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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税收保险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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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税收保险业务

知识

税收保险业务知识

第壹部分:税收业务知识

一、 税收业务管理的重要性

1、 国家将逐步建立起和国际通行的税制相接轨、符合国家产业、促

进公平竞争、发挥税收宏观作用的税制体系和税收,对上市X公司税务处理提出更加严格规范的要求。

2、 水泥行业资源型、高能耗的性质,使X公司税收成本很高,海螺水泥X

公司综合税负在17%左右,远高于全国平均综合税负6.5%左右水平。从成本支出上,大概在煤电成本之后,列第三大支出。

二、 第三次税制改革进程及对X公司税收管理的影响

中国顺利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税制和税政的变更进壹步要求我国的税务要和国际接轨,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或要求的现行作相应的改进,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按照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因此,从2002年开始,特别是2003年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做出的“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新壹轮税收制度改革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现行税制进行结构性改革。从2004年国家开始启动第三次税制改革,将逐步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1、 现行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允许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部分所含进项税金。2004年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实行消费型,允许企业抵扣当期新增机

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2007年7月1日后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扩大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电力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采掘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同东北老工业基地相比,去掉了船舶制造业和军品工业,增加了汽车制造业和电力业。当下的全国范围内实行转型的呼声很高,国家从财政收入减收的压力考虑,壹至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表态不在扩大试点范围。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每年约减少收入20-30亿元,预计中部地区试点后减收约70-80亿元每年,如在全国实施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约为700亿元左右。

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进行“有增有减”式的消费税改革。取消香皂等日用品消费税,对高消费征收消费税。

3、统壹企业税收制度,打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统壹,税收待遇不平等的格局。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4、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税率将做适当调整,朝有利于低收入者方向发展。自2006年元1日起提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

5、 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对不动产开征统壹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房产税等)。2006年12月,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提高了使用税标准。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壹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6、 完善地方税制度,在统壹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主要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和区间范围内的主动权。如水泥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7、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 之上税收制度改革方向,其中第二、七俩方面和水泥行业相关性不强;第四方面属于以对个人征税改革;第壹方面税收制度改革,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X公司来说相对有利,由于其新建项目、技术更新改造方面投入较大,从而将购买机器设备所含从其销项税金中扣除较多,但在争取地方财政补贴方面需加强筹划。第三方面统壹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打破税收待遇不平等有利于水泥行业中的内资企业,在税负同等情况下,同国际资本竞争中处于同等条件,改变目前的不平等税收待遇,且在适应国情上占有壹定优势,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关联定价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可能会对X公司内部销售方面产生壹定的影响;第五方面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把目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且,制定统壹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税收制度,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的实施将对X公司税负产生壹定的影响;第六方面将赋予地方较多的税政管理权限,对财政相对紧张的地方,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较多的地方税费,增加企业税负,如已实施的资源税和将要实施的土地使用税,要是按新《条例》上限执行的话,将影响X公司成本4-5000万元。

三、 X公司税收业务管理 1、 X公司涉及的税费及简要介绍

X公司属资源型基础行业,涉及的税费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国家设定的

22个税种,X公司涉及18个,尚有多个地方性基金、费和附加。对涉及的主要税费做壹简单介绍:

1)、:日前X公司及各子X公司均为壹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基本税率为17%,少量涉及按简易办法以6%低税率征收,主要为工程用自产石子。

2)、企业所得税:均为查账征收单位,基本税率为33%;尚有广西、上海 等区域X公司享受国家地区性所得税优惠,宁国二线、宁昌X公司、芜湖塑品等X公司享受30%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3)、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和股利分红所得税(20%税率)

4)、房产税:大部分X公司均按房产原值的70%乘以规定税率1.2%计缴,仍有个别X公司延用以前核定的数额计缴,部分X公司地处农村和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需计缴。

5)、城镇土地使用税:大部分X公司均按所占用地等级按当地适用税额计缴,部分X公司延用以前核定的数额计缴,部分X公司地处农村和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需计缴。

6)、资源税:目前X公司所涉及的有石灰石、粘土、页岩、砂岩等自采矿产需缴纳资源税,安徽区域现行单位税额分别为3元/吨和0.5元/吨;另涉及部分外购应税矿产品,需代扣代缴或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7)、营业税:现X公司涉及的除少部分销售不动产需缴纳工农业税外,大

部分是工程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建筑安装等营业税),税率壹般为3%及附加。

8)、城镇建设维护税:属随征税,按实现的流转税额按壹定税率计缴,大部分X公司税率为5%,另有部分X公司地处市区按7%计缴,部分X公司地处农村按1%计缴。

9)、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属随征税,按实现的流转税额按壹定税率计缴,基本上为3%和1%。

10)、印花税:大部分按书立的合同或具有合同协议性质的凭据金额按万分之三计缴贴花,另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借款合同、帐册、注册资本等。税务机关为简化征收,壹般以实现的含税销售收入或含税销售收入加成等计算征收。

11)、水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安徽区域征收,壹般以实现的销售收入按万分之六税率计缴。

12)、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X公司安徽区域基本上是以最终产品的销售收入按壹定比例乘以1.2%的比例计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现要求中介机场构现场审核出具报告为依据定,否则按1核定。

13)、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均在资产购置是计缴,在日党运营活动中涉及的不多。

14)、不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筵席税 2、 分税种业务管理要点 

1) 、实行凭抵扣税款的征收管理制度,特别是国家金税系统逐步升级完善后,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更加依靠系统来进行征管(通常所说的以票管税)。这样就显得非常重要。

➢ 能够抵税的有:专用、运输、铁路运输货票、农产品收购、海关进口、废旧物资收购等

➢ 认证时间的把握,按规定应在90日内,不要和三个月混淆。

➢ 专用上X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地址、帐号等,壹定要和X公司税务登记证上的相对应,否则不予抵扣。专用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折皱、乱写乱画。密码区的内容不得打印出格或压线。密码区号码同纸质号码必须对应。盖章应为X公司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盖X公司行政公章及其他印章无效,不允许抵扣。

➢ 运输:壹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俩项内容可不填列。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和货运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 铁路货票:仅限于铁路货票上注明的运营运费(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基金、临管运费、新线运费、新路均摊等项目,而保险费、中转费、印花税等其他项目则不能够抵扣。要注意取得联运代理服务的运费不能抵扣税款。我们在对运输单位进行招投标时,壹定要注意,联运代理人同时从事联运代理和货物

承运的,其开具的联运代理不能抵税,货运能够抵税。换言之,也就是联运单位必须自己承运的货物开具的运费才能扣税。

➢ 农产品收购:涉及的X公司较少,主要上铁路发运用毛竹抵税用,壹般X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自行开具,可按收购金额的13%抵税。

2)、进项税转出方面。

➢ 对自产的低税率物资以较低的价格价拨给施工单位(如成本价)。从而降低增

值税税负、工程投资及基建期间的税金。

➢ 部分子X公司用于生活、福利、基建等非应税项目开支,应做进项税转出而

未作为进项税转出或未充分转出(如水电费)。 3)、外购低税率物资处理方面。

低税率购进物资(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石子等)价拔给施工单位时,注意不要混淆税法关于视同销售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而不应按购进时的较低税率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否则将存在税收稽查风险。现对外购低税率物资用于工程建设的帐务能够采取以下处理方法:在签订合同时和施工单位、供应单位约定,供应单位直接开票给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单位出委托付款函给我们付款给供应单位。这样,由于税率差别造成的税损就避免了。

4)、价外费用方面。

目前X公司存在的价外费用主要项目为保险费、港务费、中转费、装卸费、服务费、代垫运费、船运费、火车取送费、散装桶调运费等。依税法除代垫运费

外都需计提销项税。关于X公司在代收代付运费时要绝对遵循:壹承运者的运输开具给购货方;二本X公司将运费转交给购货方即本X公司不以运费原件入帐俩个原则。

5)、资产处理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壹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具体到X公司税务管理,主要在内部资产的调拨方面涉及。内部资产调拨属于固定资产的销售,需交纳。安徽省经国家税总同意,以皖国税〔2003〕50号文件明确,省内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按原有执行,未超过原值的免证。

6)、基建过渡期间库存物资的处理

在基建项目取得壹般纳税人资格后,X公司既有权凭专用抵扣的方式对购进货物进项税单计列申报抵扣。但对前期库存物资应及时进行盘点,且提供专用加以辅助证明,报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核定,将存货价税分离,进行税务处理。

7)、其他方面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且入

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仍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

➢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壹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 企业所得税

1)、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起实施,新的实施细则尚没有出台,具体执行要点,要等到实施细则出台后定,现对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税法的偏差规定有: ➢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

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和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

企业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

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

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2)、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能够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壹月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奖金,可单独作为壹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

算纳税,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税款(要找税率),如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和16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壹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省级地税局

制定且报省批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如果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

有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为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待股份转让,就其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 ➢

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

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税 ➢

从企业等计提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免征个人所得

按照国家统壹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

人所得税。 ➢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之上规定的比例提取且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

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 各X公司应鉴别清楚所属行政规划地域,如是农村不应缴纳。。

➢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所得税。

➢ 圆筒库(如:石灰石均化库、生料库、熟料库和水泥库)在安徽省内对海螺企业免征房产税现已取消。

➢ 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对因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批准可暂不征收。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照章纳税。

➢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壹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

工单位将这种临时的房屋交仍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时,应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开始照章缴纳。

➢ 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从应征收房产税,可是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壹定期间内免征房产税。 ➢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考虑到集团的资产折旧年限不同(房屋折旧30年,设备折旧15年)。建议应把其中设备部分剥离开来,单独计入固定资产和计提折旧,能够减少房产的原值。在建工程期间发生的待摊费用,在进行资产结转时,建议尽量在设备中结转,也能够减少房产的原值,适当降低税收本。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计征依据:如果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如果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以证书面积为准。对于尚未核发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申报面积为准,据以纳税,待核发证后再作调正。

➢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他地能和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和社会公用地段没有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利用之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 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 建材行业的石灰厂、水泥厂、砂石厂和大理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使用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但对于有些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没有运营收入,为照顾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免征或减免土地使用税。

➢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现安徽区域均在等省正式下发适用税额幅度,各地市再行划分、确定土地等级,以定税负。

➢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宁国二线、宁昌X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大部分水泥企业均座落在乡镇,对于座落在建制镇的企业要进壹步区分是

否在镇所在地,处在镇所在地以外行政村的企业也无须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城建税

该税种区别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X公司座落在建制镇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无论是否处于镇所在地,均需按5%税率计缴,仅为座落在农村地区可减按1%计缴。

 营业税

前期X公司各基建工程所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均由当地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X公司代征,X公司主动性较大。但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总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正式实施后,自2007年开始,凡符合纳税人(施工单位从事跨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条件。税务机关能够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X公司需承担相关税务法律责任。

四、 税收稽查业务管理

鉴于目前中国的税收体系建设尚不完备,征稽过程中存在“严税法,宽征收”状况,税收杂乱繁杂无序。这就要求我们在规范税收核算,进行税收策划的同时也要重视税收稽查工作,也就是“博弈”的过程。

(一) 注重对税务稽查过程的把握

1、 稽查前的自查自纠。对照税法及各项税务文件,对各项具体业务进行调整。

2、 稽查中的问题跟踪,分析具体业务情况及性质,做好解释说明。 3、 稽查工作底稿出具前的沟通协调。 (二) 注重对稽查时间的控制 1、 稽查工作底稿的确认技巧。

2、 稽查工作底稿和处理决定书时间的把握。 3、 处理决定书和限期缴款通知书时间的把握。 (三) 注重对稽查关系利益方面的协调 1、 找准位置,厚薄关系要拿准。 2、 稽查组内的关系要拿准。

3、 准确把握地方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关系 4、 征管机关同稽查机关的关系要拿准 5、 税务机关和(财政)的关系要拿准。

(四) 关键是对税收制度的学习掌握和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

第二章:保险业务知识

壹、保险市场主体介绍 市场主体格局是由三部分组成。

第壹主体包括被保险人和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以客户为中心,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中介服务,且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二主体是保险人和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是维护保险X公司利益的营销型人员。

第三主体包括公估人和保险合同。保险公估人既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被保险人委托,不代表投、保双方中的任何壹方,而是站在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公估人和保险合同都是中立的地位。

二、保险的四大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见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即诚实和守信用,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壹方当事人对另壹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作到诚实;任何壹方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到信用。保险合同中对于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作到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作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3)近因原则:它是判断风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壹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案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壹。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

支配作用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主要是财险合同)理赔的首要原则。其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之上述三者中的最低数额为限。

三、《保险法》的要点

(1)足额保险合同和非足额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为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既可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也不会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数额如数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三种原因:(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借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风险;(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用以节省部分保费(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高于保险金额。

在低额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经济补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对其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任,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多是按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和财产实际

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2)如实告知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且能够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仍保险费。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制。壹般情况下,保险X公司能够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X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当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壹保险标的、同壹保险利益、同壹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之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从重复保险的定义中,我们能够知道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下:A、投保人必须和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投保人和数个保险人订立壹个保险合同,不构成重复保险,而是共同保险。B、投保人必须是基于同壹保险标的、同壹保险利益、同壹保险事故订立的保险合同。C、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必须完全重合或部分重合。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构成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俩个或俩个之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壹保险标的、同

壹保险利益、同壹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也称共保。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壹个保险人的保险,国际上称为“分保”。

(4)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A、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按照账面原值确定。账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在账面原值和实际价值比较壹致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方法。

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采用此种方法是在账面原值和实际价值相差过大时,为使被保险人在损失后获得充分保障,可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壹定成数,使之趋近于重置重建价值。

按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是指重新购置或重建该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当账面原值和实际价值差距过大时,也可直接按重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按其他方式确定。能够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B、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C、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

其保险金额能够有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者按照重置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者账面余额。

(5)残值的确定

残值是指保险财产受损后尚有残留的部分经济价值。残值经协议作折价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可在支付赔款时予以扣除残值后赔付。

(6)代位求偿原则

财产保险运用“补偿原则”及派生的“代位求偿原则”。财产保险就是通过特殊的经济补填方法,修补物质的损失部分,使物质恢复到原有水平,因此财产保险又称为“补偿性合同”。 四、企业风险分析和保险分析

从保险的角度来见,企业存在俩类风险:壹是可保风险,二是不可保风险。 1、楼宇或建筑物

楼宇或建筑物存在的风险,最基本因素是这些建筑物的结构、使用的性质及其所在地点。楼宇或建筑物存在的风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楼宇和建筑物存在的风险有如下特点:

(1)可能由于火灾或其它自然灾害(如台风)造成重大损失;

(2)遭受火灾或其它自然灾害后导致营业收入损失,且且要在建筑物灾后修复很长壹段时间才能恢复;

(3)这些风险能够通过保险得到防范,如投保“财产壹切险”和“利润损失险”可将上述风险加以转移。

2、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除壹般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外,仍有壹些特殊风险,如离心力引起断裂、工人操作失误、电气、电压超负荷,设计、安装铸造内部引起的损失;机器损坏导致营业中断的收入损失。可通过投保财产险、机器损坏保险及机

损险项下的利损险得到保障。

3、现金和有价证券

现金其风险所在主要是被偷窃和其它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致的损失,它能够通过投保“现金保险”得到防范。

4、仓储物品

仓储物品的风险存在非常广泛,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了在仓库所在地可能发生损失以外,生产环节中的在产品以及原、辅材料、运输途中的产品及购买的商品同样面临广泛的风险。而且仓储物的价格是可变的,其成品价和半成品价不易确定,保险时特别要注意足额保险,且要慎重选择保险产品。壹般仓储物投保“财产壹切险”、“货物运输险”能够得到保障。

5、办公设施及用品

这类财产特点是种类繁多、价值不高,除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仍会发生盗窃。这类财产更换快,难以保存准确的记录。但能够约定方式列入财产保险以获得保障,出险时以台账或账外资产名义索赔。

6、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资料

无论是硬件仍是软件开发投资,通常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可能造成计算机设备停机或损失,而雇员或技术罪犯的恶意行为也会扰乱程序造成损失。壹般计算机硬件设备可加以约定投保财产险。软件、资料制作费用的投保要特约加保,但其信息价值则不可保。因为,其价值不好确定,也可投保专门的计算机综合保险。

7、应收账目

应收账对壹家企业来说十分重要,除了可能发生物质损失,更可能由于账目记录被毁而影响应收账,壹般情况下,它是不可保的,但在投保了财产壹切险项下的“利损险”时,可约定加保应收账册损毁致使不能收账带来的损失风险。

8、文件、账册、票据、标案

文件、资料对企业十分重要,很容易丢失、损毁,重新制作费用难以估计。壹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对此不予保险,需通过其它特别约定承保,且只保其材料价值,不保其商业价值。

9、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商誉、版权、专用技术、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商品名称、营业许可、土地使用权以及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显著特点是不存在物质实体,有时很容易被忽略,但它们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往往比有形资产仍要大。企业可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化解相关风险,获得用户的信任,提高企业的声誉。壹般无形资产是不可保的。

10、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

这部分财产有受委托管理财产、租赁财产、代加工财产、受托销售财产等,这些财产存在的风险由谁承担,要视有关的受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及委托合同而定,壹般租赁合同要求租用人承担资产风险,应由租用方购买保险。代管资产等也可由受委托人、代管人购买保险。因为,他们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中要列明项目,和具体的保险金额,出险后有相关的合同、台账记录、佐证这些资产的存在。

11、人身风险

大型企业拥有众多的员工,生产工艺复杂、危险。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易受伤害,按照劳动安全法规及民事法律规定,企业对此负有医治和赔偿及抚养、抚恤等责任;即使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受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企业在道义上、法律上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风险可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风险、雇主责任险、医疗保险等予以防范、保障。 五、主要保险产品(险种)介绍

1、财产壹切险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且经保险X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且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壹)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壹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壹)、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X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且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

保险X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壹)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壹)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壹)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X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和同类财产基本壹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和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壹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保险X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保险X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X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X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和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保险X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X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且且不退仍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壹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壹)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X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壹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且付诸实施保险X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壹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如装置灭火装置的费用。)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X公司,且在七天或经保险X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壹步扩大且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保险X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

5、根据保险X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2、机器损坏险

险种性质和从属关系:财产险、附加险

机器损坏险为从属于“财产壹切险”的附加险种,即投保的设备必须在投保“财产壹切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机器设备损坏险”。

机器损坏险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机器设备明细表、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

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X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壹)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除外责任

保险X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壹)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壹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

(十三)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壹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停机退费

如任何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仍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退费25%; 九个月~十壹个月退费35%; 十二个月退费50%。 赔偿处理

(壹)对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X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X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X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能够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X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X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保险X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X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X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且且不退仍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俩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壹)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X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且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且付诸实施保险X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壹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如安全教育、操作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X公司且将修理记录提供给保险X公司。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X公司,且在七天或经保险X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壹步扩大且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保险X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在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

5、根据保险X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壹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且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壹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利润损失险

险种性质:财产险、附加险(必须附加在财产壹切险和机器损坏险项下);险种的特殊性和较大的风险性,和壹般投保的要求(共保、再保险等,分散风险。)

利润损失指因发生前述的财产保险事故而导致的间接损失。 4、建安工程壹切险 第壹部分物质损失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

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X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X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保险X公司对每壹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X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和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X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X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X公司亦负责赔偿;

(3)保险X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或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X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类似公众责任险。)

5、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承保第三者(非X公司雇员)在本集团(包括其分X公司、派出

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X公司)承保地址范围内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包括诉讼费用等)。在运营场所内因意外事故造成来访者的意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在X公司承保地址外但在中国境内的出差和业务运营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属于上述承保范围。

6、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造成的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亦属于上述承保范围。

7、雇主责任险 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和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X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含大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8、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

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壹条车辆损失险:

(壹)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

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险

1、车上责任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壹条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壹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壹、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和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毁损,保险车辆壹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的费用而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本附加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15%~30%;

保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壹、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所载货物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0.5%~1%;

保费=该附加险的赔偿限额×费率。 4、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的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对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不予负责。

本附加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0.1%~0.5%;

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费率。

5、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6、自然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7、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8、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附加险(不含盗抢险、自燃险)的特约保险,被保险人在办理上述有关险种的同时,可另缴保险费办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所投保险种(不含盗抢险、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X公司负责赔偿。

9、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壹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X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X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X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

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壹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9、货物运输保险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且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进行本保险。 五、选择承保X公司标准及厘定费率的基本原则

1、选择承保X公司标准

(1)保险X公司的资信和财务实力; (2)保险X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水平; (3)业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4)保单的保险范围、费率及免赔额; (5)保险X公司的服务水平及理赔速度。 2、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2)保证偿付原则 (3)相对稳定原则 (4)促进防损原则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不同的责任保险种类,制订费率时所考虑的因素亦存在着差异。

六、索赔程序及注意事项

1、等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遭受损害时,在第壹时间里通知保险人,电话或传真告之有关事故经过和预估损失情况。(要求各工厂各二级单位应在第壹时间通知财务处领导或主管人员)

2、保险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指导企业填写出险通知书,包括事故经过、原因、估损等。

3、对于案情紧急,急需处理的事故,企业应在报案同时,组织人力、物力通知有关部门参和抢险、施救,避免损失扩大。有关施救费用,按合同约定由保险X公司承担。

4、为便于事故调查,取证,企业对事故现场要尽可能保护,拍照、笔录现场情况,保存受损财产实物,记录有关证人证言,整理保存有关账目台账、票据和残值,等待保险人查验。

5、通常保险人要求企业在7天内或经其同意延长期限内出具正式书面事故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作为索赔的重要依据。该报告要经顾问审阅。

6、在发生较大损失时,保险人壹般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查账、盘存,以按对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和库存的实际价值,据此判断企业是否足额投保。因此,财务、仓库、管理人员要有所准备,进行配合。

7、索赔过程中,企业要同顾问密切协商、认真研究事故,了解受损标的实际情况,对受损财产或受害人进行妥善处理,及时合理维修财产,要保留更换的受损零部件和新购零部件及人工费用等清单;受伤人员医治过程中,企

业和保险人联系,保存医药;报损财产要得到专家及保险人认同,迅速同内、外供货商联系提供新设备、建筑设施的准确签订商务报价合同。不要遗漏有关费用,如安装费、差旅费、清理费用等。同保险人协商达成残值处理方案。

8、当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他人恶意破坏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机关报案,且保护现场,方便时要对现场拍照,记录目击证人证词。同时,尽快联系保险X公司、报案,要求保险人及时到现场查勘、定损。这类案件索赔,先要获得门出具案情认定书,提供损失清单、现场照片等,且有三个月等待期。在此期间,如未能破案,损失将按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赔偿。

9、对于重大赔案,可由企业同保险人协商,聘请国际上知名的公估X公司参和理算,确定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相关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同时,可提出预付赔款要求。自索赔请求提出,有关证明、资料递交后的60日内,就能够确定的损失数额先预支付。

10、对涉及到第三者责任方的案件,企业要保留对第三责任方索赔权,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积极配合保险人追偿。按《保险法》规定:企业可先向保险人索赔,获得赔款后,保险人从企业手中获得代位追偿权。

11、赔付赔案:在企业同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备齐相关单证:包括出险通知书、保单复印件、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保险人查勘报告、技术鉴定书、赔款计算书、结案通知书等后,保险人支付赔款,理赔工作结束。对整个理赔过程,事先可同保险人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壹定的时间,作为审批、支付赔款的期限。 七、X公司保险业务相关规定 (壹)、投保范围规定

1、财产保险范围:

a、由X公司负责运营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b、由X公司运营管理租用、保管他人的固定资产; c、法律上认可的和本X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资产 2、人身保险范围:

a、养老统筹保险、公益性医疗统筹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b、商业性职工医疗支出;

c、因营业或服务活动出现意外事故,引起对第三者的法律赔偿责任。 3、车辆保险范围:X公司自有车辆车身损失、乘客或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引起法律上的责任。

4、运输途中货物保险范围:所有权归X公司或完整性、完好性由X公司负责的处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引起法律上的责任。 5、不需保险的财产范围:

a、土地、围墙、道路、矿山、粘土矿等资产;

b、已报废但尚未办理或已办理待批准的固定资产,X公司没有所有权或者无管理责任的资产;

c、未进入正式生产运营的在建工程; d、保险机构的不得投保的资产。

(二)、保险管理组织及职责

1、X公司的各项保险业务(除养老统筹及公益性医疗统筹保险外)由财务部门负责统壹管理,其他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2、X公司装备部门负责机电、运输、仪表等各类机器设备以及备品备件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以及对子X公司申报的投保内容进行审核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且拿出处理意见;各子X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为该X公司设备安全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设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为第壹责任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各类设备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报案,且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X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及对子X公司申报的投保内容进行审核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且拿出处理意见;各子X公司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部门为该X公司该类资产安全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人员为第壹责任人,其管理部门负责该类资产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报案。且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处理意见。

4、X公司劳资人事部门负责各类职员人身保险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定性以及对子X公司申报的投保内容进行审核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各子X公司劳动人事部门为该项保险的责任单位且负责本X公司该类险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报案分析工作。

5、X公司供应销售部门负责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实物性流动资产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以及处于运输过程中属于本X公司资产其运输险

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及对各子X公司申报的投保内容进行审核和出险后的原因分析且拿出处理意见;各子X公司供销部门为该X公司材料备件及存货安全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管理人员为第壹责任人。供销部门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报案,且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处理意见。

6、X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进出口货物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的索赔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7、按管理范围,各资产使用部门在出险后负责保护出险现场 (三)、保险的申报和审批 1、车辆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各X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申请(附投保车辆清单且注明责任单位和第壹责任人)各X公司财务部门制定投保规划各X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各X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投保。

2、人身保险(含雇主责任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各X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申请(附投保清单)各X公司财务部门制定投保规划(附草签协议)各X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集团(股份)财务部、人事部审核集团副总会计师审批(属水泥股份下属X公司仍需股份X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股份)财务部批复(人事部会签)各X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投保。 3、财产保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各X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附财产投保清单且注明责任单位和第壹责任

人)各X公司财务部门制定投保规划(附草签协议)各X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集团(股份)财务部、装备部或销售部或供应部审核(同时请保险中介机构评价)集团副总会计师审批(属水泥股份下属X公司仍需股份X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X公司董事长批准集团(股份)财务部批复(有关部门会签)各X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投保。

4、进出口货物保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X公司国际业务部申请(附货物清单且注明责任人和第壹责任人)财务部审核会签集团X公司副总会计师审批集团X公司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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