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泰建质[2009]3号
关于印发《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为规范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程序,保证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的及时性、规范性,确保工程质量,现将《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规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检测 报告 处理 规定
抄 送:省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局城建处、陈副局长
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9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60份
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规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用材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工程实体质量及环境质量等也应进行必要的抽测,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的现象常有发生。在我站的监督检查中,常发现不合格报告出现漏报、晚报、甚至隐瞒不报,处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等情况。为保证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的及时性、规范性,明确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建设工程中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后的处理要求作如下规定:
1、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及时通知建设或施工、监理单位,并将不合格报告报送市质监站总工室。
2、对检测报告中不合格的项目需要进行复检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必须按见证取样及复检项目的取样规定及时进行取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3、复检仍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已用于工程的,必须返工重做。已进场的材料必须退场,并做好进、退场记录,存入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不得将不合格报告及进、退场记录丢弃。
4、结构实体检测及两块报告不合格需进一步进行鉴定检测的,必须委托信用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确实无法返工的,必须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报送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所有资料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方签认、印章必须齐全。并将书面报告及设计复核确认单报我站备案。
6、经设计单位复核,需进行加固处理的,加固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审图中心审查同意。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加固方案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现场总监审查同意后,报我站备案。加固过程中现场监理必须跟踪检查,并做好相关隐蔽验收记录。加固结束后,总监应及时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通知我站进行监督验收。
7、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各相关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违反本规定,我站将责令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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