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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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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

篇一:监所检察应改为刑事执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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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应改为刑事执行检察

作者:张贵才

来源:《中国检察官》XX年第10期

一、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增加了社区矫正等新的刑罚执行形式,为人民检察院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又给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一,传统的刑罚执行监督理念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机关在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时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义务,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第二,现有监督手段不能适应新任务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丰富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加强对相关内容实施监督措施的研究,确保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原有监督范围有待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增加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和社区矫正的监督,另外还有生效法律文书送达期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内容。对每一项监督内容,都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监督措施予以保障,否则,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来保障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应监督职责,相关监督工作就难以落实到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来。

第四,监督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司法中腐败行为往往会变得更加隐蔽,违法行为可能会通过有关人员的运作变得合法化。刑罚执行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新型犯罪的研究,注重发现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查处。对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根据违法情节,及时移交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对不适合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司法人员建议主管部门及时予以调整。第五,法律监督力量尚不适应新任务的需要。随着刑罚执行监督任务的增加,监督难度的加大,现有的刑罚执行监督力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无论是人员素质还是人员编制,都需要大幅度增加和提高。

二、监所检察改为刑事执行检察的客观必要性及法理依据

(一)监所检察改为刑事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调整变化的现实需要

篇二: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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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作者:柏璐 董孝威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07期

摘 要 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执行过程的监督,主要集中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变更部分,另外对监督的方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修改总结了自96年来我国刑诉诉讼执行过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有利于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促进我国刑事执行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我国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中还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有待细化以利于施行等问题。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解读,以期找到解决问题思路。

关键词 刑(本文来自: 小草 范文 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事执行 检察监督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作者简介:柏璐、董孝威,贵州民族大学XX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3-163-02

一、刑罚执行监督概述

刑罚执行的监督,是指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由监督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并查看和督促纠正工作。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原《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权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涉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方式的适用,这些刑罚的变更执行关涉到罪犯执行的时间长短变化、执行场所变更、执行中权利义务的增减,因此,执行的变更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性,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必须严肃慎重执行,检察机关应根据法律进行严格监督,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二、修正案对于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修改及原因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修改涉及到3个地方,第一处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五条,该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之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只能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的批准决定进行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增加此条规定将原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后监督强化为事后监督与同步监督同时进行。更有利于对暂予监外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监督,防止或者纠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篇三: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案例卷)5份,单面打印

模拟案例

(阅题时间30分钟)

XX年5月6日,某市看守所所长至驻看守所检察室向检察室主任通报:5月9日将有3 0名罪犯交付市监狱执行刑罚。 主任问:为什么这次有这么多罪犯需要交付执行? 所长答:看守所目前经费较困难,距市监狱路途较远,车况不好,4月份没有交付监狱执行,

两个月累积下来,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并称其中有多名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和数名患有疾病的罪犯。

所长将交付执行罪犯的名单交给主任后离开。

主任将名单交给驻所检察人员,要求将这批罪犯的情况调查清楚,查明《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的时间,具体有多少罪犯在法院《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后超过一个月未交付执行的。 驻所检察人员经调查,10名罪犯超过一个月,3名罪犯超过2个月。

2 01 4年5月9日上午,所长组织所内民警将30名罪犯押入3辆囚车,办理相关出所手续后,离开看守所前往市监狱。途中,因其中一辆囚车发生故障,致使3辆囚车在公路边停留一个半小时,排除故障后,至市监狱时已将近午饭时间。 在市监狱收押处,监狱民警指挥3名劳役犯对该批罪犯进行

情况登记,询问有无伤病情况。在登记时,罪犯张某问正进行情况登记监狱劳役犯李某,监狱何时开饭。李某让张某闭嘴,不该问的不要问,老实蹲在一边。张某不服,认为大家都是罪犯,与其发生口角。

监狱民警见状,便命令3名劳役犯将张某拉至收押处办公室内,由监狱民警将其双手铐在窗台下的供暖铁片上。旁观的看守所民警提出异议,监狱民警认为对新收押罪犯要做好规矩,否则会影响收押活动顺利进行。看守所民警随后离开收押处办公室。 监狱经过体检,认为一名罪犯的血压高达1 9 0/1 20,一名罪犯手臂骨折未拆石膏,以患有伤病为由拒收,又因张某在收押处不服监管,也予以拒收。其余罪犯予以收监。

当日下午,3名罪犯被押解回看守所后,看守所民警将张某先予禁闭,然后向所长报

告了上述情况。

所长要求民警将患高血压疾病的罪犯送往市医院作鉴定,准备为其办理保外就医;骨折罪犯待伤愈拆石膏后再送监狱;罪犯张某予以禁闭至下次交付监狱执行日。

5月14日,检察室接到张某控告。

针对上述案例,你认为监管部门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情况? 如何加强监督工作?

检察室在本案例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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