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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德治法治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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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德治法治关系论

先秦德治法治关系的论述始于西周时期,其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德法关系主张成为儒家“德治”、“仁政”思想和“德主法辅”关系论的直接渊源。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德主法辅的德法关系结构,荀子通过援法入礼,对孔孟思想进行了取长补短,兼收并蓄其它,初步综合并创造性发展了德治论。

先秦早期法家三派-商鞅主法治、申不害主术治、慎到主势治。韩非继承并发展了早期法家思想,指出了单行法、术、势的缺陷,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论,集法家思想之大成。

《管子》对德法关系论述兼聚儒、法、道、阴阳、兵、纵横家各论,多元并用,力图综合治理。此外,德法关系因其历史特殊性,也得到了先秦其他学派的普遍关注。

先秦德治法治关系的总体特征是德治论与法治论各走一偏,人们未能对德法关系的融通做到全面、合理的解决,但为后人全面解决此问题提供了借鉴。先秦时期专任德治或法治都有其弊端,德治与法治融通不仅是因其各自缺陷所显现的必要性一面,也是因其各自优势所显现的可能性的一面,同时就实践层面而言也是历史的选择,这在后世的德法整合中可以看出。

先秦时期是特殊的时期,其中既有德法关系的发生,又有学说派别的形成、对立及至渐进融通的过程,以史为鉴,疑今察古,研究先秦德治法治关系对解决当代中国时弊以及强化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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