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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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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

一、调解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调解:简单地说就是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主持以自愿的形式达成权益性协议的一项活动,叫做调解。调解主体不同它的分类也不同,效力也不同,大家常见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今天重点讲一下人民调解。

2、什么是人民调解:首先我没看一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性是什么?《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次我们再看人民调解的定义是什么?《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是这样界定的: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再看人民调解的特点:它具有群众性、民间性、自治行、不收费的性质和特征,同时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正因这些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总之,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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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主要依赖于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说,人民调解组织一直在我国发挥着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提出构建大调解格局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更是作为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8月28日颁布了《人民调解法》,给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史上增添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二、《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1、组织机构设置:首先说明这个组织没有上下级和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设立呢?《人民调解法》 第这样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2、调解收费及工作经费问题:调解案件可以不可以收费呢?《人民调解法》 第四条这样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费用怎么办呢?《人民调解法》 第十二条这样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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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原则:《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山地林权纠纷等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依据合法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的范围。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大体有: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调解程序:《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调解程序。

(具体十七条至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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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解协议也做了明确规定(见《人民调解法》 第五章)。

7、《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目前主要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度,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基本工作制度,其次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实际建立了回访、纠纷排查、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希望能够制度认真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

三、浅谈调解的基本方法及规范的文书格式制作

调解的基本方法:

(一)、在调解案件时调解员一定要公正公平,其次还要具备三个条件: 1、调解员要弄清事实:弄清事实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其中事实不清楚,就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就不能给予当事人正确的引导,更不能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2、调解员要分清是非曲直: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要分清是非曲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必须明确谁是谁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双方都有错误,还是错误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错了,要弄清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对于错误一方要进行批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

3、调解员要有充分说明纠纷情况,耐心疏导、消除隔阂的思想心理准备;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讲明法律的具体规定,宣律的具体精神,明其法律后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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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隔阂重归于好。

(二)、调解技巧 所谓调解技巧是指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纠纷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人民调解工作因人、因事、因地,可变性较多,因此,调解方法也要灵活多样,不能一成不变。根据本人的调解经历,作一些提示,仅供大家参考:

1、“冷却降温法”也叫“冷处理法” 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低,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气头之上谁规劝也不行,有一股“二杆子”劲,甚至拉拢纠集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如果调解人员不明事理,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发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

2、“换位思考法”又称“情理交融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怪,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双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

3、“扶正祛邪法”。是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此类纠纷的特点:双方当事人胡搅蛮缠,提出不合理要求,混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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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掩盖事实。

4、“逆向求助法”。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此类纠纷特点: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5、“案例引导法”。是指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6、“亲友疏导法”。是指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达到成功调解。此类纠纷特点:纠纷当事人重哥们义气,性格直爽,为人正直,直接律和做思想工作很难奏效。

7、“亲情融化法”。是指在纠纷的调处中,运用亲情感化,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纠纷。

8、“压迫法”。在进行调解时,要提示当事人关注周围的人对此事的看法和评价,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们习惯于对别人进行道德评价,所谓“吐沫能淹死人”,就是这个道理,在调解时,我们要充分得用这一点,但要注意的是应当区分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9、“背靠背处理法”。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处于面情不好意思面对面说出个人的一些想法和要求,这时我们调解员就需要单独分开交流,直至达到当事人有共同点的时候,我们再进行面对面的共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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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过错剖析法。在调解工作中,若遇到少数目无法纪,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前述八种方法都失效时,只能以硬碰硬,晓以利害,指出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必须要承担法律后果。 在调解无果,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人员要将调解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预防工作。 要告知纠纷当事人要走正确途径,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三)、要做好调解工作我们调解员应当做到五“会”:

1、会“听”,当事人来反映问题时,肯定会说自己的道理,夸大对方的不对,这就要求我们调解员要做到不偏听偏信、只听一面之辞和先入为主地处理问题,要注意听其漏洞。

2、会“问”,有些群众因为文化水平有限,加上情绪激动等因素,叙述事情前言不搭后语,让你听了半天,也没搞懂他是为什么事而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反客为主,你问他答,帮助他理清思路。如问他跟谁发生了矛盾,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人有什么想法。通过有针对性的一问一答,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就搞清楚了,有利于下一步调解工作的开展。与当事人谈话,问的要有水平、有技巧,不能让当事人找出漏洞,你本来是做对方的思想的工作,结果让当事人反驳得哑口无言,所以在做工作时你的话语要想到说,不要抢到说,另外平时应该多加强语言口才方面的思考。

3、会“找”,要找问题纠纷的根源,有些矛盾之所以长时间不能解决,根源在于相互之间存在误会,斗气心理严重,如果解开他们的心结,矛盾自然就解决了。

4、会“诊” 就是诊断出矛盾的关键点,找出了关键点,才有方法解矛盾疙瘩,什么情况用什么方法,因人而宜,因事而异,有的纠纷用情能解决,有的纠纷要用法来解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的就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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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结”,就是彻底了结纠纷,不留隐患。通过调解,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我们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果协议书内容不规范完整,给纠纷当事人有空子可钻,不仅不能完全化解纠纷,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所以在制作协议书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协议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具备矛盾纠纷当事人、事实经过、结果、履行方式工,签名盖章等要素,签名盖章包括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调委会盖印章;

(2) 协议内容要真实,当事人的身份要真实,应以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为准,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协商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制、欺骗、胁迫的情况;

(3) 协议书语言要规范,不能用方言,要简洁,开门见山,不能出现让人产生歧义和模棱两可的用语;

(4) 协议书要有可行性,不仅合法,还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四)、个案的“温馨四步调解法”

第一步:拉家常析症结。通过与纠纷当事人拉家常来拉近相互间的距离,从中找到矛盾症结所在,为调解工作找准切入点。

第二步:分开谈明歧意。在了解掌握纠纷症结的前提下,找出纠纷当事人矛盾的焦点便是调解的关键所在。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衡量是非曲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此时,把僵持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谈话,询问了解他们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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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的要求,找到双方主张的差距即矛盾的特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循循善诱地开展教育引导,才能将双方主张的差距缩小拉近。

第三步:相互谅解定方案。在调解工作中,我们所作的一切工作均属外因,纠纷当事人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因,调解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当事人一味地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半点意见和建议,矛盾终究还是无法解决。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当事人难以改变各自初衷,也说明我们的劝导工作还未做到位。基于这一点,在工作中应该:心平气中+微笑,耐心倾听+引导,阐明利弊+事例,动情晓理+礼让。用“法”理顺关系,用“理”化解隔阂,用“情”沟通思想,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化针尖对麦芒为握手言和。

第四步:赋真情促履行。成绩的取得,关键在于我们的人民调解员在整修调解过程中赋予了多少真情,是否想当事人所想,解当事人之所难,诚恳待人,依法办事,公平调解,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我们工作的公正和情感的真切,“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式的真情付出,换来的是当事人从内心接受我们的调解方案,并主动履行协议。

简单讲一下人民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的制作

1、 卷宗内容 卷宗封面—卷宗目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纪录—附卷材料。

2、卷宗目录:为了方便卷宗内容的检索查阅,使调解卷宗更加规范化。

3、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和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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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邻里、婚姻、赔偿等填写。“编号”栏按有关规定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5、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调解纠纷情况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6、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查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事由”栏同调查笔录。“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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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纠纷简要情况”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8、“回访纪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 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回访事由”栏填写就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起诉及人民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9、卷宗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其中“卷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10、立卷归档 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每起纠纷所作的调解文书,应当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统计分析和研究制定正确的法律、法规和之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或调解不成的民间纠纷原则上应在该纠纷调结后的一个月内立卷归档,其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但应将该纠纷登记表复制一份,立卷归档。其中《民间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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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登记表》应单独装订,每年一册。人民调解档案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

各位领导、同志们,通过这次培训,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今后在镇的关怀重视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有效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能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能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茅坪回族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让人民调解这支“东方之花”在茅坪回族镇辖区内开得更加美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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