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工作的评定计划、评定方法、评定资料、实施评定、评定报告以及评定整改等工作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公司安委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主管机构;
安委会主任即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
安委会委员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成员,参加安全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工作,为各项评定工作提供有效的评定依据,并对工作评分;
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落实。
安委会办公室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工作,评定计划方法草案,收集整理评定所需资料、跟踪和验收绩效评定的纠正预防方案等。
各部门、车间,各人员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评工作的被考核主体之一,应接受和配合绩效考评工作,按纠正和预防方案的要求实施整改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评工作的被考核主体之一,负责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加强安全管理,有效执行、跟踪和验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时间要求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评工作,两次相邻的考评工作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当公司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死亡事故时,应当重新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的具体时间应当在每年最后一次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完成之后立即开展。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⑴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符合情况;
⑵安全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⑶上一考评周期《纠正、预防管理方案》中不合格项、改进项的完成情况;
⑷本次考评中的不合格项和改进项,提出《纠正、预防管理方案》。
第六条 绩效考核流程
发出绩效考评工作通知并召开首次会议;
各部门、车间,各负责人组织绩效考评准备;
绩效考评小组进行各项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结果和报告;
召开末次会议。
第七条 绩效考核评定计划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绩效考核计划。
绩效考核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绩效评定的四个方面,四个方面内容应当涵盖安全标准化的前十二项要素的项目;
绩效考核应当以安全生产目标位基准,将安全管理工作的完成和贯彻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为考核重点,注重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绩效考核应当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目标、人的行为、设备的运行、(重大)危险源的分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等;
绩效考核应当客观,注重事实依据,不偏袒。
绩效考核评定计划应合理分组,合理安排时间。
安委会应当对绩效考核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问题或有效可行的建议。
安全管理部门汇总整理安委会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人)组织协调有争议或异议的部分。
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审批通过该计划。
第八条 绩效考核评定方法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绩效考核评定方法;
管理文件记录的考核
根据每月份安全管理工作的记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数量、真实性;
工作记录的及时性、连续性和全面性;
安全规章制度合规性和适用性;
安全管理工作效果评估。
各部门文件考核;
各部门文件及时性、连续性和全面性;
各部门文件保存情况。
现场实际考核
对生产现场各部门采取抽查的方式;
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
对现场设备设施运行;
对作业环境(卫生、警示标识、可视化等);
其他。
现场或会议询问
开展现场询问以及会议抽查询问相结合的方式;
避免提出可以用“是”、“不是”作为回答的问题。
绩效考核评定应采取全面检查和项目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绩效考核评定资料准备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记录;
日常安全工作的考核记录;
上一次绩效考核评定《纠正、预防管理方案》的整改跟踪和验收情况。
设备设施管理部门
提供设备设施计划以及计划完成情况报告;
提供设备设施台账;
提供设备设施验收、检维保、年检、报废拆除的各项工作记录。
生产部门
生产作业过程中自查记录;
生产作业过程各项安全工作的执行记录。
财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记录。
()提供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部门提供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条 实施评定
绩效考核评定小组按照计划实施评定工作;
评定过程应严谨、严肃,不掩藏问题,不回避问题,切实有效的考核,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被考核部门应提前安排工作,保证绩效考核与其他工作不冲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绩效考核评定应根据《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逐项逐条进行。
绩效考核应发现各部门的优点,并根据实际情况推广,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提高;
绩效考核应明确指出各部门的改进项和不合格项。对改进和不合格项应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评定结果
通过绩效考核,应当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评定结果应当至少明确下列事项:
系统运行效果;
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与相关方的关系。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评定报告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个考评记录,编写绩效考核评定报告;
绩效考核评定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成果或效果;
上一次评定不合格项和改进项的整改情况;
本次评定的不合格项和改进项详细情况;
绩效考核评定打分;
绩效考核评定结论。
评定报告中的数据、文字应真实,有据可查。
绩效考核评定报告应上报考核小组审核,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评定报告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评定工作应召开末次会议,对考核评定工作进行总结,对结果进行通报。
末次会议应明确不合格项和改进项整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末次会议后,有不合格项或改进项的部门、车间应在七天内向安委会上报整改计划。
第十五条 安委会应召开会议,讨论不合格项、改进项以及整改计划,总结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个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车间应当按照《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进行整改并在下个周期内贯彻执行。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评定报告应当向公司各部门、车间发放,并在公司的公众场合公布。
各部门、车间应组织所属人员对绩效考核评定报告进行通报宣传。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应当纳入到各部门、车间、人员的年度安全绩效考评,并与年度的绩效奖金挂钩。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整理绩效考核评定过程中的计划、方法、工作过程、报告以及会议记录等文件,永久存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持续改进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持续改进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文件和实施过程进行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改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
各项作业许可、检查表格等。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2年 月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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