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用生日设密码 被猜中失钱财
今年3月22日16时许,广西桂林市灌阳县的吴某捡到戴某的2张银行卡和1张身份证,但吴某并没有物归原主,而是和朋友胡某(另案处理)通过自动提款机盗取戴某的存款。因戴某用自己的出生日期作为取款密码,轻易被吴某和胡某猜中,2人先后提取了5800元,吴某分得3000元,胡某分得赃款2800元。吴某除给母亲700元外,余款用于去桂林购物消费。
案发后,吴某给母亲的7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家属代为退赔2300元;胡某的亲属亦代为退赔2800元。
日前,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捡得的信用卡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吴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其家属与同案犯家属已将所得赃款退出,弥补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吴某从轻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理评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和身份证本应交给失主,但他却用此卡取走他人现金,数额较大,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拾得他人存折冒领存款是诈骗——河南许昌法院判决安乃营等诈骗案 活期存折或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属于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行为人拾得存折后不归还遗失人并冒名支取存款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情: 安乃营、安民召、安天刚均系河南省许昌县桂村乡的农民。2008年2月27日,三人一起到桂村乡邮政储蓄所取款,其中安天刚在储蓄所内拾得一个在封皮上记有密码的存折,存折上有四万元存款。三人合谋后,分别在许昌县的灵井镇等三个邮政储蓄所将四万元存款悉数取出后平分。案发后上述四万元存款已退还失主。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三被告人采取的诈骗方法为隐瞒真相。因为丢失的存折上有四万元存款是客观事实,故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三被告人在拾得存折后,又发现存折上记有密码,便密谋冒用存折主人的名义,将存款取出。故意对邮政储蓄所隐瞒了自己不是存折主人的这一事实,实际上是哄骗储蓄所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自愿将四万元存款交给三被告人,而这种“自愿”属于储蓄所上当受骗所致。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称,“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实际上属于同一类犯罪,只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又设立了一个新的罪名。本案中,安天刚、安乃营、安民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安乃营、安民召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安天刚因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捡拾他人银行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2009年1月4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在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处排队等待取款。当前面的一位女子取款离去后,他发现取款机显示的页面与平时操作时的页面不同。当拿出自己的银行卡插卡后,发现机器里面有一张卡并处在操作中。当取款页面出现在他面前时,一时糊涂,取了300元。没想到,取钱这么容易。他先后取款其次,共取了2万元,2009年2月1日案发,张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逮捕。
判决:法院认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的过程当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错态度较好,有自愿认罪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判处拘役7个月,缓刑8个月,并出罚金3万元。
评析:在本案中,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社会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捡到信用卡取钱和捡到现金是一样的,只是违反道德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这种认识是错误并且有害的。捡到信用卡取款和捡到现金消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捡到活盗窃他人的银行卡并进行冒用的,属于刑事犯罪。而后者属于不当得利,拾到者如拒不返还将承担民事
上的侵权责任。人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才不至于因为不懂法律而违法,从而收到法律的制裁。
信用卡诈骗的集体表现主要有一下几种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涂改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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