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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沥青路面使用的各种材料运至现场后必须取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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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沥青路面使用的各种材料运至现场后必须取样进行质量检验,经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 2.沥青路面集料的选择必须经过认真的料源调查,确定料源应尽可能就地取材。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石料开采必须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3.集料粒径规格以方孔筛为准。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集料不得混杂堆放。 二、道路石油沥青 1.道路石油沥青的质量应符合表1B412051—1的要求,各个沥青等级的适用于范围应符合表1B412051—2的规定。 沥青等级 A级沥青 B级沥青 适 用 范 围 各个等级的公路,适用于任何场合和层次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下面层及以下层次,二级及二级公路以下公路的各个层次; 2.用作改性沥青、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稀释沥青的基质沥青 C级沥青 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的各个层次 2.沥青路面采用的沥青标号,宜按照公路等级、气候条件、交通条件、路面类型及在结构层中的层位及受力特点、施工方法等,结合当地的使用经验,经技术论证后确定。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夏季温度高、高温持续时间长、重载交通、山区及丘陵区上坡路段、服务区、停车场等行车速度慢的路段,尤其是汽车荷载剪应力大的层次,宜采用稠度大、黏度大的沥青,也可提高高温气候分区的温度水平选用沥青等级;对冬季寒冷的地区或交通量小的公路、旅游公路宜选用稠度小、低温延度大的沥青;对温度日温差、年温差大的地区宜注意选用针入度指数大的沥青。当高温要求与低温要求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满足高温性能的要求。 当缺乏所需标号的沥青时,可采用不同标号掺配的调合沥青,其掺配比例由试验决定。掺配后的沥青质量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 三、乳化石油沥青 1,乳化沥青适用于沥青表面处治、沥青贯人工路面、冷拌沥青混合料路面,修补裂缝,喷洒透层、粘层与封层等。乳化沥青的品种和适用范围宜符合表1B412051—3的规定。 乳化沥青品种及适用范围表111412051-3 分 类 阳离子乳化沥青 品种及代号 PC-1 PC-2 PC-3 1312-1 阴离子乳化沥青 PA-1 PA-2 PA-3 BA-1 非离子乳化沥青 PN-2 BN-1 适 用 范 围 表面处治、贯人式路面及下封层用 透层油及基层养生用 粘层油用 稀浆封层或冷拌沥青混合料用 表面处治、贯人式路面及下封层用 透层油及基层养生用 粘层油用 稀浆封层或冷拌沥青混合料用 透层油用 与水泥稳定集料同时使用(基层路拌或再生) 2.乳化石油沥青的质量应符合“道路用乳化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

3.乳化沥青类型根据集料品种及使用条件选择。阳离子乳化沥青可适用于各种集料品种,阴离子乳化沥青适用于碱性石料。乳化沥青的破乳速度、黏度宜根据用途与施工方法选择。 4.制备乳化沥青用的基质沥青,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符合表1B412051—1道路石油沥青A、B级沥青的要求,其他情况可采用C级沥青。

5.乳化沥青宜存放在立式罐中,并保持适当搅拌。贮存期以不离析、不冻结、不破乳为度。采集者退散

四、液体石油沥声

1.液体石油沥青适用于透层、粘层及拌制冷拌沥青混合料。根据使用目的与场所,可选用快凝、中凝、慢凝的液体石油沥青,其质量应符合“道路液体石油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 2.液体石油沥青宜采用针人度较大的石油沥青,使用前按先加热沥青后加稀释剂的顺序,掺配煤油或轻柴油,经适当的搅拌、稀释制成。掺配比例根据使用要求由试验确定。

3.液体石油沥青在制作、贮存、使用的全过程中必须通风良好,并有专人负责,确保安全。基质沥青的加热温度严禁超过140~0,液体沥青的贮存温度不得高于50~C。

五、改性沥青

1.改性沥青可单独或复合采用高分子聚合物、天然沥青及其他改性材料制作。

2.各类聚合物改性沥青的质量应符“聚合物改性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其中PI值可作为选择性指标。当使用“聚合物改性沥青技术要求”表列以外的聚合物及复合改性沥青时,可通过试验研究制订相应的技术要求。

3.制造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应与改性剂有良好的配伍性,其质量宜符合表1B412051—1中A级或B级道路石油沥有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提供改性沥青的质量报告时应提供基质沥青的质量检验报告或沥青样品。

4.天然沥青可以单独与石油沥青混合使用或与其他改性沥青混融后使用。沥青的质量要求宜根据其品种参照相关标准和成功的经验执行。. 5.用作改性剂的SBR胶乳中的固体物含量小宜少于45%,使用中严禁长时间暴晒或遭冰冻。 6.改性沥青的剂量以改性剂占改性沥青总量的百分数计算,胶乳改性沥青的剂量应以扣除水以后的固体物含量计算。 7.改性沥青宜在固定式工厂或在现场设厂集中制作,也可在拌合厂现场边制造边使用,改性沥青的加工温度不宜超过180~C。胶乳类改性剂和制成颗粒的改性剂可直接投入拌合缸中生产改性沥青混合料。 8.用溶剂法生产改性沥青母体时,挥发性溶剂回收后的残留量不得超过5%。 9.现场制造的改性沥青宜随配随用,需作短时间保存,或运送到附近的工地时,使用前必须搅拌均匀,在不发生离析的状态下使用。改性沥青制作设备必须没有随机采集样品的取样口,采集的试样宜立即在现场灌模。 六、改性乳化沥青 1.改性乳化沥青宜按表1B412051—4选用。 改性乳化沥青品种及适用范围表1B412051-4 品 种 改性乳化沥青 喷洒型改性乳化沥青 拌合用乳化沥青 代 号 PCR BCR 适 用 范 围 粘层、封层、桥面防水粘结层用 改性稀浆封层和微表处用 2.改性乳化沥青质量应符合“聚合物改性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 七、粗集料 1.沥青层用粗集料包括碎石、破碎砾石、筛选砾石、钢渣、矿渣等,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得使用筛选砾石和矿渣。 2.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表面粗糙。当单一规格集料的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而按照集料配合比计算的质量指标符合要求时,工程上允许使用。对受热易变质的集料,宜采用经拌合机烘干后的集料进行检验。 3.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应符合“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的规定生产和 使用。 4.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彻底清除覆盖层及泥土夹层。生产碎石用的原石不得含有土块、杂物,集料成品不得堆放在泥土地上。 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的表面层(或磨耗层)的粗集料的磨光值应符合 “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磨光值的技术要求”。除SMA、OGFC路面外,允许在硬质粗集料中掺加部分较小粒径的磨光值达不到要求的粗集料,其最大掺加比例由磨光值试验确定。 6.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应符合“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磨光值的技术要求”,当使用不符要求的粗集料时,宜掺加消石灰、水泥或用饱和石灰水处理后使用,必要时可同时在沥青中掺加耐热、耐水、长期性能好的抗剥落剂,也可采用改性沥青的措施,使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验达到要求。掺加外加剂的剂量由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验确定。 7.破碎砾石应采用粒径大于50mm、含泥量不大于1%的砾石轧制,破碎砾石的破碎面应符合“粗集料对破碎面的要求”。 8.筛选砾石仅适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的沥青表面处治路面。 9.经过破碎且存放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钢渣可作为粗集料使用。除吸水率允许适当放宽外,各项质量指标应符合“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 品 种 改性乳化沥青 喷洒型改性乳化沥青 拌合用乳化沥青 代 号 PCR BCR 适 用 范 围 粘层、封层、桥面防水粘结层用 改性稀浆封层和微表处用 2.改性乳化沥青质量应符合“聚合物改性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 八、细集料 1.沥青面层的细集料可采用天然砂、机制砂、石屑。细集料必须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采砂场生产。 2.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其质量应符合表1B412051—6的要求。细集料的洁净程度,天然砂以小于0.075mm含量的百分数表示,石屑和机制砂以砂当量(适用于0~4.75mm)或亚甲蓝值(适用于0~2.36mm或0~0.15mm)表示。 3.天然砂可采用河砂或海砂,通常宜采用粗、中砂。开采天然砂必须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符合水利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热拌密级配沥青混合料中天然砂的用量通常不宜超过集料总量的20%,SMA和OGFC混合料不宜使用天然砂。

4.石屑是采石场破碎石料时通过4.75mm或2.36mm的筛下部分,其规格应符合 “沥青混合料用机制砂或石屑规格”。采石场在生产石屑的过程中应具备抽吸设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沥青混合料,宜将S14与S16组合使用,S15可在沥青稳定碎石基层或其他等级公路中使用。

5.机制砂宜采用专用的制砂机制造,并选用优质石料生产,其级配应符合S16的 要求。

九、填料

1.沥青混合料的矿粉必须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原石料中的泥土杂质应除净。矿粉应干燥、洁净,能自由地从矿粉仓流出,其质量应符合表1B412051—7的要求。

2.拌合机的粉尘可作为矿粉的一部分回收使用。但每盘用量不得超过填料总量的25%,掺有粉尘填料的塑性指数不得大于4%。

3.粉煤灰作为填料使用时,用量不得超过填料总量的50%,粉煤灰的烧失量应小于12%,与矿粉混合后的塑性指数应小于4%,其余质量要求与矿粉相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沥青面层不宜采用粉煤灰做填料。

十、纤维稳定剂

1.在沥青混合料中掺加的纤维稳定剂宜选用木质素纤维、矿物纤维等。木质纤维素的质量应符合表lB412051—8的要求。 木质素纤维质量技术要求表1B412051-8

2.纤维应在250℃的干拌温度不变质、不发脆,使用纤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危害身体健康。纤维必须在混合料拌合过程中能充分分散均匀。

3.矿物纤维宜采用玄武岩等矿石制造,易影响环境及造成人体伤害的石棉纤维不宜直接使

用。

4.纤维应存放在室内或有棚盖的地方,松散纤维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应避免受潮,不结团。 5.纤维稳定剂的掺加比例以沥青混合料总量的质量百分率计算,通常情况下用于SMA路面的木质素纤维不宜低于o.3%,矿物纤维不宜低于o.4%,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纤维用量。纤维掺加量的允许误差宜不超过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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