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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伟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爱够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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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奎元,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唯,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陈书伟、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辉 辉 审判员 刘付伟贤 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嘉 希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11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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