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学院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测评标准
一、基本情况(满分15分)
(一)年终考核(4分):五年内全部“称职”得3分;一次“优秀”加0.5分,多次“优秀”总分不超过4分。
(二)荣誉称号(5分):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省、部授予的劳动模范5分,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特贴获得者,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市级劳动模范4分,厅、局、委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省市级优秀民主党派人士、市级三育人奖励获得者、市级优秀人才及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等荣誉称号2分,校级师德标兵、优秀、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教学名师、首席主讲教师、优秀主讲教师、“双师型”教师1分,“准双师”0.5分。
本项只计算最高级别奖项,不予累加。
注: 具体项目认定以《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准。
(三)学历学位(5分):博士5分;硕士学位研究生3分;只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2分;本科1分。
(四)国际访学及基层挂职实践情况(1分):国际访学6个月以上(含6个月)1分,3~6个月(含3个月)0.5分;基层挂职实践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1分,6个月~一年(含6个月)0.5分,挂职时间不累加。国际访学及基层挂职实践计分不累加。
二、教学工作(满分45分)
(一)教学能力及教学工作量(10分)
申报教授职称,需系统讲授二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同时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一年以上。
申报副教授职称,需系统讲授二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同时指导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半年以上。
申报讲师职称,公共课或基础课教师,需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并全过程地承担过一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
等各教学环节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需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并全过程地承担过一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具备以上教学经历和教学能力,以规定的任职年限内(教授、副教授5年,讲师4年或2年)周平均教学工作量平台为依据计算教学工作量得分;不具备上述教学经历和能力,或教学工作量得分低于6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平均教学工作量平台,依据教务处相关办法进行折算后按如下标准确定:专任教师每周8课时,系部主任每周4课时,兼任教师每周2课时。达到该平台计10分。每少于0.1课时扣减0.1分。
注:教学工作量以列入教务处、继续教育部和研究生部编排课程表为依据计算;集中讲授的课程按每学期17周平均计算周课时;每学年第一学期为新生授课,按实际周课时数计算;经学校同意,借调到行政部门的教学人员,以兼任教师课时的标准计算。
(二)教学效果(10分)
以最近连续三个学期学生评教的平均分值为依据,教学效果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事故取消一次晋升参评资格。
注:参评者学生评教平均分值、当年所有参评者学生评教平均分值最高值均指当年参评者的分值。教学事故认定按《河北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执行。
。最近五年内每发生1
次一般教学事故扣1分;每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2分;每发生一次重大教学
(三)教学改革与建设(25分)
以任现职以来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学竞赛、指导学生(学科类)竞赛等情况为依据计算分值,上不封顶,最高得分者未超过25分,所有参评人员该项得分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实际得分;最高得分者超过25分,其他参评人员该项目得分按“项目得分=累计得分×25÷最高得分者得分”方式计算。各个项目的参赛人员以申报时名单排序为准,报教务处备案,项目进行过程中,备案后的名次原则上不再变动。
计分标准见下表: 项目名称 课程建设 (包括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级别 主持人 参与人 国家级 50 主讲教师限定4人、技术人员1人 程、视频公开课等,以批准文件为准。) 省(部)级 30 参与人须为录像主讲人,主持人按照贡献对参与人进行排名;主讲教师按照排名顺序以0.6系数依次递减,技术人员额定为课程获批级别校级 10 的中位数分值。 参与人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名,以申报时主持人上报教务处备案的名单为准。参与人按照排名顺序以0.6系数依次递减,保留1位小数,不足1分不计算。 其中学科项目主持人为方向带头人,参与人为研究方向的前四,按照排名顺序以0.6系数依次递减。 参与人按照排名顺序以0.6系数依次递减(以结项证书为准,只为包括主持人在内的前五名计分)。 参与人按照排名顺序以0.6系数依次递减,参与人数以证书人员为准。 国家级 质量工程团队项目(专业建设、学科、教学团队等)名) 校级 国家级 各类教学改革项目 市(厅)级 校 级 国家一等奖 国家二等奖 国家三等奖 省(部)一等奖 教学成果奖 省(部)二等奖 省(部)三等奖 校级一等奖 校级二等奖 校级三等奖 项目级别 省(部)级 50 30 10 50 30 8 200 150 100 100 60 40 30 20 10 奖项级别 一等奖 参与人按照排名顺序以0.6系数依次递减,参与人数以证书人员为准。 参与人按照排名顺序以0.6系数依次递减,参与人数以证书人员为准。 分值 25 20 15 15 10 8 6 5 教学竞赛 (教师个人参赛指参加授课赛事,获奖以教育部、教育厅、保定市、学校文件为准) 国家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省(部)级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3
三等奖 一等奖 校级 项目级别 二等奖 三等奖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一等奖 国家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学科竞赛 (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以团委第二课堂认定结果为准。) 市(厅)级 省(部)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校级 二等奖 三等奖
21 18 15 12 9 6 5 4 3 2 1 0.5 4 3 2 1 指导社会实践团队获奖 18 10 5 注:1、同一教学赛事、同一大类的单项比赛多次获奖,只计一次最高获奖的分值。2、教师以团队形式参加的个人比赛,每人的得分取获奖级别对应的平均分,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以教务处、团委工作量计算认定标准为准。3、赛事奖项设置名次与等级的折算办法:按名次设置的赛事第一、二名等同于同一级别的一等奖,第三、四名等同于同一级别的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等同于同一级别的三等奖。4、赛事如有特等奖级别,特等奖分值设置为更高一级赛事的三等奖与该级别赛事一等奖分值的平均数。5、本表中的校级分值只涉及到省市级赛事因降级而导致奖励级别列入校级的赛事,我校各部门组织的校级学科竞赛一律不予奖励。6、社会实践指导教师荣誉是指:由团、团、团,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和“体验省情服务群众”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国家、省级、市级优秀社会实践团队奖,指导教师的认定由校团委公示的社会实践团队名单为准。
三、专业技术成果(满分40分)
(一)教授 1、基本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具备参评资格;不具备下列条件者,不得申报:
(1)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河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
②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两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课主讲教师;或获得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河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附相关证书及证明)。
③至少主持(排名第一)一项或主要参加(前三名)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2)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大检索论文3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
②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发表代表所从事专业最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
③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参编部颁统编高校教材,本人撰写总计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发表代表所从事专业最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
2、计分标准(满分40分)
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记分并累计相加。最高得分者未超过40分,所有参评人员得分均按下列标准计算实际得分;最高得分者超过40分,其他参评人员得分按“最后得分=累计得分×40÷最高得分者得分”方式计算,用于排序。
(1)业绩成果
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主持人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20分,三等奖60分,参与者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限前七,保留一位小数),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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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部)级上述奖项、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项,主持人一等奖6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参与者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一等奖限前五,二等奖、三等奖限前三,保留一位小数),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
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奖,主持人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参与者不计分。
获得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主持人一等奖2分,参与者不计分。
②国家级指令课题主持人50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25分;省部级指令课题主持人25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15分;市厅级指令课题主持人5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1分;校级课题主持人1分;市厅级指令课题、指导课题、校级课题共限填报3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大课题的第二、第三参与人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保留一位小数)。课题只立项而未结项的不计分;到期没有结项被立项单位取消的课题不计分。
(2)论文和著作
①一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60分,第二作者30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②二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30分,第二作者15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③三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15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④四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7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⑤参编的部颁统编高校教材,每1万字计2分,低于1万字不计分,没有明确标示字数的,第一完成人30分,第二完成人15分,第三完成人9分,其他作者不计分;参编的一般教材每1万字0.5分,低于1万字不计分,没有明确标示字数的,第一完成人7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注:①论文级别按《河北金融学院科研论文成果等级认定表》认定。②单篇论文在一整版以下的不考虑。③除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外,非本专业论文成果不记分。④同一项成果多处获奖或同一课题名称多次立项按最高级别计分(只记一次)。⑤承担多项课题或多项成果获奖可累计计分。⑥横向课题的界定标准参见《河北金融学院院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得分按相应级别纵向课题减半。⑦在所有计分项中,均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⑧所有刊物的增刊、副刊、专刊不算。
(二)副教授 1、基本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具备参评资格;不具备下列条件者,不得参评:
(1)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
②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有两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课主讲教师;或获得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附相关证书及证明)。
③至少主持一项(排名第一)厅(局)级或主要参加(前三名)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2)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代表所从事专业最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其中2篇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
②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参编部颁统编的高校教材,本人撰写总计在8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或为三大检索论文)发表代表所从事专业最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
2、计分标准(满分40分)
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记分并累计相加。最高得分者未超过40分,所有参评人员得分均按下列标准计算实际得分;最高得分者超过40分,其他参评人员得分按“最后得分=累计得分×40÷最高得分者得分”方式计算,用于排序。
(1)业绩成果
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主持人一等奖250分,二等奖160分,三等奖80分,参与者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限前七,保留一位小数),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
获得省(部)级上述奖项、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项,主持人一等奖8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25分,参与者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限前五,保留一位小数)。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
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奖,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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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等奖15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3分,参与者不计分。
获得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主持人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0.5分,参与者不计分。
②国家级指令课题主持人80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40分;省部级指令课题主持人40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20分;市厅级指令课题主持人20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10分;校级课题主持人10分。市厅级指令课题、指导课题、校级课题共限填报3项。国家级课题(限前五)、省部级课题(限前三)、市厅级重大课题(限前三)参与人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保留一位小数)。课题只立项而未结项的不计分;到期没有结项被立项单位取消的课题不计分。
(2)论文和著作
①一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80分,第二作者40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②二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40分,第二作者20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③三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20分,第二作者10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④四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8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⑤省级刊物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2分,其他作者不计分。省级刊物总得分不能超过8分。
⑥参编部颁统编高校教材,每1万字计4分,低于1万字不计分,没有明确标示字数的,第一完成人40分,第二完成人20分,第三完成人12分,第四完成人7.2分,第五完成人4.3分,其他作者不计分;参编的一般教材每1万字计1分,低于1万字不计分。没有明确标示字数的,第一完成人8分,第二完成人4.8分,第三完成人2.9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三)讲师 1、基本条件
取得助教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具备参评资格;不具备下列条件者,不得参评:
(1)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教资格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一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② 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③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④参与一项科研项目,市(厅)级、校级(前三名),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大(前五名),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
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2)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教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
②参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国家统编的高校教材,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计分标准(满分40分)
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记分并累计相加。最高得分者未超过40分,所有参评人员得分均按下列标准计算实际得分;最高得分者超过40分,其他参评人员得分按“最后得分=累计得分×40÷最高得分者得分”方式计算,用于排序。
(1)业绩成果
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主持人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参与者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
获得省(部)级上述奖项、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项,主持人一等奖100分,二等奖60分,三等奖30分,参与者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
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奖,主持人一等奖3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8分,参与者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保留一位小数),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
获得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主持人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3分,参与者按照排名次序以0.6的系数依次递减(保留一位小数),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
②国家级指令课题主持人120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60分;省部级指令课题主持人60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30分;市厅级指令课题主持人30分(重大课题乘系数2)、指导课题主持人15分;校级课题主持人15分。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市厅级重大课题参与人按照排名次序按照0.6的系数依次递减(保留一位小数),不足1分的不再计算。市厅级指令课题、指导课题、校级课题(前三名)参与人按照排名次序按照0.6的系数依次递减(保留一位小数)。课题只立项而未结项的不计分;到期没有结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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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单位取消的课题不计分。
(2)论文和著作
①一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120分,第二作者60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②二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60分,第二作者30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③三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30分,第二作者15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④四级成果完成或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8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⑤省级刊物完成或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1分,其他作者不计分。省级刊物总得分不能超过20分。
⑥参编部颁统编高校教材,每1万字计10分,低于1万字不计分,没有明确标示字数的,第一完成人60分,第二完成人36分,第三完成人21.6分,第四完成人13分,第五完成人7.8分,第六完成人4.7分,第七完成人2.8分,其他作者不计分;参编的一般教材每1万字计4分,低于1万字不计分,没有明确标示字数的,第一完成人15分,第二完成人9分,第三完成人5.4分,第四完成人3.2分,第五完成人2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四、其他条件
凡参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有两个学期以上担任全日制本、专科班班主任、辅导员或者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生市厅级以上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经历,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五、破格条件
教授、副教授破格条件以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河北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为准。
六、附则
本量化测评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河北金融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测评标准》同时废止。
本量化测评标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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