灾报警装置: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用以接收、显示和传递火灾报警信号,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控制指示设备称为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就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担负着为火灾探测器提供稳定的工作电源;监视探测器及系统自身的工作状态;接收、转换、处理火灾探测器输出的报警信号;进行声光报警;指示报警的具体部位及时间;同时执行相应辅助控制等诸多任务。 3.火灾警报装置

4.电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消防联动控制器:是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核心组件。它通过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息,按预设逻辑对建筑中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 (设施)进行联动控制。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消防电动装置:功能是实现电动消防设施的电气驱动或释放,它是包括电动防火门窗、电动防火阀、电动防排烟阀、气体驱动器等电动消防设施的电气驱动或释放装置。

5.模块:输入模块的功能是接收受控设备或部件的信号反馈,并将信号输入到消防联动控制器中进行显示。输出模块的功能是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输出信号,并发送到受控设备和部件。输入输出模块则同时具备输入模块和输出模块的功能。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原理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

系统设计要求

一、系统形式选择与设计要求 探测区域的划分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 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 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不宜选择点型离子感烟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气流速度大于5m/s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一般场所首选感烟 (四)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低温场所;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2)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 高海拔地区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有大量粉尘 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 需要联动熄灭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 宜选择点型感温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系统设备的设计及设置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 (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计参数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要求

(2)在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3)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4)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5)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5)当梁间净距小于 1m时(视为平顶棚),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5)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 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在钢结构建筑中,发射器和接收器 (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可设在钢架上,但应考虑位移影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

(4)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的直接照射。

(5)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之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过16m;采样管网安装高度超过16m 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和采样孔数量。

(2)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 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 个。

(4)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7)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 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部位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6.区域显示器 (火灾显示盘)的设置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 (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7.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火灾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8.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大于12.5m;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9.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连。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设备房、避难间等房间)均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0.模块的设置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布线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一般规定:在火灾报警后经逻辑确认(或人工确认),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3s 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相应的消防设备,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 “与”逻辑组合。

消防系统中常见连锁触发和连锁控制信号表 系统名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湿式和干式系统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 水幕系统 消火栓系统 排烟系统 系统名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连锁触发信号 1、系统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 2、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 3、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4、预作用、雨淋、水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湿式和干式系统、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的影响 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动作信号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报警信号来源 报警阀防护区域内 同一报警区域内 同一报警区域内 同一报警区域内 同一报警区域内 报警信号来源 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 手动方式:卷帘两侧的手动控制按钮 联动触发信号 压力开关+探测器;压力开关+手报 两只感烟;一只感烟+一只手报 两只感温;一只感温+一只手报 卷帘下落到楼板面+探测器 卷帘下落到楼板面+手报 两只感温(没手报) 联动触发信号 两只感烟 任一只专用的感烟 任一只专用的感温 两只探测器 两只探测器 一只探测器+一只手报 联动触发信号 消火栓按钮+探测器;消火栓按钮+手报 一只感烟、其他类型或手报 相邻的感温、火焰探测器或手报警 防护区域内 联动控制信号 防火卷帘下落至距楼板面1.8m处 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 防火卷帘直接下落到楼板面 关闭常开防火门 联动控制 启动消火栓泵

连锁控制信号 启动消防泵 关闭排烟风机 联动控制信号 启动喷淋泵,其余自喷同此 干式和湿式系统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 水幕系统 用于防火卷帘保护 用于防火分隔 开启预作用装置、开启快速排气阀前电力阀 开启雨淋阀组 开启水幕系统控制阀组 系统名称 防火卷帘 非疏散通道 防火门系统

备注 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5m内应设不少于两只专用的感温 可现场手动 也可远程手动 疏散通道上 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 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 报警信号来源 消火栓按钮所在报警区域内 系统名称 消火栓系统 启动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报警器 1、关闭通风和空调、防火阀、门窗 2、不超过30s的延时 3、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喷洒指示灯 无人防护区:1、路信号报警加关闭 气体灭火系统

2、路信号无延时启动 系统名称 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 挡烟垂壁

报警信号来源 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 同一防烟分区内 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挡烟垂壁附近 联动触发信号 两只探测器;一只探测器+一只手报 两只探测器;一只探测器+一只手报 排烟口(阀)、排烟窗开启 两只感烟 联动触发信号 — 两只探测器 一只探测器+一只手报 联动控制 开启送风口、启动加压送风机 开启排烟口(阀)、排烟窗,停止空调系统(30s内) 启动排烟风机(15s内) 降落电动挡烟垂壁 联动控制 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 启动建筑内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全楼消防应急广播 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s内) 系统名称 电梯(普通)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报警信号来源 同一报警区域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五)

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 (联动型)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采用直接手动控制,手动控制盘上的启停按钮应与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的控制箱(柜)直接用控制线或控制电缆连接。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火灾时可立即切断的非消防电源有普通动力负荷、自动扶梯、排污泵、空调用电、康乐设施、厨房设施等。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正常照明、生活给水泵、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地下室排水泵、客梯和I~Ⅲ类汽车库作为车辆疏散口的提升机。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的功能,宜开启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的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组成: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漏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避免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系统设计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均是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当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部位附近。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 (箱)的出线端。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500mA。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 (箱)上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 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保护对象为1000V 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设置。保护对象为1000V 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实行每日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

值班应急程序: 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火灾后,值班人员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 (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 “119”报警;值班人员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通道,小于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 的通道;在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的间隔。

建筑灭火器配置(一)

灭火器的分类

按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灭火剂可分为水基型、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按灭火类型分为A类灭火器、B类灭火器、C类灭火器、D类灭火器、E类灭火器等。类、组、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灭火器本身的代号一般编在型号首位,通常用 “M”表示;灭火剂代号编在第二位;形式号编在第三位;型号最后面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灭火剂质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kg 或L(水基型)。

手提式灭火器 S 灭火器 M 推车式灭火器 简易式灭火器 气体灭火剂 灭火剂 J 泡沫灭火剂 T J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简易式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 Q 二氧化碳灭火剂、卤代烃灭火剂、惰性气体灭火剂 P 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 BC干粉灭火剂、ABC干粉灭火剂、BC超细干粉灭火剂、ABC超细干粉灭火剂、D类干粉灭火剂 水系灭火剂、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 F 水系灭火剂 S 如“MF/ABC2”:2kg ABC干粉手提式灭火器;“MT5”:5kg二氧化碳手提式灭火器;“MFT50”:50kg 推车式(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的构造

(一)手提式灭火器:他手提式灭火器相比,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充装压力较大,取消了压力表,增加了安全阀。判断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否失效一般采用称重法。标准要求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低于额定充装量的95%就应进行检修。 使用时,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止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电气火灾时,如果电压超过600V,则应先断电后灭火。 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时宜佩戴手套,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以防止手被冻伤;在室内狭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二)推车式灭火器:一般由两人配合操作。

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一)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水基型、泡沫、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二氧化碳、BC干粉灭火器不适用。

(二)B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火灾):泡沫、BC 类或ABC 类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一般水基型(非泡沫型)灭火器不适用。 (三)C类火灾(气体火灾):BC 类或ABC 类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泡沫、水基型灭火器不适用。 (四)D类火灾(金属火灾):采用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器,也可用干砂、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

(五)E类火灾(带电火灾):二氧化碳、洁净气体、干粉灭火器适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不适用。 (六)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易复燃,一般可选用BC 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类干粉灭火器对F 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轻危险级 丁、戊类物品生产场所 丁、戊类物品储存场所 中危险级 50张以下 50张以下 50张以下 100 张以下 200m²以下 500m²以下 1000m²以下 2000m²以下 中危险级 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 50间以下 高级住宅、别墅 1000m²以下 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 学校教室、教研室 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轻危险级 2.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通办公 3.旅馆、饭店的客房 4.普通住宅 1. 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 5.各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储难燃烧或非燃烧材料的辅助房间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一)工业建筑

(二)民用建筑 严重危险级 1.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18.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5.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拣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播室、道具间和发射塔楼 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10.民用机场候机厅、安检厅及空管中心、雷达机房 2.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11.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多功能厅、厨房 配置场所 厂房 库房 中危险级 严重危险级 甲、乙类物品生产场所 甲、乙类物品储存场所 中危险级 丙类物品生产场所 丙类物品储存场所 严重危险级 县级以下 县级以下 城镇以下 会议室、资料室 观众厅 检票厅、行李厅 一般 二类高层建筑的 8.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15.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16.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1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 14.建筑面积在200m²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9.建筑面积在500m²及以上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 (船)室、行李房 13.建筑面积在1000m²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 的库房及铺面 9.建筑面积在2000m²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 书库、展览厅 6.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50 间以下 严重危险级 4.专用电子计算机房 6.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 12.电影、电视摄影棚 13.建筑面积在1000m²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22.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20.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 21.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23.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 建筑灭火器配置(二)

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一、灭火器的基本参数: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如MF/ABC1灭火器对A、B类火灾的灭火级别分别为1A和21B。对于建设工程灭火器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类别和灭火级别是主要参数。 二、灭火器的配置

1.计算单元划分:(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单位:m)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手提式灭火器 15 20 25 推车式灭火器 30 40 50

2.计算单元保护面积(S)的计算: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堆垛和储罐按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3.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

式中 Q—最小需配置灭火级别(A或B);S—保护面积(m2); U—A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K—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设有灭火系统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 修正系数K 1.0 0.9 0.7 0.5 0.3 5.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

式中 Qe——计算单元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严重危险级 3A 50 中危险级 2A 75 轻危险级 1A 100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增加30%。(上帝是歌王)

4.灭火器设置点的确定: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严重危险级 89B 0.5 中危险级 55B 1 轻危险级 21B 1.5 6.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消防供配电

消防用电及负荷等级:指消防用电设备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一级负荷

(1)适用场所:高度>0m的乙、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库房;一类高民用建筑;一级大型石化工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型物资仓库等。 (2)电源供电方式: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要符合下列条件: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3)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二级负荷

(1)适用场所: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2)二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可以根据负荷容量及重要性进行选择: 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路6kV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用电缆线路供电时,应采用两个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且每个电缆均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三级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要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切换部位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

消防电源供配电系统

消防负荷的电源设计:消防电源要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不能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路进线断路器和同一低压母线段。消防电源应独立设置,即从建筑物变电所低压侧封闭母线处或进线柜处就将消防电源分出而各自成独立系统。如果建筑物为低压电缆进线,则从进线隔离电器下端将消防电源分开,从而确保消防电源相对建筑物而言是独立的,提高了消防负荷供电的可靠性。

消防备用电源的设计: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用电负荷为一级或二级的要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在30s内供电。工作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要自动切换,同时按照负载容量由大到小的原则顺序启动。电动机类负载启动间隔宜在10~20s之间。

配电设计: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泵和消防电梯要由变配电站或主配电室直接出线,采用放射式供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以及疏散照明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及消防电梯的两路低压电源应能在设备机房内自动切换,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应能在每个防火分区配电间内自动切换;消防控制室的两路低压电源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自动切换。

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要设置短路保护,但不宜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如设置只能动作于报警而不能用于切断消防供电。不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石油化工防火

生产防火-泄压排放

泄压排放设施的种类,按功能分两类:一种是正常情况下排放;另一种是事故情况下排放,当反应物料发生剧烈反应,采取加强冷却、减少投料等措施难以奏效,不能防止反应设备因超压、超温而发生爆燃或分解爆炸事故时,应将设备内物料及时排放,防止事故扩大;或紧急情况下自动启动安全阀、爆破片动作泄压;或发生火灾时,为了安全,将危险区域的易燃物料放空。甲、乙、丙类的设备均应有这些事故紧急排放设施。

大型石油化工生产装置都是通过火炬来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当中小型企业设置专用火炬进行排放有困难时,可将易燃易爆无毒的气体通过放空管(排气筒)直接排入大气,一般放空管安装在化学反应器和储运容器等设备上。

安全阀的设置: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体类别 甲B、乙类 丙A类 丙B类 2m 固定储罐 ≤1000m³ 0.75D 0.4D 5m >1000m³ 0.6D 0.4D 0.8m 浮顶、内浮顶罐 卧罐 储运防火

罐区防火设计: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铁路装卸防火:卸栈桥采用非燃材料建造,是装卸油品的操作台。在距离装卸

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 装卸作业的防火措施:

(1)装卸前。油罐车需要调到指定车位,并采取固定措施。机车必须离开。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相关设施,确认油罐车缸体和各部件正常,装卸设备和设施合格,栈桥、鹤管、铁轨的静电跨接线连接牢固,静电接地线接地良好。

注: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装卸时。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罐口。灌装时,要按列车沿途所经地区最高气温下的允许灌装速度予以灌装,鹤管内的油品流速要控制在4.5m/s以下。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时,不得进行装卸作业,应盖严油罐车罐口,关闭有关重要阀门,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

(3)装卸后。装卸完毕后,须静止至少2min,然后再进行计量等作业。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整理归放工具,切断电源。

装卸设施防火-码头装卸防火

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当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游。油品泊位与其他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锚地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信道,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材料。

地铁防火

建筑防火

耐火等级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①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②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③控制中心; ④主变电所;⑤易燃物品库、油漆库;⑥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防火分区

(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²。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²。

(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其中,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地下车站及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地上高架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 (3)车辆基地运用库内的运转办公区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装修材料要求

(2)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3)站厅、站台、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其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但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 级。

(4)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 (机)等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 级,垃圾箱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5)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和塑料类制品。

安全疏散

(1)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 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 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3)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楼梯不得用作乘客安全疏散设施。地下车站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

(1)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 个设置。

(2)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7)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最小水平距离应≤600m,通道内应设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9)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城市交通隧道防火

隧道建筑结构防火

构件燃烧性能要求。为了减少隧道内固定火灾荷载,隧道衬砌、附属构筑物、疏散通道的建筑材料及其内装修材料,除施工缝嵌封材料外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釆用不燃烧材料,柔性接头可采用难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防火桥架。

用途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单孔和双孔隧道分类表 一类 L>1500 L>3000 - 二类 500<L≤1500 1500<L≤3000 - 三类 L≤500 500<L≤1500 L>1500 四类 - L≤500 L≤1500 隧道封闭段长度L/m 燃烧材料。隧道内的灯具、紧急电话箱(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防火桥架。隧道内的电缆等应采用阻燃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其桥架应釆用

隧道消防设施配置

消防给水系统 消火栓最小用水量 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 器,设置点间距不应大于100m。 隧道类型 一、二类隧道 运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 其他隧道 设置 两侧 一侧 每个设置点 不应少于4具 不应少于2具 隧道内L/s 20 10 隧道外L/s 30 20 该排烟方式较适用于单向行驶、交通量不大的隧道。纵向通风排烟时,气流方向与车行方向一致。以火源点为分界,火源点下游为烟区、上游为清洁区,司乘人员向气流上游疏散。

(2)横向(半横向)排烟。排烟和平时隧道通风系统兼用,横向方式通常设置风道均匀排风、均匀补风,半横向方式通常设置风道均匀排风、集中补风或不补风。火灾情况下,利用排风风道均匀排烟。适用于单管双向交通或交通量大、阻塞发生率较高的单向交通隧道。 (3)重点排烟。重点排烟是将烟气直接从火源附近排走的一种方式,从两端洞口自然补风,隧道内可形成一定的纵向风速。该方式在隧道纵向设置专用排烟风道,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排烟口。发生火灾时,火源附近的排烟口开启,将烟气快速、有效地排离隧道。

重点排烟适用于双向交通的隧道或交通量较大、阻塞发生率较高的隧道。排烟口的大小和间距对烟气的控制有较明显的影响。 灭火器。隧道内灭火器设置按中危险级考虑。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防烟排烟系统 一般规定。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长度长、交通量大的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1)纵向排烟。发生火灾时,隧道内烟气沿隧道纵向流动的排烟模式为纵向排烟模式,这是一种常用的烟气控制方式,可通过悬挂在隧道内的射流风机或其他射流装置、风井送排风设施等及其组合方式实现。 消防供电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加油加气站防火

加油加气站的分类(一)汽车加油站(二)汽车加气站:LPG液化石油气、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三)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加油站的等级分类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油罐容积/m³ 总容积 150<V≤210 90<V≤150 V≤90 单罐容积 V≤50 V≤50 汽油罐V≤30,柴油罐V≤50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LPG罐容积/m³ 总容积 45<V≤60 30<V≤45 V≤30 单罐容积 V≤30 V≤30 V≤30 CNG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作为站内储气设施使用时,其单车储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4m³。 防火设计要求

站址选择。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中心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建筑防火。除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3)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³;三级加油站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³。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

(1)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消防设施-消防给水设施。有液化石油气均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供配电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

电源。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LPG、LNG和CNG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汽车库、修车库分类 名称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 或总建筑面积(㎡) 车位数(个) 或总建筑面积(㎡) 停车数量(辆) Ⅰ >300 >10000 >15 >3000 >400 Ⅱ 151~300 5001~10000 6~15 1001~3000 251~400 Ⅲ 51~150 2000~5000 3~5 501~1000 101~250 Ⅳ ≤50 ≤2000 ≤2 ≤500 ≤100 修车库 停车场 总平面布局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库,明火作业的车间,老弱病残学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名称和耐火等级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 一、二级 10 12 三级 12 14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 12 三级 12 14 四级 14 16 出现高层,防火间距应按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防火分隔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位:m2)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单层汽车库 3000 1000 多层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 2500 不允许 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 2000 不允许 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定的2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规定减少35%。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定的2倍。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修车库要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人员安全出口-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

人员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消防设施

室外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I、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Ⅲ类不应小于15L/s;Ⅳ类不应小于10L/s。

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③机械式汽车库④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⑤I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①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②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③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④机械式汽车库; ⑤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

室内消火栓系统: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汽车库 I、Ⅱ、Ⅲ Ⅳ 修车库 I、Ⅱ Ⅲ、Ⅳ 最小用水量 10L/s 5L/s 压力要求 2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1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①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②停车数

人防工程防火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气设备,不应设婴幼儿童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区划分

人防工程内设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其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一般来说,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可增加局部的1倍。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1)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防火分隔措施-防火门

人防工程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定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安全疏散设施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电影院、礼堂。(2)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医院、旅馆。(3)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健身体育场所(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等。

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 个;当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000 ㎡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000 ㎡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 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 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第五篇 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风险识别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产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拥有能量的载体。它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没有第一类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就无所谓事故。由于第一类危险源在事故时释放的能量是导致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坏的能量主体,所以它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它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第二类危险源破坏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也就不会发生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所以,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程度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火灾中的第一类危险源包括可燃物、火灾烟气及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第二类危险源是人们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减小火灾损失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中的隐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广播及疏散系统等消防措施属于第二类危险源。 二、影响火灾发生的因素

其他场所 场所 存在生产生活用火的场所 控制对象 时间空间 可燃物 助燃剂 火源 易燃物质 强氧化剂(非氧气) 重点 控制存放数量和场所 措施 受人的主观能动性影响最大,火灾控制的首要任务 火灾风险评估方法:安全检查表法;事件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是由初始事件推论事故后果的方法;事故树分析法 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因素

(一)人员内在影响因素1.人员心理因素2.人员生理因素3.人员现场状态因素4.人员社会关系因素

(二)外在环境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建筑物的空间几何形状、建筑功能布局以及建筑内具备的防火条件等因素。例如:地上建筑或是地下建筑、高大空间或是低矮空间、影剧院或是办公建筑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内安全出口设计是否足够合理,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因素。 (三)环境变化影响因素 火灾时现场环境条件势必要发生变化,从而对人员疏散造成影响。例如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将被切断,人们

需要依靠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来寻找疏散出口。 (四)救援和应急组织影响因素

二、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目的及性能判定标准 (一)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目的

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目的是通过计算可用疏散时间(ASET)和必需疏散时间(RSET),从而判定人员在建筑物内的疏散过程是否安全。 (二)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性能判定标准

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性能判定标准为:可用疏散时间 (ASET)必须大于必需疏散时间(R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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