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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
甲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乙方: 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丙方: 县人民政府
甲方决定用 捐赠的资金资助丙方将 小学建设成为希望小学。捐赠资金总计 万元,其中 万元用于丙方的学校建设, 万元用于甲方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甲、乙、丙三方就建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受助学校
1.1 甲方资助的学校为 小学,学校原址为: 县 乡(镇) 村。学校新的建设地址为: 县 乡(镇) 村。
1.2 建成后的学校命名为 希望小学(原校名可继续使用)。 1.3希望小学校牌应悬挂两块
一块安装在校门,另一块安装在学校主体建筑上。校牌由丙方按《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自行制作。
1.4学校建设须按甲方批准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规划设计书》进行建设。 1.5希望小学所占用土地,由丙方解决。
2.资金来源
希望小学的预算总造价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资助 万元,其余资金 万元由丙方负责匹配。
3.工程的组织实施
3.1 丙方作为受助学校代表,对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包括进度、资金、质量等承担责任。
3.2 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7天内成立希望小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教育局、团委等单位负责人。教育局为希望小学选址、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团委负责希望小学捐款的落实、工程进度月报、资料汇总和对捐款人的服务等协调联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县级团委提供不低于捐赠额2%的希望小学建设工作费用,工作经费不得从捐款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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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或专户),集中管理地方匹配资金、希望工程资助资金及其他指定用于希望小学建设的资金。在一个县级区域内援建多所希望小学的由一个专账(或专户)集中管理。
3.4 丙方就匹配资金的数额、来源形成决议文件,并确保匹配资金进入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专账(或专户)。
3.5 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计、建设施工、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理等单位。确保建筑设计、施工等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4.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4.1希望小学建设自甲方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日起到丙方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的时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丙方保证该工程在 年_ _ 月_ _日前开工, 年 月 日前竣工。竣工后60日内向乙方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同时附加盖有“竣工验收备案章” 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由政府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或专户)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4.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希望小学建设工期需要改变时,丙方须在协议约定的开工及竣工日期前以文件形式经乙方报甲方同意。
4.3 希望小学施工建筑期间,由于意外、疏忽等所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劳资纠纷等问题,或在学校投入使用后,由于设计、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意外事故,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由丙方负责,甲方和乙方一概不负法律或赔偿责任。
4.4 丙方保证希望小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审计。
5.拨款
5.1 希望小学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学校报账金额为 万元。甲方在收到经
乙方审核通过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及附件且审查合格后,向乙方一次性划拨 万元资助款。如经甲方审查,丙方提交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不合格,则甲方不予拨款。甲方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乙、丙方须根据甲方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5.2若审计后核定的总造价,高于《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总造价,甲方按协议约定的资助金额拨付资助款,超出部分由丙方承担。甲方拨付资助款后,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不得存在资金缺口。
若审计后核定的总造价低于《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总造价,甲方按实际总造价核减、拨付资助款。核减后的剩余资助款继续用于对该学校的资助,但丙方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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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通过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5.3 甲方向乙方下发拨款文件,以银行汇款方式将资助款划拨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汇款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助款划拨至丙方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专户(专账),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和收款收据寄往甲方。丙方在收到该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甲方和乙方,并将收款收据寄往乙方。
5.4 丙方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专户(专账)中不得列支公关、招待以及工作费用等。
6.奠基和竣工仪式
在希望小学奠基或竣工时,丙方须根据甲、乙方要求组织简朴仪式。甲、乙方没有要求时,则不需要举办仪式性活动。
7.爱心碑记
丙方负责在希望小学校园内适当位置树立爱心碑记,铭记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义举,昭示后人。碑记样式按中国青基会《希望小学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由丙方负责制作。
8.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8.1 甲、乙方及其委派授权人员、捐赠人代表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须予接待并积极配合。
8.2 乙方有义务对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向甲方通报。
8.3 丙方在收到甲方下达的《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后的次月起,负责每月第一周内填报《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拍摄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按时向乙方和甲方提交,直至工程竣工丙方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交了《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
9.各方责任 9.1 甲方责任
9.1.1 按照本协议第5条拨付资助款。 9.1.2 与乙方共同监督建校过程。 9.1.3 收到经乙方审查通过的由丙方提交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及附件后做出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9.2 乙方责任
9.2.1 监督建校全过程。
9.2.2 审核丙方提交的项目文件,确保其符合《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
9.2.3 确保工程全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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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督促丙方按8.3要求向甲方提交《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拍摄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
9.2.5 如甲方对丙方提交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审查结果为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调查或协助甲方调查,按甲方要求予以纠正。
9.2.6 对甲方按10.3条之规定做出的撤销资助决定予以积极配合。
9.2.7 对甲方和捐赠人及其委托授权人员赴学校视察及开展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9.2.8 按甲方要求督促丙方制作并悬挂希望小学校牌,树立爱心碑记。 9.3 丙方责任
9.3.1 按本协议规定成立由县级领导挂帅的希望小学建设领导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确定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
9.3.2 无偿划拨或购置希望小学所占用的土地。
9.3.3 负责在希望小学工程施工期间由于意外、疏忽等所引起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之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9.3.4 负责在希望小学投入使用后由于设计、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之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9.3.5 负责希望小学因安全标准不符合规定而须拆除重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9.3.6 保证为学校工程建设提供的匹配资金及时到位;按时足额向有关方面拨付学校工程建设款。以财政拨款方式为县级团委提供不低于捐赠额2%的希望小学建设工作费用,并督促其尽职工作。
9.3.7 如工程有任何变动,须经乙方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9.3.8 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于期限内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工程施工。
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丙方自甲方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次月起的第一周内填报《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并拍摄反映与月报对应月份的工程进展状况的照片,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报乙方和甲方。
9.3.9 对甲、乙方和捐赠人赴学校现场的检查视察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9.3.10 保证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只作教育用途,不挪作他用。 9.3.11 保证建成的希望小学成为教育教学功能齐备的学校。
9.3.12 保证学校建设符合政府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及抗震设防的相关标准,符合乡镇长远规划和教育总体布局,学校建成后至少十年内不被撤并。
9.3.13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由丙方进行管理。丙方应督促和鼓励学校积极参加甲方和乙方组织的希望工程公益活动。
9.3.14丙方须制定切实措施保证希望小学在新学校投入使用和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组织一堂“公益教育课”,向学生介绍希望工程及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事迹,传播“助人自助”的公益理念,培养学生的公益意识。
9.3.15 若因乡镇规划和教育布局调整须撤并希望小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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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1 丙方须提出撤并的理由及希望小学资产、校名处置方案,报乙方和甲方同意。
9.3.15.2 丙方保证希望小学发生撤并时,做到希望小学的捐赠资产不丢、牌子不丢。希望小学的动产部分,并入新的学校;不动产部分,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后并入新的学校。希望小学的校产并入新学校后,新学校仍以原希望小学的名称冠名或一所学校两块牌子。
9.3.15.3 希望小学被撤并后,新学校无法再保留原希望小学名称的,丙方保证在新学校为原希望小学捐赠者重新树立碑记,记述原希望小学捐赠人事迹及本校变迁过程。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10.2 如乙、丙任何一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协议。同时,甲方有权视违约情节予以公开谴责以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0.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撤消资助项目。 10.3.1 丙方连续两次未按时提交合格的《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 10.3.2 丙方未在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前开工或竣工,且未在约定的开、竣工日期之前做出合理解释的。
10.3.3 丙方未按协议书规定时间提交合格的竣工报告及其应附的全部资料。 10.3.4 丙方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和违背协议书条款的。
10.3.5 审计发现资金管理存在问题,且不能按审计要求予以改正。
10.4 当发生10.3条中所列情况之一,甲方通过乙方向丙方下达资助项目撤销通知书。已下拨资助资金的将予以追回。
1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如必须更改时,须经三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3.若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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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丙方提交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中的有关承诺和《希望小学资助项目规划设计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规划设计书
附件2:匹配资金到位证明或决议文件
甲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盖章):
年
乙方: 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代表签字(盖章):
年
丙方: 县(市)人民政府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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