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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起草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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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起草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个问题

⼀、应注意合同的⽬的性

律师在着⼿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邮件,最好是⾯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拟签合同的真正⽬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承揽合同,有的当事⼈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份合作经营合同。

只有明确合同⽬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的问题,⼀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是合同⽬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效,整个合同⽆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份新的合同。

三、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合同,⼀⽅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当事⼈的权利内容应与另⼀⽅当事⼈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设⽴了诸多陷阱⽽沾沾⾃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全⾮或被“束之⾼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遭到合同相对⽅的种种难。最终,导致当事⼈的合同⽬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甚⾄是你本⼈。“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我国港澳台地区,⼀份“简单”的个⼈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页,各⽅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常详尽,对可能产⽣歧义的名词还⽤⼀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但执⾏过程中不容易产⽣歧义、误解和扯⽪。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约⽅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约各⽅“⾓⾊”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约各⽅如果在履⾏过程中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喻了。套⽤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约各⽅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当事⼈往往碍于情⾯,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牵着⿐⼦⾛,应对当事⼈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致并落到实处。合同⽤词不能使⽤形容词如“巨⼤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模棱两可的词语如“⼤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字值钱⾦,合同⽂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这⽅⾯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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