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地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评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从业情况。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记录手册》的人员。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周期为一年,每年度三月末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center.cqjsxx.com/cqzb/)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起作为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业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评价,并每月将评价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第二章 考评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考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建设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
第六条 考评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体制情况、履行职责情况、人员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填报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
(二)体制情况: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四)人员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事档案托管情况等;
(五)内部管理情况:招标代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六)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填报情况:企业填报诚信档案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等情况;
(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投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
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九条 考评加分原则及分值:
(一)企业获得国家、市、区(县)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本项累计最高加20分;
(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市、区(县)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5分、4分、2分,本项累计最高加10分;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
(四)企业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代理
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每10万元加0.002分。本项累计最高加15分;
(五)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被全国、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6分;被全国、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3分。本项累计最高加10分;
(六)社会评价结果: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前十五名加分。排名第一的加15分,排名第二的加14分,依此类推。 第十条 考评减分原则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的;
3、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4、伪造招标代理业业绩或者报送诚信档案系统材料时弄虚作假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 6、代理的招标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 (二)企业业绩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总中标金额未达到5亿元的扣15分;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总中标金额未达到2.5亿元的扣15分;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总中标金额未达到1亿元的扣15分。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0分:
1、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2、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3、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
定标的;
4、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5、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
6、因其他原因被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四)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的;
2、从业人员情况与资格申报时情况不一致,且未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的;
3、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对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未积极响应的;
5、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收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未经业主许可转让委托业务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8、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9、承接代理业务时项目班子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10、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1、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2、报送诚信档案系统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的;
13、因其他原因被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一般不良行为的。 (五)其他减分项目:
1、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的扣5分; 2、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每发生一人次扣5分;
3、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编制的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上不盖从业人员专用章、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胸卡的,每发生一人次扣3分;
4、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3分;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80%以下,或专业不配套的扣5分;
6、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扣5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累计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评价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99分的,年度评价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外地入渝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清出重庆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认定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79分的,年度评价等级为C级,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暂停三个月至一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进行停业整改。 60分以下的,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考评结果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考评有误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及时纠正考评结果,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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