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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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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发 文 号:建设部以建教[1997」83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

1997年5月4日,建设部以建教[1997」83号文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

规定》,共4章14条,主要内容如下: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 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标准、规范、

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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