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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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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一、人民调解的特点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1、自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工作制度。

2、群众性。人民调解组织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也是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

3、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包括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二、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拒绝调解,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可以接受或不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可以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

2、不违背法律法规。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会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利原则。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并不是当事人向人民起诉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的前置条件。

4、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凋解过程中,调解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

1、启动。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

2、人民调解员的选择。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凋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的实施。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的终结。一是调解不成。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

或不公开进行;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分为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具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能经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经人民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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