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机构)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盟市)民政局(盖章)
A:事实无人抚养 B:按无人抚养原儿童总数 因分类数量 C:父亲情况 死亡 失踪或弃养 服刑 重残 死亡 D:母亲情况 失踪或弃养 服刑 重残 制表人: 联系方式: 日期:
附件2:表格填写说明:
1.本次调查所称的儿童,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存在多种情况,请在A栏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总数,在B栏填写因各种不同类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并在C栏和D栏选择导致其无人抚养的原因。例如, XX市共有100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中50名为父亲死亡、母亲弃养,50名为父母均服刑,则将表格填为:
A:事实无人抚养 B:按无人抚养原儿童总数 因分类数量 50 100 50 √ √ C:父亲情况 死亡 √ 失踪或弃养 服刑 重残 死亡 D:母亲情况 失踪或弃养 √ 服刑 重残
3.表格内各名词的具体含义为:(1)失踪或弃养:父母不提供抚养费,且不照料儿童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2)服刑:父母为服刑人员,刑期在两年以上,目前至少还有一年刑期;(3)重度残疾:父母持残疾人证,为2级以上重度残疾患者。
4、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对本地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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