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种植收购协议书
编号:( )
甲方:南安市洪梅科展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黄世家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南安市 乡(镇) 村 号(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为发展南安市农副产品及地方农业经济提高农民收入,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实现甲方经营目标,本着双方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有关种植收购的合作协议,本协议包括总则,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补充条款及附则五部分。
一、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标的作物为金秋葵果实、协议签订遵循双方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甲方为的收购方,采取一口价格收购符合协议要求的金秋葵果实。乙方作为种植农户负责种植金秋葵( 亩),合格产品全交甲方。
第三条、标的物质量标准为:秋葵成熟度50-70%大约5-7公分左右为收购标准果实。 第四条、货款结算。由乙方将所种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货款结算十五天为主,特殊情况在三十日内由甲方现金支付给乙方。
二、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种植种子,并保证种子质量,同时提供免费技术指导,培训管理及咨询服务。甲方承诺保底收成效益人民币 元/亩(必须按照甲方管理要求),除如遇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灾害因素及人为因素甲方不承诺保底收成。
第六条、乙方须保证按甲方的要求落实秋葵育苗、移栽种植和种植面积 亩,乙方要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及负责种植的日常管理(除草、施肥、灌溉、除虫等费用乙方自理)。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指导人员的食宿(费用双方协商确定),配合甲方技术人员落实好金秋葵的种植及维护措施。
种子成本费用 元/亩,在乙方交货物货款中扣除。农膜成本 元、农药化肥 元。
第七条、对符合本协议规定质量要求的秋葵果实及花朵全由甲方收购,甲方有义务全部收购,对需要重新进行分级挑选的,甲方须当场向乙方说明原因,经重新挑选整理并达到甲方要求后再进行收购。在收购价格方面,甲方按 元/公斤的协议价格收购。
第、在甲方收购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做好收购前的采摘、分拣、包装及定点存放工作,存放地点由乙方免费提供。其包装物由甲方提供,乙方免费按包装标准装袋或是捆扎。 为便于集中验收,由乙方将所种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如因道路原因大型车辆不能通行需要转运,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承诺确保不向第三方倒卖产品及转让合同,如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索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乙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得以种种原因推卸收购,如发现此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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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收购时间和数量上,由甲方通知乙方当天的采收量,乙方按甲方要求确保当天的收购并组织包装、送至甲方统一的收购站点。
三、违约责任
第十条、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一方或双方非因不可抗力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条款,先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乙方所在人民提起诉讼,如确属乙方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条款或拒绝收购,终止合同。如甲方选择终止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投入的种子农资款及按合同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如确属甲方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条款或终止合同。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应补足乙方合同金额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于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质量严重不符或绝收,乙方负责返还甲方提供的种子、农资款,合同终止。
四、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反协商,在签署协议基础上增补如下条款,增补条款与前述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五、附则
第十二条,本协议非因不可抗拒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在补充条款中注明。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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