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矿井采空区探测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及建设企业(以
下简称煤矿企业)矿井采空区探测及管理,防止采空区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
煤矿企业。
第三条
矿井采空区,包括各类采矿活动在井田范围内
形成的采空区域、采空巷道及周边煤矿老空等。
第四条
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建立相应采空区探测及管
理机构,建立健全采空区探测、治理的措施和制度,充实专业人员和队伍。
第五条
煤矿企业及矿井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采空区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采空区探测及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相应工作负责。
第六条
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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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治后采”的原则,优先在地面进行采空区探查与治理,注重井下探测与治理工程,通过井上下物探、化探与钻探等立体综合探查,根治采空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采空区情况不明
的,在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
矿井必须对职工进行突水征兆、老空水害防治、
“一通三防”等知识的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职工灾害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
矿井编制的灾害防治预案必须包括误透采空区
的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条
临近采空区采掘过程中遇透水、有害气体浓度
增加、井下温度增高等异常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采掘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一条
矿井应加强采空区探测治理技术研究和科技攻
关,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提高采空区管理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建立水情水害监测系统,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救灾设备。
第十二条
矿井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测数据库和高精度三
维地质模型,实现信息化、精细化和模型化管理。
第二章
第十三条
采空区探测
矿井必须对井田内及周边的生产矿井和废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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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建立矿井资料交换制度,及时填写采空区、老窑调查情况台帐及相关图纸。
㈠ 矿地测部门要积极与地方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建立与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制度,定期交换与矿界相关的采掘生产进度信息。
㈡ 地测部门应及时将采掘工程资料填绘在相关图纸上,并及时调查、核实、分析本矿井区域内采空区的积水情况,查明老空水的补给来源。对于实施注浆防灭火的采空区,应建立台帐,掌握采空区注浆水滞留量。
㈢ 调查老窑、采空区应包括:井筒位置、井田范围、水文地质、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年限、涌水、积水、积气、排水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并察看井田内地形地貌,圈出采空区,估算积水量。调查时间间隔最大不得超过6个月。
㈣ 矿井应建立老窑、采空区调查台帐。台帐内容包括老窑(或采空区)名称、建井时间、开采层位、停采时间、积水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量、资料来源、开采期间水文地质情况、被调查人员、调查人员、调查时间等。
第十四条
对收集和取得的地勘成果等资料进行分析研
究,判定其时限性,圈定采空区的范围,绘制在相关图件上。
㈠ 研究分析工作要充分考虑收集资料的编制时间与采掘活动的时间的先后关系。
㈡ 要结合地方矿井布置规划,各种批复材料,综合分析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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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资料的准确程度,确定其可靠性。
㈢ 要结合本矿井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原矿井的技术开采水平、老窑生产时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询问资料,推断其可能的采掘活动。
㈣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井上下对照图》相关图件上圈定采空积水区及老窑分布范围。对于已经准确判定的采空区,用实线标注;对于资料不清、分析预测判定的采空区,用虚线标注;将废弃的巷道、硐室、钻孔,冒落区、火区等在图上标注清楚,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于能够准确判定空间形态、积水范围、积水
量等资料清楚的采空区,在该区域掘进时,必须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进行作业;对于无法准确判定的,在该区域掘进时,必须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进行钻探验证。采空区探测有关要求:
㈠ 矿井采区设计前必须在地面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或其他物探方法,勘探必须保证设计范围全覆盖。对解释的可疑采空区、无煤区、煤层赋存异常区要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采空区范围。
㈡ 对解释可疑采空区在地面利用瑞利波、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等物探手段,进一步确定采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
㈢ 物探方法圈出的采空区或采空积水区要用钻探方法验证,进一步控制采空区形态、积水深度、估算积水量。
㈣ 对于采空区的火区探测,可采用地面瞬变电磁法、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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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测氡法等物探方法和钻孔测温传感器测温法,圈定出火区边界。
㈤ 地面探测结束后结合物探资料及时编制探测总结报告,由二级公司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评审,报集团公司备案。
㈥ 根据探测结果及时对原有资料进行修正,并及时将井田内和周边小窑分布、采空区积水情况编绘到相关图件上。
第十六条
根据采空区地面探测结果,对存在采空区大面
积积水、积气和自燃的,必须制定井上下采空区综合治理方案。同时应明确井上下积水、积气和自燃治理的重点工程,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老空水防治
第十七条
老空水害一般防范要求:
㈠ 矿井、采区设计中必须分析采空区分布及其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㈡ 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认真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
㈢ 探放老空水设计方案由矿地测部门提出,内容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报二级公司备案。
㈣ 严禁在采空区积水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㈤ 相邻矿井分界处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相邻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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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边界煤柱尺寸不符合规定、或已破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防水承压的隔离设施。有大量积水的采空区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㈥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并采取防突水措施后,方可开始向有老空水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㈦ 矿井严格执行正常巡查制度,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十
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观测系统,做好老空水害
隐患排查、水情水害监测及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进行水害分析,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建档管理。要编制年、季、月报,并上报上级公司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提交回采、掘进地质
说明书。存在老空水害时要进行水害分析评估,制定水害防治方案、设计及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矿井要严格组织实施采空区探测方案,在未探
明采空区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掘进、回采时既要预防、探测同层采空区的老空水及有害气体,又要预防临近煤层采空区的老空水及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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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明的,必须坚持“有掘必探”,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采空区空间特征及积水情况。在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坚持“先治后采”,待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水害、有害气体等隐患排除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二十三条 在疑似采空区域掘进时,必须进行超前物探工作,采用瞬变电磁、超前直流电法、瑞利波技术或其他综合超前探测技术对掘进前方的地质异常体及其富水性进行探测;工作面回采巷道形成后,应进行穿透性物探,进一步核查工作面内及工作面上下方的采空区分布及积水情况。对每一个探测异常点进行研究、分析,进行钻探验证,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水。
第二十四条 探放水必须有专项设计、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由专职队伍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探放水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㈠ 采空区资料的可靠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分布特征、探放水巷道施工情况、预计积水范围、积水水压、积水水量等;
㈡ 超前距离,钻孔组数、个数,各钻孔方位、角度、深度,套管长度,钻孔施工技术要求等;
㈢ 探放水施工的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 ㈣ 排水系统设计要求;
㈤ 避灾路线及水情、避灾联系汇报方式; ㈥ 探放水过程中预防有害气体涌出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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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探放水位置平面图、钻孔剖面图; ㈧ 其它应在探放水设计中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㈠ 探放老空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㈡探放老空水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㈢ 钻孔内水压力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喷出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小断面巷道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第二十 探放老空水前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㈠ 必须按设计最大的探放能力进行区域排水系统铺设。 ㈡ 布置排水管、安装水泵、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㈢ 排水设备必须与预计探放水量相适应,并有备用水泵。 第二十九条 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为预防有害气体涌出,要及时封堵探放水钻孔,探放水结束后,必须由专业人员验收,并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矿井探放水时,必须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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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无关人员,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探放老空水过程中,应由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分析采空区内瓦斯、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成分和出水温度。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停止作业,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四章 有害气体防范
第三十三条 临近采空区回采和掘进,必须查明和收集以下相关资料,以便进行预测。
㈠ 断层位置及煤层厚度变化相关情况。 ㈡ 相邻采空区的位置、范围、积水和积气情况。 ㈢ 相邻采空区回采期间的瓦斯涌出情况。 ㈣ 相邻采空区采面回采期间丢煤、冒落区的情况。 ㈤ 相邻采空区及硐室、巷道分布情况和防火处理情况。 ㈥ 相邻采空区开采、封闭时间和开切眼、停采线位置。 ㈦ 采掘工作面巷道布置及支护方式。 ㈧ 采掘工作面设计通风方式及风量。 ㈨ 采煤工作面设计推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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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根据上述资料预测邻近采空区有害气体和自然发火危险区域,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监测。
第三十五条 临近采空区掘进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㈠ 合理安排采掘接续,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采、准间漏风,造成有害气体泄露和煤炭自燃。
㈡ 沿空掘进的沿空侧净煤柱应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煤层厚度、煤体强度、地质构造和采煤工艺等条件确定,尽量避免采空区漏风。
㈢ 加强巷道顶帮支护管理,对巷道沿采空区侧、相邻采空区空洞和冒顶区及时充填或喷浆处理。
㈣ 临时停风恢复通风检查瓦斯时,应同时检查氧气浓度和一氧化碳浓度。
㈤ 对于沿空留巷开采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优化通风系统,有效控制采空区漏风,防止瓦斯和煤层自燃事故。
第三十六条 临近采空区回采和掘进,要加强采空区瓦斯、一氧化碳及温度等参数的监测,掌握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气体来源,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临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通风。其回风不得串入其它用风地点,同时要加强沿途通风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 临近采空区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且压入式局部通风机能够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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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第三十九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上下山在临近采空区掘进的,必须加强支护并对巷道进行喷浆堵漏处理。
第四十条
掘进工作面揭露老巷100米前,地测部门下通
知单,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㈠ 揭露前,必须边探边掘,检查被贯通区域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的浓度和温度,严禁直接贯通。
㈡ 被揭露区域气体超限的,编制专项措施进行探险排放,探险排放后的掘进工作面采取隔离采空区(老巷)措施。
㈢ 被揭露区域证实存在煤炭自燃隐患的,采用注浆、注氮或其它阻化材料等综合措施,消除自燃隐患。当被贯通区域证实为未熄灭火区的,必须停止掘进工作面作业,封闭隔离采空区(老巷),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灭火。待火区熄灭,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火区启封有关规定启封后,方可继续采掘活动。
第四十一条 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必须编制误透老巷或采空区的应急措施。误透老巷或采空区的掘进工作面,应停电撤人,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临近采空区的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时,要合理选择进回风顺槽位置,提高回风顺槽内的风流压力,避免相邻采空区的瓦斯涌入采煤工作面。
第四十三条 临近采空区的采煤工作面回采时,必须制定防止相邻采空区和初次放顶期间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有害气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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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涌出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当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不能有效解决临近采空区涌入到回风隅角的瓦斯时,应编制瓦斯排放专项设计和措施,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或瓦斯临时抽放系统抽放回风隅角瓦斯,或抽放采空区内瓦斯。
第四十五条 正常回采时,每旬至少测定一次进回风巷道风量,发现风量变化较大时,分析查找漏风通道,封堵采空区漏风。
第四十六条 矿井应根据通风风量、风压增减变化,使用SF6
示踪气体等手段,调查采空漏风及通道。因采动影响造成采空区与地表导通漏风的,应采取地表回填压实、井下减少漏风和防止采空区浮煤自燃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采空区周围相连巷道必须永久封闭,封闭区域周围的通风设施稳定可靠,杜绝漏风采空区进回侧间压差,防止因系统风压变化使相邻采空区出现“呼吸”现象。
第四十 老采区保留的巷道作下水平回风巷时,必须进行喷浆支护,经常维护。
第五章 密闭、封闭
第四十九条 采空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进行密闭,建立设计、施工、验收制度。
第五十条
采空区密闭的原则:
㈠ 密闭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压强度、密封性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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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矿震现象的矿井采空区密闭必须具备抗冲击性能。
㈡ 凡存在大面积老空区隐患的煤矿,必须将现生产或技改区域与原老窑采空区通过防爆密闭进行彻底隔离。
㈢ 需泄水的密闭应在确保不漏风的前提下,保证其泄水能力。
第五十一条 采空区密闭的一般规定:
㈠ 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后留有盲巷的,在盲巷口进行总封。巷帮破裂的巷道封闭后,应对密闭周边巷道进行注浆加固处理。
㈡ 永久密闭墙体必须掏槽,与巷壁紧密结合,连成一体。 ㈢ 密闭应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箱(或检查牌板)和管理牌板,配齐观察孔、措施管(孔)、“U”型压差计等辅助设施。
㈣ 密闭实行建档管理,密闭台帐内容包括:密闭材料、墙体厚度、施工时间、封闭长度、封闭区基本状况等。
㈤ 与采空区连通的泄水孔实行建档、挂牌管理,及时进行封堵。
㈥ 所有密闭施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需要注浆的地点必须制定完善的防溃浆措施,保障注浆安全。
㈦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五十二条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观测制度,掌握采空区内的气体情况,采空区密闭内气体浓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气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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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检查密闭墙的完好状态、压差变化和漏风情况。
凡存在大面积空顶隐患的煤矿,必须采取释放矿压的措施,加强对采空区矿压变化的监测。同时必须派专人对采空区进行日常管理,如发现采空区有异常,要立即撤出受影响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三条 井下采空区区域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
㈠ 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
㈡ 必须由矿山救护队员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以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
㈢ 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每一封闭火区必须按规定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建立火区管理卡片。记载火灾发生的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等,并对所有火区密闭墙进行编号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负安全主体责任的矿建单位)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促进采空区探测及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规定、要求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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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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