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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放管理制度

来源:爱够旅游网
寄存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顾客寄存物品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寄存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寄存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寄存场所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向顾客公布。 第四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寄存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寄存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寄存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寄存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寄存物品的登记和管理制度,明确寄存物品的性质、数量和存放期限。

第七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巡逻制度,确保寄存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 寄存场所应当加强对顾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顾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寄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物品寄存登记制度,明确顾客寄存物品的性质、数量和存放期限。

第十二条 寄存场所应当对顾客寄存的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寄存登记簿上。

第十三条 寄存场所应当对顾客寄存的重要物品,如贵重物品、证件等,进行二次确认,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物品寄存的标识和管理制度,确保寄存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寄存物品的保管制度,建立物品存放区域,分类存放物品。 第十六条 寄存场所应当对寄存物品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确保寄存物品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寄存物品的检索和领取制度,对顾客领取物品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核对情况记录在寄存登记簿上。

第十八条 寄存场所应当在顾客领取物品时,提醒顾客检查物品的完整性和数量,并签署确认。

第十九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寄存物品的保险制度,提供寄存物品保险服务,确保顾客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寄存物品的退存制度,对超期未领取的物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寄存物品的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安全事件。

第二十二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寄存物品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确保寄存物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 寄存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场所管理制度,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四条 寄存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场所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场所巡逻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场所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寄存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八条 寄存场所应当加强对顾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顾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九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寄存场所应当加强对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 寄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场所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场所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寄存场所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和顾客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寄存场所应当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法处理行为人,并赔偿受到损失的顾客。

第三十四条 寄存场所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寄存场所应当依法支付顾客的保险赔偿金,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寄存场所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寄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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