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任,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消费环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进货检查验收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了确保质量安全,采取查验和索取供货商(含生产厂家,下同)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文件,以确认生产厂家主体资格和质量相关情况的行为。
二、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
三、对列入进货检查验收范围的货物,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实行索证索票,要对质量、标识、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进行查验,对存在生产主体资质不全、包装上标识不全、已超过或将要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等问题的货物禁止购进。
经营者进货台账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进销货登记是指经营者在购进和销售货物时均应做好记录,以便随时掌握所经营货物的来源、销售去向,对存在问题的货物能够退回和收回。
二、需要进行登记的货物,酒类、饮料、边销茶、烟等。 三、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登记台帐》、《食品销售登记台帐》,注明进销货食品名称、数量、供货渠道、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限、销售去向等内容,为 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来源和查明销售去向的依据。
流通领域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任,有效防止假冒伪劣货物进入消费环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自治区工商局<贯彻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经营者在购进货物时应当向食品生产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或上级供货商索取其经营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和供货发票,以防止购进无资质生产单位生产的货物或来源不明的货物。
二、经营者应当索取的票证包括:货物生产企业或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和供货发票,并妥善保存证照的复印件。
三、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拒绝提供各类票证的,货物经营者应停止进货,并及时向供货地工商部门投诉和举报。
四、经营者应妥善分类保存好索取的各类票证,随时能提供出每一批次货物的相应票证。对票证的保存时间为该批次货物销售完毕后至少六个月以上。
包装上标识不明,且不能提供相应票证的货物禁止销售,并要立即执行退市制度。
不合格货物市场退出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货物实施市场退出制度,是指在货物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卫生隐患的货物,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二、对不合格货物采取市场退出的方式,是通过货物质量检测,并经货物质量检验机关确认不合格的货物,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要求经营者对有害货物在限定的时间内实行全部下架,强制退出市场。对未售出的有害货物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不合格货物退出市场采取审批制度。工商所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货物,及时确定原因,评估危害后果。对需要做退出市场处理的,做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县局主管局长核准后,将样品送交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属不合格货物的,由县工商局发布不合格货物强制退出市场通告,由工商所组织实施。
六、对列入退出市场的不合格货物,实行公告限期追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不合货物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销售去向和渠道、生产和经销单位、追缴原因等信息公开披露。对于公告限期追回的不合格货物,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理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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